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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3年度,6045號
    TPSM,93,台上,6045,20041118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0四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
    二十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字第三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六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本件依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龔良榮依規定並無法承作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下稱本件工程),而因上訴人即被告甲○○之違背法令,致使龔良榮得以承作本件工程而獲得利益。原判決未說明龔良榮所得之利益何以非屬不法利益,於法有違。、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獲得超額利益新台幣(下同)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且第一審委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所鑑定之工程總價八十九萬二千七百九十九元,加上本件工程編列預算在內應繳入國庫之工程監理費四萬四千零四十元,合計九十三萬六千八百四十元,而本件工程龔良榮係以九十五萬元得標,則被告圖利龔良榮之金額亦應為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元。原審對上情未詳加斟酌,逕予論斷龔良榮於本件工程並未獲得利益,於法有違。況「利潤明顯偏低」並不等同於「全無利潤」,原審以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報告中提及「……本件工程包商利潤明顯偏低」,論斷🌷龔良榮承包本件工程並無獲取不法利益,而就被告被訴涉犯圖利罪嫌部分,認為犯罪不能證明,其所為之論述說明,於法有違等語。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稱:、被告對⚘⚘⚘⚘龔良榮與⚘英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英吉公司)間之關係並不知情。依被告、⚘⚘沈清海、⚘龔良榮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三日,批示由⚘英吉公司、⚘⚘安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安保公司)、⚘⚘⚘政志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政志公司)三家公司辦理比價後,沈清海始通知上開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本件工程標單資料。況⚘⚘沈清海苟與⚘⚘⚘龔良榮有所勾串,何必由龔良榮指示沈清海通知三家廠商領取標單,足見原判決援引沈清海不利被告之供述各語,並非實在。另本件工程比價程序均依相關規定辦理,既有為實際比價,即應依法做成比價紀錄,自無公文書登載不實情事。、周早立於本件工程開標時,係以主計主任身分擔任監標職務,苟其知悉本件工程有不法情事,理應制止開標之進行,豈有任令沈清海等人違法之理。參酌周早立所供述之內容及其涉犯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堪認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公文書登載不實犯行,於法有違。、依郭政麟、黃聰明所供述之內容,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均同意參加本件工程之比價,自無偽造文書情事。依彭富春、周早立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周早立





    於調查站供稱:明知比價手續常是形式上比價等語,並非指比價虛偽不實,僅係書面作業之形式而已。依龔良榮、郭政麟、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標單係由各該公司自行領取,由各該公司小姐自行填寫後,經各該公司負責人蓋章持交投標。至黃聰明於調查站不利被告供述各語,其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原判決認定被告指定本件工程由⚘⚘龔良榮承包,於法有違。、證人張再添、張再木為嘉義縣中埔鄉山區民眾,務農維生而習用農曆,另參酌黃文郁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於偵查中供稱:伊等於嘉義縣調查站所供八十五年一月,乃指農曆一月等情,應可採信。又任何工程須經實地測量、規劃設計後,始能編製工程預算書,然後再進行比價發包程序,此為工程營造業界眾所週知之事實,且由本件工程之申報開工及驗收日期以觀,其亦與工程施作之常情相符,堪認施雙鳳、張再添等人有利上訴人供述各語,足以採信。黃萬益、張再添、張再木不利被告供述各情並非事實,不足採信。另龔良榮供稱:本件工程於農曆過年前兩、三天開始施作等語,最符合一般工程施作常情,應堪採信。原審未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於法有違。、原判決理由欄或援引周早立供述:被告指定由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三家廠商比價,就明顯是由龔良榮承包,因⚘英吉公司實際負責人即為⚘⚘龔良榮等情,為認定被告有本件犯行之論據之一;或又說明:監標之周早立僅係形式上觀看是否有三家比價,其縱然知悉被告早已和⚘⚘龔良榮達成承作協議,然其既未實際參與開標之作業(為監標),且僅要形式上符合即無從置酌,難認周早立與⚘龔良榮等人有犯意聯絡等情,有理由前後矛盾之違法。另⚘⚘龔良榮、⚘⚘龔政忠就填寫標單相關供述之內容相符,乃原判決以:⚘⚘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填寫政志公司標單之行為,依常理判斷,應係得⚘⚘龔良榮之授意等情,任意為不利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沈清海何以知悉通知前開三家公司領取標單,其究係⚘⚘龔良榮之要求?抑係被告之指示?其與被告是否有本件犯行攸關,原判決未予論述說明,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另沈清海未對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關於其部分上訴,因而確定,然其不上訴之原因為何不得而知。乃原判決以:被告為沈清海之直屬長官,衡情各機關之總務對比價程序不可能擅自作主,沈清海當然聽命於有最後決定權之被告,被告於本件之虛偽比價應係居於主導地位等情,而為不利於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等語。惟查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犯行,係以依另案被告沈清海、周早立等人之供述,堪認本件工程原即由被告內定⚘⚘龔良榮承作。依沈清海及證人郭政麟、郭老拋、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顯見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係⚘⚘龔良榮借牌承包上開工程之人頭公司,上開三家公司並未實際參與比價。依沈清海及被告批示之簽呈所示,堪認被告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上午十一時許,始在簽呈上批示由⚘⚘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辦理比價,而八十五年二月三日為星期六(下午不上班),隨即於同年月五日即星期一辦理比價開標,足見郭政麟、黃聰明均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之前,即接獲沈清海通知領取標單。而苟被告與⚘龔良榮間並未達成協議,沈清海如何在被告為上開批示前,即知悉並通知⚘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標單,堪認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英吉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與安保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上筆跡相同,且政志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上關於「社口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之筆跡與龔政忠所寫之筆跡相同,





    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二紙在卷可稽。而⚘⚘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二人之關係至為密切,衡情⚘⚘龔政忠係獲⚘龔良榮之授意而填寫⚘🌱⚘政志公司之標單,其與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亦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工程,於八十五年一月間,即由龔良榮帶工人前往施工等情,業據證人張再添、黃萬益於調查站中供述明確,並有土地使用同意書影本附卷可稽。雖張再添又改稱:伊所稱之八十五年一月開工,係指農曆;張再木亦改稱:係在過年前施工,已忘記詳細日期等語,然依沈清海所供述之內容,及黃萬益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張再添、張再木於同年一月十一日、即已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等情,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改稱各語,不足採信。證人黃文郁、施雙鳳所供述之內容,並不能證明本件工程無先施工後虛偽比價情事。依郭政麟、黃聰明、沈清海、周早立及被告等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與龔良榮於事先已就本件工程勾串交由龔良榮承作,其違反「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作業程序標準表」關於應切實取具三家殷實廠商估價單之規定,而以英吉公司、政志公司、安保公司之估價單為虛偽之比價,顯有共同將虛偽不實比價之事實登載於比價紀錄表,並將之編入本件工程卷宗內用以行使之犯行。沈清海因本件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並有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可稽。復明公訴意旨雖另指:被告等上開虛偽比價開標手續,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元得標之認定,使龔良榮得以未經公平切實之比價程序,承作本件工程並完成驗收付款手續,龔良榮因而獲得超額利益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因認被告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嫌部分。經查本件工程所編製之預算書,係根據嘉義縣政府訂頒統一價格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有關工程單價分析編列,本件工程編列之預算為一百零二萬六千元,有嘉義縣中埔鄉公所預算書影本附卷可稽,而英吉公司得標價格則為較預算為低之九十五萬元,有英吉公司提出之工程估價單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比價紀錄表影本在卷足憑,並據證人即嘉義縣中埔鄉技士施雙鳳證述明確。檢察官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等,指嘉義縣中埔鄉公所與英吉公司所簽訂之本件工程合約書總價,其與市價較高者相比約高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云云。然檢察官所援引比較之資料,並不及於預算書所列PC管、小搬運費、機械搬運費、施工安全費、路面維護費及工程監理費用等,自不能以之認定龔良榮獲有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之超額利益。又依郭政麟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係屬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又係分散於七處山區之零星小型工程,其工料搬運所耗費之人力物力較多,施工成本較平地為高。另依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結果及證人牛台錕所證述之內容,亦均認本件工程估價單工程項目編列不足,且未依不同性質明確區分項目,影響投標廠商估算金額,致承攬總價似有偏低,其利潤不足等情。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自亦不能證明被告有修正前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之犯行,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等情,予以綜合判斷。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被告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刑。業已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與論斷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而按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








    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而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又供述證據前後,雖稍有參差或互相矛盾,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證據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從而供述證據之一部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亦非證據法則所不許。原判決綜合前述各項證據資料,認定被告確有前揭犯行,論斷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並未因而獲得利益,不能證明被告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等情,乃其採證職權之合法行使,且無上訴意旨所指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情事,縱認原判決對被告等供述各情,未逐句說明其為如何斟酌取捨之理由,而有微疵,然於判決之結果並無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說明不能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並未論斷龔良榮所獲得者非屬不法利益,檢察官上訴意旨未依卷內資料而任意指摘,並非有據。共犯之人數,除有特殊情形外,並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有罪判決關於共犯人數之記載說明,旨在辨別犯罪之同一性。原判決理由欄論斷說明周早立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其與被告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關係,又其事實欄之認定記載並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縱認原判決就周早立部分之論述說明未臻詳細,然其無礙於本件犯罪同一性之辨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謂應調查之證據,係指該證據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應予調查者而言。上訴意旨並未陳明曾聲請原審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為如何之調查,且原審縱再為如上開調查,亦非即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尚不得任意指摘原審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況原審於最後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前,審判長問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亦未聲請再為上開調查(原審卷第八十四頁)。而本院為法律審,被告在本院又為此爭執,自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上訴第三審理由。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徒憑己意,或就原判決已有說明之事項,或就原審判斷證據證明力之合法職權行使,漫指其違法,重為單純事實上之爭執,難謂係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Q
    1/1頁

    參考資料
    政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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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0四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
    二十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字第三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六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本件依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龔良榮依規定並無法承作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下稱本件工程),而因上訴人即被告甲○○之違背法令,致使龔良榮得以承作本件工程而獲得利益。原判決未說明龔良榮所得之利益何以非屬不法利益,於法有違。、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獲得超額利益新台幣(下同)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且第一審委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所鑑定之工程總價八十九萬二千七百九十九元,加上本件工程編列預算在內應繳入國庫之工程監理費四萬四千零四十元,合計九十三萬六千八百四十元,而本件工程龔良榮係以九十五萬元得標,則被告圖利龔良榮之金額亦應為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元。原審對上情未詳加斟酌,逕予論斷龔良榮於本件工程並未獲得利益,於法有違。況「利潤明顯偏低」並不等同於「全無利潤」,原審以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報告中提及「……本件工程包商利潤明顯偏低」,論斷🌷龔良榮承包本件工程並無獲取不法利益,而就被告被訴涉犯圖利罪嫌部分,認為犯罪不能證明,其所為之論述說明,於法有違等語。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稱:、被告對⚘⚘⚘⚘龔良榮與⚘英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英吉公司)間之關係並不知情。依被告、⚘⚘沈清海、⚘龔良榮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三日,批示由⚘英吉公司、⚘⚘安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安保公司)、⚘⚘⚘政志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政志公司)三家公司辦理比價後,沈清海始通知上開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本件工程標單資料。況⚘⚘沈清海苟與⚘⚘⚘龔良榮有所勾串,何必由龔良榮指示沈清海通知三家廠商領取標單,足見原判決援引沈清海不利被告之供述各語,並非實在。另本件工程比價程序均依相關規定辦理,既有為實際比價,即應依法做成比價紀錄,自無公文書登載不實情事。、周早立於本件工程開標時,係以主計主任身分擔任監標職務,苟其知悉本件工程有不法情事,理應制止開標之進行,豈有任令沈清海等人違法之理。參酌周早立所供述之內容及其涉犯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堪認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公文書登載不實犯行,於法有違。、依郭政麟、黃聰明所供述之內容,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均同意參加本件工程之比價,自無偽造文書情事。依彭富春、周早立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周早立





    於調查站供稱:明知比價手續常是形式上比價等語,並非指比價虛偽不實,僅係書面作業之形式而已。依龔良榮、郭政麟、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標單係由各該公司自行領取,由各該公司小姐自行填寫後,經各該公司負責人蓋章持交投標。至黃聰明於調查站不利被告供述各語,其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原判決認定被告指定本件工程由⚘⚘龔良榮承包,於法有違。、證人張再添、張再木為嘉義縣中埔鄉山區民眾,務農維生而習用農曆,另參酌黃文郁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於偵查中供稱:伊等於嘉義縣調查站所供八十五年一月,乃指農曆一月等情,應可採信。又任何工程須經實地測量、規劃設計後,始能編製工程預算書,然後再進行比價發包程序,此為工程營造業界眾所週知之事實,且由本件工程之申報開工及驗收日期以觀,其亦與工程施作之常情相符,堪認施雙鳳、張再添等人有利上訴人供述各語,足以採信。黃萬益、張再添、張再木不利被告供述各情並非事實,不足採信。另龔良榮供稱:本件工程於農曆過年前兩、三天開始施作等語,最符合一般工程施作常情,應堪採信。原審未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於法有違。、原判決理由欄或援引周早立供述:被告指定由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三家廠商比價,就明顯是由龔良榮承包,因⚘英吉公司實際負責人即為⚘⚘龔良榮等情,為認定被告有本件犯行之論據之一;或又說明:監標之周早立僅係形式上觀看是否有三家比價,其縱然知悉被告早已和⚘⚘龔良榮達成承作協議,然其既未實際參與開標之作業(為監標),且僅要形式上符合即無從置酌,難認周早立與⚘龔良榮等人有犯意聯絡等情,有理由前後矛盾之違法。另⚘⚘龔良榮、⚘⚘龔政忠就填寫標單相關供述之內容相符,乃原判決以:⚘⚘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填寫政志公司標單之行為,依常理判斷,應係得⚘⚘龔良榮之授意等情,任意為不利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沈清海何以知悉通知前開三家公司領取標單,其究係⚘⚘龔良榮之要求?抑係被告之指示?其與被告是否有本件犯行攸關,原判決未予論述說明,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另沈清海未對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關於其部分上訴,因而確定,然其不上訴之原因為何不得而知。乃原判決以:被告為沈清海之直屬長官,衡情各機關之總務對比價程序不可能擅自作主,沈清海當然聽命於有最後決定權之被告,被告於本件之虛偽比價應係居於主導地位等情,而為不利於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等語。惟查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犯行,係以依另案被告沈清海、周早立等人之供述,堪認本件工程原即由被告內定⚘⚘龔良榮承作。依沈清海及證人郭政麟、郭老拋、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顯見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係⚘⚘龔良榮借牌承包上開工程之人頭公司,上開三家公司並未實際參與比價。依沈清海及被告批示之簽呈所示,堪認被告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上午十一時許,始在簽呈上批示由⚘⚘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辦理比價,而八十五年二月三日為星期六(下午不上班),隨即於同年月五日即星期一辦理比價開標,足見郭政麟、黃聰明均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之前,即接獲沈清海通知領取標單。而苟被告與⚘龔良榮間並未達成協議,沈清海如何在被告為上開批示前,即知悉並通知⚘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標單,堪認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英吉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與安保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上筆跡相同,且政志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上關於「社口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之筆跡與龔政忠所寫之筆跡相同,





    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二紙在卷可稽。而⚘⚘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二人之關係至為密切,衡情⚘⚘龔政忠係獲⚘龔良榮之授意而填寫⚘🌱⚘政志公司之標單,其與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亦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工程,於八十五年一月間,即由龔良榮帶工人前往施工等情,業據證人張再添、黃萬益於調查站中供述明確,並有土地使用同意書影本附卷可稽。雖張再添又改稱:伊所稱之八十五年一月開工,係指農曆;張再木亦改稱:係在過年前施工,已忘記詳細日期等語,然依沈清海所供述之內容,及黃萬益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張再添、張再木於同年一月十一日、即已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等情,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改稱各語,不足採信。證人黃文郁、施雙鳳所供述之內容,並不能證明本件工程無先施工後虛偽比價情事。依郭政麟、黃聰明、沈清海、周早立及被告等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與龔良榮於事先已就本件工程勾串交由龔良榮承作,其違反「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作業程序標準表」關於應切實取具三家殷實廠商估價單之規定,而以英吉公司、政志公司、安保公司之估價單為虛偽之比價,顯有共同將虛偽不實比價之事實登載於比價紀錄表,並將之編入本件工程卷宗內用以行使之犯行。沈清海因本件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並有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可稽。復明公訴意旨雖另指:被告等上開虛偽比價開標手續,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元得標之認定,使龔良榮得以未經公平切實之比價程序,承作本件工程並完成驗收付款手續,龔良榮因而獲得超額利益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因認被告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嫌部分。經查本件工程所編製之預算書,係根據嘉義縣政府訂頒統一價格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有關工程單價分析編列,本件工程編列之預算為一百零二萬六千元,有嘉義縣中埔鄉公所預算書影本附卷可稽,而英吉公司得標價格則為較預算為低之九十五萬元,有英吉公司提出之工程估價單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比價紀錄表影本在卷足憑,並據證人即嘉義縣中埔鄉技士施雙鳳證述明確。檢察官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等,指嘉義縣中埔鄉公所與英吉公司所簽訂之本件工程合約書總價,其與市價較高者相比約高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云云。然檢察官所援引比較之資料,並不及於預算書所列PC管、小搬運費、機械搬運費、施工安全費、路面維護費及工程監理費用等,自不能以之認定龔良榮獲有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之超額利益。又依郭政麟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係屬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又係分散於七處山區之零星小型工程,其工料搬運所耗費之人力物力較多,施工成本較平地為高。另依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結果及證人牛台錕所證述之內容,亦均認本件工程估價單工程項目編列不足,且未依不同性質明確區分項目,影響投標廠商估算金額,致承攬總價似有偏低,其利潤不足等情。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自亦不能證明被告有修正前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之犯行,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等情,予以綜合判斷。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被告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刑。業已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與論斷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而按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








    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而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又供述證據前後,雖稍有參差或互相矛盾,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證據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從而供述證據之一部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亦非證據法則所不許。原判決綜合前述各項證據資料,認定被告確有前揭犯行,論斷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並未因而獲得利益,不能證明被告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等情,乃其採證職權之合法行使,且無上訴意旨所指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情事,縱認原判決對被告等供述各情,未逐句說明其為如何斟酌取捨之理由,而有微疵,然於判決之結果並無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說明不能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並未論斷龔良榮所獲得者非屬不法利益,檢察官上訴意旨未依卷內資料而任意指摘,並非有據。共犯之人數,除有特殊情形外,並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有罪判決關於共犯人數之記載說明,旨在辨別犯罪之同一性。原判決理由欄論斷說明周早立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其與被告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關係,又其事實欄之認定記載並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縱認原判決就周早立部分之論述說明未臻詳細,然其無礙於本件犯罪同一性之辨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謂應調查之證據,係指該證據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應予調查者而言。上訴意旨並未陳明曾聲請原審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為如何之調查,且原審縱再為如上開調查,亦非即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尚不得任意指摘原審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況原審於最後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前,審判長問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亦未聲請再為上開調查(原審卷第八十四頁)。而本院為法律審,被告在本院又為此爭執,自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上訴第三審理由。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徒憑己意,或就原判決已有說明之事項,或就原審判斷證據證明力之合法職權行使,漫指其違法,重為單純事實上之爭執,難謂係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Q
    1/1頁

    參考資料
    政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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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03:44#1
    &(龚^)您最帅。!! How d0 you!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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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3年度,6045號
    TPSM,93,台上,6045,20041118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0四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
    二十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字第三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六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本件依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龔良榮依規定並無法承作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下稱本件工程),而因上訴人即被告甲○○之違背法令,致使龔良榮得以承作本件工程而獲得利益。原判決未說明龔良榮所得之利益何以非屬不法利益,於法有違。、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獲得超額利益新台幣(下同)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且第一審委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所鑑定之工程總價八十九萬二千七百九十九元,加上本件工程編列預算在內應繳入國庫之工程監理費四萬四千零四十元,合計九十三萬六千八百四十元,而本件工程龔良榮係以九十五萬元得標,則被告圖利龔良榮之金額亦應為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元。原審對上情未詳加斟酌,逕予論斷龔良榮於本件工程並未獲得利益,於法有違。況「利潤明顯偏低」並不等同於「全無利潤」,原審以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報告中提及「……本件工程包商利潤明顯偏低」,論斷🌷龔良榮承包本件工程並無獲取不法利益,而就被告被訴涉犯圖利罪嫌部分,認為犯罪不能證明,其所為之論述說明,於法有違等語。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稱:、被告對⚘⚘⚘⚘龔良榮與⚘英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英吉公司)間之關係並不知情。依被告、⚘⚘沈清海、⚘龔良榮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三日,批示由⚘英吉公司、⚘⚘安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安保公司)、⚘⚘⚘政志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政志公司)三家公司辦理比價後,沈清海始通知上開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本件工程標單資料。況⚘⚘沈清海苟與⚘⚘⚘龔良榮有所勾串,何必由龔良榮指示沈清海通知三家廠商領取標單,足見原判決援引沈清海不利被告之供述各語,並非實在。另本件工程比價程序均依相關規定辦理,既有為實際比價,即應依法做成比價紀錄,自無公文書登載不實情事。、周早立於本件工程開標時,係以主計主任身分擔任監標職務,苟其知悉本件工程有不法情事,理應制止開標之進行,豈有任令沈清海等人違法之理。參酌周早立所供述之內容及其涉犯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堪認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公文書登載不實犯行,於法有違。、依郭政麟、黃聰明所供述之內容,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均同意參加本件工程之比價,自無偽造文書情事。依彭富春、周早立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周早立





    於調查站供稱:明知比價手續常是形式上比價等語,並非指比價虛偽不實,僅係書面作業之形式而已。依龔良榮、郭政麟、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標單係由各該公司自行領取,由各該公司小姐自行填寫後,經各該公司負責人蓋章持交投標。至黃聰明於調查站不利被告供述各語,其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原判決認定被告指定本件工程由⚘⚘龔良榮承包,於法有違。、證人張再添、張再木為嘉義縣中埔鄉山區民眾,務農維生而習用農曆,另參酌黃文郁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於偵查中供稱:伊等於嘉義縣調查站所供八十五年一月,乃指農曆一月等情,應可採信。又任何工程須經實地測量、規劃設計後,始能編製工程預算書,然後再進行比價發包程序,此為工程營造業界眾所週知之事實,且由本件工程之申報開工及驗收日期以觀,其亦與工程施作之常情相符,堪認施雙鳳、張再添等人有利上訴人供述各語,足以採信。黃萬益、張再添、張再木不利被告供述各情並非事實,不足採信。另龔良榮供稱:本件工程於農曆過年前兩、三天開始施作等語,最符合一般工程施作常情,應堪採信。原審未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於法有違。、原判決理由欄或援引周早立供述:被告指定由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三家廠商比價,就明顯是由龔良榮承包,因⚘英吉公司實際負責人即為⚘⚘龔良榮等情,為認定被告有本件犯行之論據之一;或又說明:監標之周早立僅係形式上觀看是否有三家比價,其縱然知悉被告早已和⚘⚘龔良榮達成承作協議,然其既未實際參與開標之作業(為監標),且僅要形式上符合即無從置酌,難認周早立與⚘龔良榮等人有犯意聯絡等情,有理由前後矛盾之違法。另⚘⚘龔良榮、⚘⚘龔政忠就填寫標單相關供述之內容相符,乃原判決以:⚘⚘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填寫政志公司標單之行為,依常理判斷,應係得⚘⚘龔良榮之授意等情,任意為不利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沈清海何以知悉通知前開三家公司領取標單,其究係⚘⚘龔良榮之要求?抑係被告之指示?其與被告是否有本件犯行攸關,原判決未予論述說明,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另沈清海未對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關於其部分上訴,因而確定,然其不上訴之原因為何不得而知。乃原判決以:被告為沈清海之直屬長官,衡情各機關之總務對比價程序不可能擅自作主,沈清海當然聽命於有最後決定權之被告,被告於本件之虛偽比價應係居於主導地位等情,而為不利於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等語。惟查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犯行,係以依另案被告沈清海、周早立等人之供述,堪認本件工程原即由被告內定⚘⚘龔良榮承作。依沈清海及證人郭政麟、郭老拋、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顯見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係⚘⚘龔良榮借牌承包上開工程之人頭公司,上開三家公司並未實際參與比價。依沈清海及被告批示之簽呈所示,堪認被告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上午十一時許,始在簽呈上批示由⚘⚘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辦理比價,而八十五年二月三日為星期六(下午不上班),隨即於同年月五日即星期一辦理比價開標,足見郭政麟、黃聰明均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之前,即接獲沈清海通知領取標單。而苟被告與⚘龔良榮間並未達成協議,沈清海如何在被告為上開批示前,即知悉並通知⚘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標單,堪認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英吉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與安保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上筆跡相同,且政志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上關於「社口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之筆跡與龔政忠所寫之筆跡相同,





    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二紙在卷可稽。而⚘⚘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二人之關係至為密切,衡情⚘⚘龔政忠係獲⚘龔良榮之授意而填寫⚘🌱⚘政志公司之標單,其與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亦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工程,於八十五年一月間,即由龔良榮帶工人前往施工等情,業據證人張再添、黃萬益於調查站中供述明確,並有土地使用同意書影本附卷可稽。雖張再添又改稱:伊所稱之八十五年一月開工,係指農曆;張再木亦改稱:係在過年前施工,已忘記詳細日期等語,然依沈清海所供述之內容,及黃萬益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張再添、張再木於同年一月十一日、即已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等情,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改稱各語,不足採信。證人黃文郁、施雙鳳所供述之內容,並不能證明本件工程無先施工後虛偽比價情事。依郭政麟、黃聰明、沈清海、周早立及被告等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與龔良榮於事先已就本件工程勾串交由龔良榮承作,其違反「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作業程序標準表」關於應切實取具三家殷實廠商估價單之規定,而以英吉公司、政志公司、安保公司之估價單為虛偽之比價,顯有共同將虛偽不實比價之事實登載於比價紀錄表,並將之編入本件工程卷宗內用以行使之犯行。沈清海因本件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並有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可稽。復明公訴意旨雖另指:被告等上開虛偽比價開標手續,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元得標之認定,使龔良榮得以未經公平切實之比價程序,承作本件工程並完成驗收付款手續,龔良榮因而獲得超額利益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因認被告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嫌部分。經查本件工程所編製之預算書,係根據嘉義縣政府訂頒統一價格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有關工程單價分析編列,本件工程編列之預算為一百零二萬六千元,有嘉義縣中埔鄉公所預算書影本附卷可稽,而英吉公司得標價格則為較預算為低之九十五萬元,有英吉公司提出之工程估價單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比價紀錄表影本在卷足憑,並據證人即嘉義縣中埔鄉技士施雙鳳證述明確。檢察官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等,指嘉義縣中埔鄉公所與英吉公司所簽訂之本件工程合約書總價,其與市價較高者相比約高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云云。然檢察官所援引比較之資料,並不及於預算書所列PC管、小搬運費、機械搬運費、施工安全費、路面維護費及工程監理費用等,自不能以之認定龔良榮獲有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之超額利益。又依郭政麟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係屬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又係分散於七處山區之零星小型工程,其工料搬運所耗費之人力物力較多,施工成本較平地為高。另依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結果及證人牛台錕所證述之內容,亦均認本件工程估價單工程項目編列不足,且未依不同性質明確區分項目,影響投標廠商估算金額,致承攬總價似有偏低,其利潤不足等情。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自亦不能證明被告有修正前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之犯行,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等情,予以綜合判斷。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被告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刑。業已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與論斷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而按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








    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而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又供述證據前後,雖稍有參差或互相矛盾,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證據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從而供述證據之一部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亦非證據法則所不許。原判決綜合前述各項證據資料,認定被告確有前揭犯行,論斷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並未因而獲得利益,不能證明被告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等情,乃其採證職權之合法行使,且無上訴意旨所指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情事,縱認原判決對被告等供述各情,未逐句說明其為如何斟酌取捨之理由,而有微疵,然於判決之結果並無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說明不能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並未論斷龔良榮所獲得者非屬不法利益,檢察官上訴意旨未依卷內資料而任意指摘,並非有據。共犯之人數,除有特殊情形外,並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有罪判決關於共犯人數之記載說明,旨在辨別犯罪之同一性。原判決理由欄論斷說明周早立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其與被告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關係,又其事實欄之認定記載並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縱認原判決就周早立部分之論述說明未臻詳細,然其無礙於本件犯罪同一性之辨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謂應調查之證據,係指該證據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應予調查者而言。上訴意旨並未陳明曾聲請原審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為如何之調查,且原審縱再為如上開調查,亦非即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尚不得任意指摘原審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況原審於最後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前,審判長問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亦未聲請再為上開調查(原審卷第八十四頁)。而本院為法律審,被告在本院又為此爭執,自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上訴第三審理由。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徒憑己意,或就原判決已有說明之事項,或就原審判斷證據證明力之合法職權行使,漫指其違法,重為單純事實上之爭執,難謂係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Q
    1/1頁

    參考資料
    政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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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03:44#1
    &(龚^)您最帅。!! How d0 you!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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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3年度,6045號
    TPSM,93,台上,6045,20041118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0四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
    二十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字第三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六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本件依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龔良榮依規定並無法承作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下稱本件工程),而因上訴人即被告甲○○之違背法令,致使龔良榮得以承作本件工程而獲得利益。原判決未說明龔良榮所得之利益何以非屬不法利益,於法有違。、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獲得超額利益新台幣(下同)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且第一審委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所鑑定之工程總價八十九萬二千七百九十九元,加上本件工程編列預算在內應繳入國庫之工程監理費四萬四千零四十元,合計九十三萬六千八百四十元,而本件工程龔良榮係以九十五萬元得標,則被告圖利龔良榮之金額亦應為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元。原審對上情未詳加斟酌,逕予論斷龔良榮於本件工程並未獲得利益,於法有違。況「利潤明顯偏低」並不等同於「全無利潤」,原審以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報告中提及「……本件工程包商利潤明顯偏低」,論斷🌷龔良榮承包本件工程並無獲取不法利益,而就被告被訴涉犯圖利罪嫌部分,認為犯罪不能證明,其所為之論述說明,於法有違等語。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稱:、被告對⚘⚘⚘⚘龔良榮與⚘英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英吉公司)間之關係並不知情。依被告、⚘⚘沈清海、⚘龔良榮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三日,批示由⚘英吉公司、⚘⚘安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安保公司)、⚘⚘⚘政志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政志公司)三家公司辦理比價後,沈清海始通知上開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本件工程標單資料。況⚘⚘沈清海苟與⚘⚘⚘龔良榮有所勾串,何必由龔良榮指示沈清海通知三家廠商領取標單,足見原判決援引沈清海不利被告之供述各語,並非實在。另本件工程比價程序均依相關規定辦理,既有為實際比價,即應依法做成比價紀錄,自無公文書登載不實情事。、周早立於本件工程開標時,係以主計主任身分擔任監標職務,苟其知悉本件工程有不法情事,理應制止開標之進行,豈有任令沈清海等人違法之理。參酌周早立所供述之內容及其涉犯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堪認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公文書登載不實犯行,於法有違。、依郭政麟、黃聰明所供述之內容,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均同意參加本件工程之比價,自無偽造文書情事。依彭富春、周早立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周早立





    於調查站供稱:明知比價手續常是形式上比價等語,並非指比價虛偽不實,僅係書面作業之形式而已。依龔良榮、郭政麟、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標單係由各該公司自行領取,由各該公司小姐自行填寫後,經各該公司負責人蓋章持交投標。至黃聰明於調查站不利被告供述各語,其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原判決認定被告指定本件工程由⚘⚘龔良榮承包,於法有違。、證人張再添、張再木為嘉義縣中埔鄉山區民眾,務農維生而習用農曆,另參酌黃文郁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於偵查中供稱:伊等於嘉義縣調查站所供八十五年一月,乃指農曆一月等情,應可採信。又任何工程須經實地測量、規劃設計後,始能編製工程預算書,然後再進行比價發包程序,此為工程營造業界眾所週知之事實,且由本件工程之申報開工及驗收日期以觀,其亦與工程施作之常情相符,堪認施雙鳳、張再添等人有利上訴人供述各語,足以採信。黃萬益、張再添、張再木不利被告供述各情並非事實,不足採信。另龔良榮供稱:本件工程於農曆過年前兩、三天開始施作等語,最符合一般工程施作常情,應堪採信。原審未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於法有違。、原判決理由欄或援引周早立供述:被告指定由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三家廠商比價,就明顯是由龔良榮承包,因⚘英吉公司實際負責人即為⚘⚘龔良榮等情,為認定被告有本件犯行之論據之一;或又說明:監標之周早立僅係形式上觀看是否有三家比價,其縱然知悉被告早已和⚘⚘龔良榮達成承作協議,然其既未實際參與開標之作業(為監標),且僅要形式上符合即無從置酌,難認周早立與⚘龔良榮等人有犯意聯絡等情,有理由前後矛盾之違法。另⚘⚘龔良榮、⚘⚘龔政忠就填寫標單相關供述之內容相符,乃原判決以:⚘⚘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填寫政志公司標單之行為,依常理判斷,應係得⚘⚘龔良榮之授意等情,任意為不利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沈清海何以知悉通知前開三家公司領取標單,其究係⚘⚘龔良榮之要求?抑係被告之指示?其與被告是否有本件犯行攸關,原判決未予論述說明,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另沈清海未對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關於其部分上訴,因而確定,然其不上訴之原因為何不得而知。乃原判決以:被告為沈清海之直屬長官,衡情各機關之總務對比價程序不可能擅自作主,沈清海當然聽命於有最後決定權之被告,被告於本件之虛偽比價應係居於主導地位等情,而為不利於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等語。惟查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犯行,係以依另案被告沈清海、周早立等人之供述,堪認本件工程原即由被告內定⚘⚘龔良榮承作。依沈清海及證人郭政麟、郭老拋、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顯見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係⚘⚘龔良榮借牌承包上開工程之人頭公司,上開三家公司並未實際參與比價。依沈清海及被告批示之簽呈所示,堪認被告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上午十一時許,始在簽呈上批示由⚘⚘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辦理比價,而八十五年二月三日為星期六(下午不上班),隨即於同年月五日即星期一辦理比價開標,足見郭政麟、黃聰明均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之前,即接獲沈清海通知領取標單。而苟被告與⚘龔良榮間並未達成協議,沈清海如何在被告為上開批示前,即知悉並通知⚘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標單,堪認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英吉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與安保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上筆跡相同,且政志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上關於「社口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之筆跡與龔政忠所寫之筆跡相同,





    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二紙在卷可稽。而⚘⚘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二人之關係至為密切,衡情⚘⚘龔政忠係獲⚘龔良榮之授意而填寫⚘🌱⚘政志公司之標單,其與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亦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工程,於八十五年一月間,即由龔良榮帶工人前往施工等情,業據證人張再添、黃萬益於調查站中供述明確,並有土地使用同意書影本附卷可稽。雖張再添又改稱:伊所稱之八十五年一月開工,係指農曆;張再木亦改稱:係在過年前施工,已忘記詳細日期等語,然依沈清海所供述之內容,及黃萬益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張再添、張再木於同年一月十一日、即已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等情,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改稱各語,不足採信。證人黃文郁、施雙鳳所供述之內容,並不能證明本件工程無先施工後虛偽比價情事。依郭政麟、黃聰明、沈清海、周早立及被告等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與龔良榮於事先已就本件工程勾串交由龔良榮承作,其違反「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作業程序標準表」關於應切實取具三家殷實廠商估價單之規定,而以英吉公司、政志公司、安保公司之估價單為虛偽之比價,顯有共同將虛偽不實比價之事實登載於比價紀錄表,並將之編入本件工程卷宗內用以行使之犯行。沈清海因本件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並有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可稽。復明公訴意旨雖另指:被告等上開虛偽比價開標手續,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元得標之認定,使龔良榮得以未經公平切實之比價程序,承作本件工程並完成驗收付款手續,龔良榮因而獲得超額利益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因認被告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嫌部分。經查本件工程所編製之預算書,係根據嘉義縣政府訂頒統一價格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有關工程單價分析編列,本件工程編列之預算為一百零二萬六千元,有嘉義縣中埔鄉公所預算書影本附卷可稽,而英吉公司得標價格則為較預算為低之九十五萬元,有英吉公司提出之工程估價單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比價紀錄表影本在卷足憑,並據證人即嘉義縣中埔鄉技士施雙鳳證述明確。檢察官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等,指嘉義縣中埔鄉公所與英吉公司所簽訂之本件工程合約書總價,其與市價較高者相比約高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云云。然檢察官所援引比較之資料,並不及於預算書所列PC管、小搬運費、機械搬運費、施工安全費、路面維護費及工程監理費用等,自不能以之認定龔良榮獲有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之超額利益。又依郭政麟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係屬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又係分散於七處山區之零星小型工程,其工料搬運所耗費之人力物力較多,施工成本較平地為高。另依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結果及證人牛台錕所證述之內容,亦均認本件工程估價單工程項目編列不足,且未依不同性質明確區分項目,影響投標廠商估算金額,致承攬總價似有偏低,其利潤不足等情。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自亦不能證明被告有修正前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之犯行,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等情,予以綜合判斷。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被告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刑。業已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與論斷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而按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








    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而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又供述證據前後,雖稍有參差或互相矛盾,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證據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從而供述證據之一部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亦非證據法則所不許。原判決綜合前述各項證據資料,認定被告確有前揭犯行,論斷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並未因而獲得利益,不能證明被告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等情,乃其採證職權之合法行使,且無上訴意旨所指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情事,縱認原判決對被告等供述各情,未逐句說明其為如何斟酌取捨之理由,而有微疵,然於判決之結果並無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說明不能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並未論斷龔良榮所獲得者非屬不法利益,檢察官上訴意旨未依卷內資料而任意指摘,並非有據。共犯之人數,除有特殊情形外,並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有罪判決關於共犯人數之記載說明,旨在辨別犯罪之同一性。原判決理由欄論斷說明周早立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其與被告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關係,又其事實欄之認定記載並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縱認原判決就周早立部分之論述說明未臻詳細,然其無礙於本件犯罪同一性之辨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謂應調查之證據,係指該證據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應予調查者而言。上訴意旨並未陳明曾聲請原審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為如何之調查,且原審縱再為如上開調查,亦非即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尚不得任意指摘原審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況原審於最後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前,審判長問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亦未聲請再為上開調查(原審卷第八十四頁)。而本院為法律審,被告在本院又為此爭執,自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上訴第三審理由。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徒憑己意,或就原判決已有說明之事項,或就原審判斷證據證明力之合法職權行使,漫指其違法,重為單純事實上之爭執,難謂係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Q
    1/1頁

    參考資料
    政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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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03:44#1
    &(龚^)您最帅。!! How d0 you!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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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3年度,6045號
    TPSM,93,台上,6045,20041118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0四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
    二十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字第三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六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本件依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龔良榮依規定並無法承作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下稱本件工程),而因上訴人即被告甲○○之違背法令,致使龔良榮得以承作本件工程而獲得利益。原判決未說明龔良榮所得之利益何以非屬不法利益,於法有違。、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獲得超額利益新台幣(下同)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且第一審委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所鑑定之工程總價八十九萬二千七百九十九元,加上本件工程編列預算在內應繳入國庫之工程監理費四萬四千零四十元,合計九十三萬六千八百四十元,而本件工程龔良榮係以九十五萬元得標,則被告圖利龔良榮之金額亦應為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元。原審對上情未詳加斟酌,逕予論斷龔良榮於本件工程並未獲得利益,於法有違。況「利潤明顯偏低」並不等同於「全無利潤」,原審以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報告中提及「……本件工程包商利潤明顯偏低」,論斷🌷龔良榮承包本件工程並無獲取不法利益,而就被告被訴涉犯圖利罪嫌部分,認為犯罪不能證明,其所為之論述說明,於法有違等語。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稱:、被告對⚘⚘⚘⚘龔良榮與⚘英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英吉公司)間之關係並不知情。依被告、⚘⚘沈清海、⚘龔良榮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三日,批示由⚘英吉公司、⚘⚘安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安保公司)、⚘⚘⚘政志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政志公司)三家公司辦理比價後,沈清海始通知上開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本件工程標單資料。況⚘⚘沈清海苟與⚘⚘⚘龔良榮有所勾串,何必由龔良榮指示沈清海通知三家廠商領取標單,足見原判決援引沈清海不利被告之供述各語,並非實在。另本件工程比價程序均依相關規定辦理,既有為實際比價,即應依法做成比價紀錄,自無公文書登載不實情事。、周早立於本件工程開標時,係以主計主任身分擔任監標職務,苟其知悉本件工程有不法情事,理應制止開標之進行,豈有任令沈清海等人違法之理。參酌周早立所供述之內容及其涉犯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堪認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公文書登載不實犯行,於法有違。、依郭政麟、黃聰明所供述之內容,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均同意參加本件工程之比價,自無偽造文書情事。依彭富春、周早立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周早立





    於調查站供稱:明知比價手續常是形式上比價等語,並非指比價虛偽不實,僅係書面作業之形式而已。依龔良榮、郭政麟、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標單係由各該公司自行領取,由各該公司小姐自行填寫後,經各該公司負責人蓋章持交投標。至黃聰明於調查站不利被告供述各語,其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原判決認定被告指定本件工程由⚘⚘龔良榮承包,於法有違。、證人張再添、張再木為嘉義縣中埔鄉山區民眾,務農維生而習用農曆,另參酌黃文郁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於偵查中供稱:伊等於嘉義縣調查站所供八十五年一月,乃指農曆一月等情,應可採信。又任何工程須經實地測量、規劃設計後,始能編製工程預算書,然後再進行比價發包程序,此為工程營造業界眾所週知之事實,且由本件工程之申報開工及驗收日期以觀,其亦與工程施作之常情相符,堪認施雙鳳、張再添等人有利上訴人供述各語,足以採信。黃萬益、張再添、張再木不利被告供述各情並非事實,不足採信。另龔良榮供稱:本件工程於農曆過年前兩、三天開始施作等語,最符合一般工程施作常情,應堪採信。原審未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於法有違。、原判決理由欄或援引周早立供述:被告指定由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三家廠商比價,就明顯是由龔良榮承包,因⚘英吉公司實際負責人即為⚘⚘龔良榮等情,為認定被告有本件犯行之論據之一;或又說明:監標之周早立僅係形式上觀看是否有三家比價,其縱然知悉被告早已和⚘⚘龔良榮達成承作協議,然其既未實際參與開標之作業(為監標),且僅要形式上符合即無從置酌,難認周早立與⚘龔良榮等人有犯意聯絡等情,有理由前後矛盾之違法。另⚘⚘龔良榮、⚘⚘龔政忠就填寫標單相關供述之內容相符,乃原判決以:⚘⚘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填寫政志公司標單之行為,依常理判斷,應係得⚘⚘龔良榮之授意等情,任意為不利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沈清海何以知悉通知前開三家公司領取標單,其究係⚘⚘龔良榮之要求?抑係被告之指示?其與被告是否有本件犯行攸關,原判決未予論述說明,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另沈清海未對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關於其部分上訴,因而確定,然其不上訴之原因為何不得而知。乃原判決以:被告為沈清海之直屬長官,衡情各機關之總務對比價程序不可能擅自作主,沈清海當然聽命於有最後決定權之被告,被告於本件之虛偽比價應係居於主導地位等情,而為不利於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等語。惟查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犯行,係以依另案被告沈清海、周早立等人之供述,堪認本件工程原即由被告內定⚘⚘龔良榮承作。依沈清海及證人郭政麟、郭老拋、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顯見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係⚘⚘龔良榮借牌承包上開工程之人頭公司,上開三家公司並未實際參與比價。依沈清海及被告批示之簽呈所示,堪認被告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上午十一時許,始在簽呈上批示由⚘⚘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辦理比價,而八十五年二月三日為星期六(下午不上班),隨即於同年月五日即星期一辦理比價開標,足見郭政麟、黃聰明均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之前,即接獲沈清海通知領取標單。而苟被告與⚘龔良榮間並未達成協議,沈清海如何在被告為上開批示前,即知悉並通知⚘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標單,堪認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英吉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與安保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上筆跡相同,且政志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上關於「社口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之筆跡與龔政忠所寫之筆跡相同,





    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二紙在卷可稽。而⚘⚘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二人之關係至為密切,衡情⚘⚘龔政忠係獲⚘龔良榮之授意而填寫⚘🌱⚘政志公司之標單,其與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亦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工程,於八十五年一月間,即由龔良榮帶工人前往施工等情,業據證人張再添、黃萬益於調查站中供述明確,並有土地使用同意書影本附卷可稽。雖張再添又改稱:伊所稱之八十五年一月開工,係指農曆;張再木亦改稱:係在過年前施工,已忘記詳細日期等語,然依沈清海所供述之內容,及黃萬益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張再添、張再木於同年一月十一日、即已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等情,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改稱各語,不足採信。證人黃文郁、施雙鳳所供述之內容,並不能證明本件工程無先施工後虛偽比價情事。依郭政麟、黃聰明、沈清海、周早立及被告等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與龔良榮於事先已就本件工程勾串交由龔良榮承作,其違反「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作業程序標準表」關於應切實取具三家殷實廠商估價單之規定,而以英吉公司、政志公司、安保公司之估價單為虛偽之比價,顯有共同將虛偽不實比價之事實登載於比價紀錄表,並將之編入本件工程卷宗內用以行使之犯行。沈清海因本件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並有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可稽。復明公訴意旨雖另指:被告等上開虛偽比價開標手續,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元得標之認定,使龔良榮得以未經公平切實之比價程序,承作本件工程並完成驗收付款手續,龔良榮因而獲得超額利益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因認被告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嫌部分。經查本件工程所編製之預算書,係根據嘉義縣政府訂頒統一價格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有關工程單價分析編列,本件工程編列之預算為一百零二萬六千元,有嘉義縣中埔鄉公所預算書影本附卷可稽,而英吉公司得標價格則為較預算為低之九十五萬元,有英吉公司提出之工程估價單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比價紀錄表影本在卷足憑,並據證人即嘉義縣中埔鄉技士施雙鳳證述明確。檢察官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等,指嘉義縣中埔鄉公所與英吉公司所簽訂之本件工程合約書總價,其與市價較高者相比約高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云云。然檢察官所援引比較之資料,並不及於預算書所列PC管、小搬運費、機械搬運費、施工安全費、路面維護費及工程監理費用等,自不能以之認定龔良榮獲有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之超額利益。又依郭政麟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係屬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又係分散於七處山區之零星小型工程,其工料搬運所耗費之人力物力較多,施工成本較平地為高。另依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結果及證人牛台錕所證述之內容,亦均認本件工程估價單工程項目編列不足,且未依不同性質明確區分項目,影響投標廠商估算金額,致承攬總價似有偏低,其利潤不足等情。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自亦不能證明被告有修正前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之犯行,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等情,予以綜合判斷。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被告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刑。業已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與論斷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而按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








    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而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又供述證據前後,雖稍有參差或互相矛盾,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證據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從而供述證據之一部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亦非證據法則所不許。原判決綜合前述各項證據資料,認定被告確有前揭犯行,論斷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並未因而獲得利益,不能證明被告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等情,乃其採證職權之合法行使,且無上訴意旨所指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情事,縱認原判決對被告等供述各情,未逐句說明其為如何斟酌取捨之理由,而有微疵,然於判決之結果並無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說明不能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並未論斷龔良榮所獲得者非屬不法利益,檢察官上訴意旨未依卷內資料而任意指摘,並非有據。共犯之人數,除有特殊情形外,並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有罪判決關於共犯人數之記載說明,旨在辨別犯罪之同一性。原判決理由欄論斷說明周早立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其與被告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關係,又其事實欄之認定記載並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縱認原判決就周早立部分之論述說明未臻詳細,然其無礙於本件犯罪同一性之辨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謂應調查之證據,係指該證據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應予調查者而言。上訴意旨並未陳明曾聲請原審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為如何之調查,且原審縱再為如上開調查,亦非即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尚不得任意指摘原審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況原審於最後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前,審判長問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亦未聲請再為上開調查(原審卷第八十四頁)。而本院為法律審,被告在本院又為此爭執,自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上訴第三審理由。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徒憑己意,或就原判決已有說明之事項,或就原審判斷證據證明力之合法職權行使,漫指其違法,重為單純事實上之爭執,難謂係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Q
    1/1頁

    參考資料
    政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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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03:44#1
    &(龚^)您最帅。!! How d0 you!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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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3年度,6045號
    TPSM,93,台上,6045,20041118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0四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
    二十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字第三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六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本件依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龔良榮依規定並無法承作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下稱本件工程),而因上訴人即被告甲○○之違背法令,致使龔良榮得以承作本件工程而獲得利益。原判決未說明龔良榮所得之利益何以非屬不法利益,於法有違。、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獲得超額利益新台幣(下同)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且第一審委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所鑑定之工程總價八十九萬二千七百九十九元,加上本件工程編列預算在內應繳入國庫之工程監理費四萬四千零四十元,合計九十三萬六千八百四十元,而本件工程龔良榮係以九十五萬元得標,則被告圖利龔良榮之金額亦應為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元。原審對上情未詳加斟酌,逕予論斷龔良榮於本件工程並未獲得利益,於法有違。況「利潤明顯偏低」並不等同於「全無利潤」,原審以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報告中提及「……本件工程包商利潤明顯偏低」,論斷🌷龔良榮承包本件工程並無獲取不法利益,而就被告被訴涉犯圖利罪嫌部分,認為犯罪不能證明,其所為之論述說明,於法有違等語。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稱:、被告對⚘⚘⚘⚘龔良榮與⚘英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英吉公司)間之關係並不知情。依被告、⚘⚘沈清海、⚘龔良榮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三日,批示由⚘英吉公司、⚘⚘安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安保公司)、⚘⚘⚘政志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政志公司)三家公司辦理比價後,沈清海始通知上開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本件工程標單資料。況⚘⚘沈清海苟與⚘⚘⚘龔良榮有所勾串,何必由龔良榮指示沈清海通知三家廠商領取標單,足見原判決援引沈清海不利被告之供述各語,並非實在。另本件工程比價程序均依相關規定辦理,既有為實際比價,即應依法做成比價紀錄,自無公文書登載不實情事。、周早立於本件工程開標時,係以主計主任身分擔任監標職務,苟其知悉本件工程有不法情事,理應制止開標之進行,豈有任令沈清海等人違法之理。參酌周早立所供述之內容及其涉犯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堪認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公文書登載不實犯行,於法有違。、依郭政麟、黃聰明所供述之內容,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均同意參加本件工程之比價,自無偽造文書情事。依彭富春、周早立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周早立





    於調查站供稱:明知比價手續常是形式上比價等語,並非指比價虛偽不實,僅係書面作業之形式而已。依龔良榮、郭政麟、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標單係由各該公司自行領取,由各該公司小姐自行填寫後,經各該公司負責人蓋章持交投標。至黃聰明於調查站不利被告供述各語,其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原判決認定被告指定本件工程由⚘⚘龔良榮承包,於法有違。、證人張再添、張再木為嘉義縣中埔鄉山區民眾,務農維生而習用農曆,另參酌黃文郁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於偵查中供稱:伊等於嘉義縣調查站所供八十五年一月,乃指農曆一月等情,應可採信。又任何工程須經實地測量、規劃設計後,始能編製工程預算書,然後再進行比價發包程序,此為工程營造業界眾所週知之事實,且由本件工程之申報開工及驗收日期以觀,其亦與工程施作之常情相符,堪認施雙鳳、張再添等人有利上訴人供述各語,足以採信。黃萬益、張再添、張再木不利被告供述各情並非事實,不足採信。另龔良榮供稱:本件工程於農曆過年前兩、三天開始施作等語,最符合一般工程施作常情,應堪採信。原審未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於法有違。、原判決理由欄或援引周早立供述:被告指定由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三家廠商比價,就明顯是由龔良榮承包,因⚘英吉公司實際負責人即為⚘⚘龔良榮等情,為認定被告有本件犯行之論據之一;或又說明:監標之周早立僅係形式上觀看是否有三家比價,其縱然知悉被告早已和⚘⚘龔良榮達成承作協議,然其既未實際參與開標之作業(為監標),且僅要形式上符合即無從置酌,難認周早立與⚘龔良榮等人有犯意聯絡等情,有理由前後矛盾之違法。另⚘⚘龔良榮、⚘⚘龔政忠就填寫標單相關供述之內容相符,乃原判決以:⚘⚘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填寫政志公司標單之行為,依常理判斷,應係得⚘⚘龔良榮之授意等情,任意為不利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沈清海何以知悉通知前開三家公司領取標單,其究係⚘⚘龔良榮之要求?抑係被告之指示?其與被告是否有本件犯行攸關,原判決未予論述說明,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另沈清海未對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關於其部分上訴,因而確定,然其不上訴之原因為何不得而知。乃原判決以:被告為沈清海之直屬長官,衡情各機關之總務對比價程序不可能擅自作主,沈清海當然聽命於有最後決定權之被告,被告於本件之虛偽比價應係居於主導地位等情,而為不利於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等語。惟查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犯行,係以依另案被告沈清海、周早立等人之供述,堪認本件工程原即由被告內定⚘⚘龔良榮承作。依沈清海及證人郭政麟、郭老拋、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顯見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係⚘⚘龔良榮借牌承包上開工程之人頭公司,上開三家公司並未實際參與比價。依沈清海及被告批示之簽呈所示,堪認被告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上午十一時許,始在簽呈上批示由⚘⚘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辦理比價,而八十五年二月三日為星期六(下午不上班),隨即於同年月五日即星期一辦理比價開標,足見郭政麟、黃聰明均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之前,即接獲沈清海通知領取標單。而苟被告與⚘龔良榮間並未達成協議,沈清海如何在被告為上開批示前,即知悉並通知⚘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標單,堪認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英吉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與安保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上筆跡相同,且政志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上關於「社口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之筆跡與龔政忠所寫之筆跡相同,





    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二紙在卷可稽。而⚘⚘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二人之關係至為密切,衡情⚘⚘龔政忠係獲⚘龔良榮之授意而填寫⚘🌱⚘政志公司之標單,其與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亦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工程,於八十五年一月間,即由龔良榮帶工人前往施工等情,業據證人張再添、黃萬益於調查站中供述明確,並有土地使用同意書影本附卷可稽。雖張再添又改稱:伊所稱之八十五年一月開工,係指農曆;張再木亦改稱:係在過年前施工,已忘記詳細日期等語,然依沈清海所供述之內容,及黃萬益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張再添、張再木於同年一月十一日、即已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等情,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改稱各語,不足採信。證人黃文郁、施雙鳳所供述之內容,並不能證明本件工程無先施工後虛偽比價情事。依郭政麟、黃聰明、沈清海、周早立及被告等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與龔良榮於事先已就本件工程勾串交由龔良榮承作,其違反「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作業程序標準表」關於應切實取具三家殷實廠商估價單之規定,而以英吉公司、政志公司、安保公司之估價單為虛偽之比價,顯有共同將虛偽不實比價之事實登載於比價紀錄表,並將之編入本件工程卷宗內用以行使之犯行。沈清海因本件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並有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可稽。復明公訴意旨雖另指:被告等上開虛偽比價開標手續,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元得標之認定,使龔良榮得以未經公平切實之比價程序,承作本件工程並完成驗收付款手續,龔良榮因而獲得超額利益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因認被告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嫌部分。經查本件工程所編製之預算書,係根據嘉義縣政府訂頒統一價格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有關工程單價分析編列,本件工程編列之預算為一百零二萬六千元,有嘉義縣中埔鄉公所預算書影本附卷可稽,而英吉公司得標價格則為較預算為低之九十五萬元,有英吉公司提出之工程估價單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比價紀錄表影本在卷足憑,並據證人即嘉義縣中埔鄉技士施雙鳳證述明確。檢察官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等,指嘉義縣中埔鄉公所與英吉公司所簽訂之本件工程合約書總價,其與市價較高者相比約高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云云。然檢察官所援引比較之資料,並不及於預算書所列PC管、小搬運費、機械搬運費、施工安全費、路面維護費及工程監理費用等,自不能以之認定龔良榮獲有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之超額利益。又依郭政麟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係屬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又係分散於七處山區之零星小型工程,其工料搬運所耗費之人力物力較多,施工成本較平地為高。另依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結果及證人牛台錕所證述之內容,亦均認本件工程估價單工程項目編列不足,且未依不同性質明確區分項目,影響投標廠商估算金額,致承攬總價似有偏低,其利潤不足等情。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自亦不能證明被告有修正前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之犯行,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等情,予以綜合判斷。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被告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刑。業已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與論斷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而按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








    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而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又供述證據前後,雖稍有參差或互相矛盾,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證據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從而供述證據之一部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亦非證據法則所不許。原判決綜合前述各項證據資料,認定被告確有前揭犯行,論斷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並未因而獲得利益,不能證明被告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等情,乃其採證職權之合法行使,且無上訴意旨所指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情事,縱認原判決對被告等供述各情,未逐句說明其為如何斟酌取捨之理由,而有微疵,然於判決之結果並無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說明不能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並未論斷龔良榮所獲得者非屬不法利益,檢察官上訴意旨未依卷內資料而任意指摘,並非有據。共犯之人數,除有特殊情形外,並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有罪判決關於共犯人數之記載說明,旨在辨別犯罪之同一性。原判決理由欄論斷說明周早立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其與被告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關係,又其事實欄之認定記載並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縱認原判決就周早立部分之論述說明未臻詳細,然其無礙於本件犯罪同一性之辨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謂應調查之證據,係指該證據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應予調查者而言。上訴意旨並未陳明曾聲請原審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為如何之調查,且原審縱再為如上開調查,亦非即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尚不得任意指摘原審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況原審於最後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前,審判長問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亦未聲請再為上開調查(原審卷第八十四頁)。而本院為法律審,被告在本院又為此爭執,自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上訴第三審理由。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徒憑己意,或就原判決已有說明之事項,或就原審判斷證據證明力之合法職權行使,漫指其違法,重為單純事實上之爭執,難謂係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Q
    1/1頁

    參考資料
    政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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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03:46#2
    您最帅。!! How d0 you!oK,(刑事局~小鬓)@~““……龚……^&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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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03:44#1
    &(龚^)您最帅。!! How d0 you!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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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3年度,6045號
    TPSM,93,台上,6045,20041118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0四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
    二十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字第三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六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本件依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龔良榮依規定並無法承作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下稱本件工程),而因上訴人即被告甲○○之違背法令,致使龔良榮得以承作本件工程而獲得利益。原判決未說明龔良榮所得之利益何以非屬不法利益,於法有違。、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獲得超額利益新台幣(下同)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且第一審委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所鑑定之工程總價八十九萬二千七百九十九元,加上本件工程編列預算在內應繳入國庫之工程監理費四萬四千零四十元,合計九十三萬六千八百四十元,而本件工程龔良榮係以九十五萬元得標,則被告圖利龔良榮之金額亦應為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元。原審對上情未詳加斟酌,逕予論斷龔良榮於本件工程並未獲得利益,於法有違。況「利潤明顯偏低」並不等同於「全無利潤」,原審以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報告中提及「……本件工程包商利潤明顯偏低」,論斷🌷龔良榮承包本件工程並無獲取不法利益,而就被告被訴涉犯圖利罪嫌部分,認為犯罪不能證明,其所為之論述說明,於法有違等語。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稱:、被告對⚘⚘⚘⚘龔良榮與⚘英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英吉公司)間之關係並不知情。依被告、⚘⚘沈清海、⚘龔良榮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三日,批示由⚘英吉公司、⚘⚘安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安保公司)、⚘⚘⚘政志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政志公司)三家公司辦理比價後,沈清海始通知上開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本件工程標單資料。況⚘⚘沈清海苟與⚘⚘⚘龔良榮有所勾串,何必由龔良榮指示沈清海通知三家廠商領取標單,足見原判決援引沈清海不利被告之供述各語,並非實在。另本件工程比價程序均依相關規定辦理,既有為實際比價,即應依法做成比價紀錄,自無公文書登載不實情事。、周早立於本件工程開標時,係以主計主任身分擔任監標職務,苟其知悉本件工程有不法情事,理應制止開標之進行,豈有任令沈清海等人違法之理。參酌周早立所供述之內容及其涉犯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堪認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公文書登載不實犯行,於法有違。、依郭政麟、黃聰明所供述之內容,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均同意參加本件工程之比價,自無偽造文書情事。依彭富春、周早立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周早立





    於調查站供稱:明知比價手續常是形式上比價等語,並非指比價虛偽不實,僅係書面作業之形式而已。依龔良榮、郭政麟、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標單係由各該公司自行領取,由各該公司小姐自行填寫後,經各該公司負責人蓋章持交投標。至黃聰明於調查站不利被告供述各語,其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原判決認定被告指定本件工程由⚘⚘龔良榮承包,於法有違。、證人張再添、張再木為嘉義縣中埔鄉山區民眾,務農維生而習用農曆,另參酌黃文郁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於偵查中供稱:伊等於嘉義縣調查站所供八十五年一月,乃指農曆一月等情,應可採信。又任何工程須經實地測量、規劃設計後,始能編製工程預算書,然後再進行比價發包程序,此為工程營造業界眾所週知之事實,且由本件工程之申報開工及驗收日期以觀,其亦與工程施作之常情相符,堪認施雙鳳、張再添等人有利上訴人供述各語,足以採信。黃萬益、張再添、張再木不利被告供述各情並非事實,不足採信。另龔良榮供稱:本件工程於農曆過年前兩、三天開始施作等語,最符合一般工程施作常情,應堪採信。原審未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於法有違。、原判決理由欄或援引周早立供述:被告指定由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三家廠商比價,就明顯是由龔良榮承包,因⚘英吉公司實際負責人即為⚘⚘龔良榮等情,為認定被告有本件犯行之論據之一;或又說明:監標之周早立僅係形式上觀看是否有三家比價,其縱然知悉被告早已和⚘⚘龔良榮達成承作協議,然其既未實際參與開標之作業(為監標),且僅要形式上符合即無從置酌,難認周早立與⚘龔良榮等人有犯意聯絡等情,有理由前後矛盾之違法。另⚘⚘龔良榮、⚘⚘龔政忠就填寫標單相關供述之內容相符,乃原判決以:⚘⚘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填寫政志公司標單之行為,依常理判斷,應係得⚘⚘龔良榮之授意等情,任意為不利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沈清海何以知悉通知前開三家公司領取標單,其究係⚘⚘龔良榮之要求?抑係被告之指示?其與被告是否有本件犯行攸關,原判決未予論述說明,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另沈清海未對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關於其部分上訴,因而確定,然其不上訴之原因為何不得而知。乃原判決以:被告為沈清海之直屬長官,衡情各機關之總務對比價程序不可能擅自作主,沈清海當然聽命於有最後決定權之被告,被告於本件之虛偽比價應係居於主導地位等情,而為不利於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等語。惟查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犯行,係以依另案被告沈清海、周早立等人之供述,堪認本件工程原即由被告內定⚘⚘龔良榮承作。依沈清海及證人郭政麟、郭老拋、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顯見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係⚘⚘龔良榮借牌承包上開工程之人頭公司,上開三家公司並未實際參與比價。依沈清海及被告批示之簽呈所示,堪認被告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上午十一時許,始在簽呈上批示由⚘⚘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辦理比價,而八十五年二月三日為星期六(下午不上班),隨即於同年月五日即星期一辦理比價開標,足見郭政麟、黃聰明均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之前,即接獲沈清海通知領取標單。而苟被告與⚘龔良榮間並未達成協議,沈清海如何在被告為上開批示前,即知悉並通知⚘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標單,堪認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英吉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與安保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上筆跡相同,且政志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上關於「社口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之筆跡與龔政忠所寫之筆跡相同,





    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二紙在卷可稽。而⚘⚘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二人之關係至為密切,衡情⚘⚘龔政忠係獲⚘龔良榮之授意而填寫⚘🌱⚘政志公司之標單,其與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亦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工程,於八十五年一月間,即由龔良榮帶工人前往施工等情,業據證人張再添、黃萬益於調查站中供述明確,並有土地使用同意書影本附卷可稽。雖張再添又改稱:伊所稱之八十五年一月開工,係指農曆;張再木亦改稱:係在過年前施工,已忘記詳細日期等語,然依沈清海所供述之內容,及黃萬益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張再添、張再木於同年一月十一日、即已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等情,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改稱各語,不足採信。證人黃文郁、施雙鳳所供述之內容,並不能證明本件工程無先施工後虛偽比價情事。依郭政麟、黃聰明、沈清海、周早立及被告等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與龔良榮於事先已就本件工程勾串交由龔良榮承作,其違反「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作業程序標準表」關於應切實取具三家殷實廠商估價單之規定,而以英吉公司、政志公司、安保公司之估價單為虛偽之比價,顯有共同將虛偽不實比價之事實登載於比價紀錄表,並將之編入本件工程卷宗內用以行使之犯行。沈清海因本件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並有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可稽。復明公訴意旨雖另指:被告等上開虛偽比價開標手續,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元得標之認定,使龔良榮得以未經公平切實之比價程序,承作本件工程並完成驗收付款手續,龔良榮因而獲得超額利益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因認被告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嫌部分。經查本件工程所編製之預算書,係根據嘉義縣政府訂頒統一價格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有關工程單價分析編列,本件工程編列之預算為一百零二萬六千元,有嘉義縣中埔鄉公所預算書影本附卷可稽,而英吉公司得標價格則為較預算為低之九十五萬元,有英吉公司提出之工程估價單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比價紀錄表影本在卷足憑,並據證人即嘉義縣中埔鄉技士施雙鳳證述明確。檢察官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等,指嘉義縣中埔鄉公所與英吉公司所簽訂之本件工程合約書總價,其與市價較高者相比約高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云云。然檢察官所援引比較之資料,並不及於預算書所列PC管、小搬運費、機械搬運費、施工安全費、路面維護費及工程監理費用等,自不能以之認定龔良榮獲有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之超額利益。又依郭政麟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係屬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又係分散於七處山區之零星小型工程,其工料搬運所耗費之人力物力較多,施工成本較平地為高。另依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結果及證人牛台錕所證述之內容,亦均認本件工程估價單工程項目編列不足,且未依不同性質明確區分項目,影響投標廠商估算金額,致承攬總價似有偏低,其利潤不足等情。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自亦不能證明被告有修正前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之犯行,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等情,予以綜合判斷。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被告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刑。業已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與論斷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而按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








    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而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又供述證據前後,雖稍有參差或互相矛盾,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證據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從而供述證據之一部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亦非證據法則所不許。原判決綜合前述各項證據資料,認定被告確有前揭犯行,論斷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並未因而獲得利益,不能證明被告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等情,乃其採證職權之合法行使,且無上訴意旨所指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情事,縱認原判決對被告等供述各情,未逐句說明其為如何斟酌取捨之理由,而有微疵,然於判決之結果並無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說明不能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並未論斷龔良榮所獲得者非屬不法利益,檢察官上訴意旨未依卷內資料而任意指摘,並非有據。共犯之人數,除有特殊情形外,並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有罪判決關於共犯人數之記載說明,旨在辨別犯罪之同一性。原判決理由欄論斷說明周早立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其與被告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關係,又其事實欄之認定記載並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縱認原判決就周早立部分之論述說明未臻詳細,然其無礙於本件犯罪同一性之辨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謂應調查之證據,係指該證據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應予調查者而言。上訴意旨並未陳明曾聲請原審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為如何之調查,且原審縱再為如上開調查,亦非即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尚不得任意指摘原審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況原審於最後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前,審判長問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亦未聲請再為上開調查(原審卷第八十四頁)。而本院為法律審,被告在本院又為此爭執,自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上訴第三審理由。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徒憑己意,或就原判決已有說明之事項,或就原審判斷證據證明力之合法職權行使,漫指其違法,重為單純事實上之爭執,難謂係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Q
    1/1頁

    參考資料
    政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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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03:44#1
    &(龚^)您最帅。!! How d0 you!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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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3年度,6045號
    TPSM,93,台上,6045,20041118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0四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
    二十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字第三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六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本件依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龔良榮依規定並無法承作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下稱本件工程),而因上訴人即被告甲○○之違背法令,致使龔良榮得以承作本件工程而獲得利益。原判決未說明龔良榮所得之利益何以非屬不法利益,於法有違。、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獲得超額利益新台幣(下同)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且第一審委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所鑑定之工程總價八十九萬二千七百九十九元,加上本件工程編列預算在內應繳入國庫之工程監理費四萬四千零四十元,合計九十三萬六千八百四十元,而本件工程龔良榮係以九十五萬元得標,則被告圖利龔良榮之金額亦應為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元。原審對上情未詳加斟酌,逕予論斷龔良榮於本件工程並未獲得利益,於法有違。況「利潤明顯偏低」並不等同於「全無利潤」,原審以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報告中提及「……本件工程包商利潤明顯偏低」,論斷🌷龔良榮承包本件工程並無獲取不法利益,而就被告被訴涉犯圖利罪嫌部分,認為犯罪不能證明,其所為之論述說明,於法有違等語。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稱:、被告對⚘⚘⚘⚘龔良榮與⚘英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英吉公司)間之關係並不知情。依被告、⚘⚘沈清海、⚘龔良榮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三日,批示由⚘英吉公司、⚘⚘安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安保公司)、⚘⚘⚘政志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政志公司)三家公司辦理比價後,沈清海始通知上開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本件工程標單資料。況⚘⚘沈清海苟與⚘⚘⚘龔良榮有所勾串,何必由龔良榮指示沈清海通知三家廠商領取標單,足見原判決援引沈清海不利被告之供述各語,並非實在。另本件工程比價程序均依相關規定辦理,既有為實際比價,即應依法做成比價紀錄,自無公文書登載不實情事。、周早立於本件工程開標時,係以主計主任身分擔任監標職務,苟其知悉本件工程有不法情事,理應制止開標之進行,豈有任令沈清海等人違法之理。參酌周早立所供述之內容及其涉犯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堪認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公文書登載不實犯行,於法有違。、依郭政麟、黃聰明所供述之內容,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均同意參加本件工程之比價,自無偽造文書情事。依彭富春、周早立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周早立





    於調查站供稱:明知比價手續常是形式上比價等語,並非指比價虛偽不實,僅係書面作業之形式而已。依龔良榮、郭政麟、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標單係由各該公司自行領取,由各該公司小姐自行填寫後,經各該公司負責人蓋章持交投標。至黃聰明於調查站不利被告供述各語,其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原判決認定被告指定本件工程由⚘⚘龔良榮承包,於法有違。、證人張再添、張再木為嘉義縣中埔鄉山區民眾,務農維生而習用農曆,另參酌黃文郁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於偵查中供稱:伊等於嘉義縣調查站所供八十五年一月,乃指農曆一月等情,應可採信。又任何工程須經實地測量、規劃設計後,始能編製工程預算書,然後再進行比價發包程序,此為工程營造業界眾所週知之事實,且由本件工程之申報開工及驗收日期以觀,其亦與工程施作之常情相符,堪認施雙鳳、張再添等人有利上訴人供述各語,足以採信。黃萬益、張再添、張再木不利被告供述各情並非事實,不足採信。另龔良榮供稱:本件工程於農曆過年前兩、三天開始施作等語,最符合一般工程施作常情,應堪採信。原審未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於法有違。、原判決理由欄或援引周早立供述:被告指定由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三家廠商比價,就明顯是由龔良榮承包,因⚘英吉公司實際負責人即為⚘⚘龔良榮等情,為認定被告有本件犯行之論據之一;或又說明:監標之周早立僅係形式上觀看是否有三家比價,其縱然知悉被告早已和⚘⚘龔良榮達成承作協議,然其既未實際參與開標之作業(為監標),且僅要形式上符合即無從置酌,難認周早立與⚘龔良榮等人有犯意聯絡等情,有理由前後矛盾之違法。另⚘⚘龔良榮、⚘⚘龔政忠就填寫標單相關供述之內容相符,乃原判決以:⚘⚘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填寫政志公司標單之行為,依常理判斷,應係得⚘⚘龔良榮之授意等情,任意為不利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沈清海何以知悉通知前開三家公司領取標單,其究係⚘⚘龔良榮之要求?抑係被告之指示?其與被告是否有本件犯行攸關,原判決未予論述說明,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另沈清海未對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關於其部分上訴,因而確定,然其不上訴之原因為何不得而知。乃原判決以:被告為沈清海之直屬長官,衡情各機關之總務對比價程序不可能擅自作主,沈清海當然聽命於有最後決定權之被告,被告於本件之虛偽比價應係居於主導地位等情,而為不利於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等語。惟查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犯行,係以依另案被告沈清海、周早立等人之供述,堪認本件工程原即由被告內定⚘⚘龔良榮承作。依沈清海及證人郭政麟、郭老拋、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顯見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係⚘⚘龔良榮借牌承包上開工程之人頭公司,上開三家公司並未實際參與比價。依沈清海及被告批示之簽呈所示,堪認被告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上午十一時許,始在簽呈上批示由⚘⚘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辦理比價,而八十五年二月三日為星期六(下午不上班),隨即於同年月五日即星期一辦理比價開標,足見郭政麟、黃聰明均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之前,即接獲沈清海通知領取標單。而苟被告與⚘龔良榮間並未達成協議,沈清海如何在被告為上開批示前,即知悉並通知⚘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標單,堪認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英吉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與安保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上筆跡相同,且政志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上關於「社口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之筆跡與龔政忠所寫之筆跡相同,





    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二紙在卷可稽。而⚘⚘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二人之關係至為密切,衡情⚘⚘龔政忠係獲⚘龔良榮之授意而填寫⚘🌱⚘政志公司之標單,其與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亦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工程,於八十五年一月間,即由龔良榮帶工人前往施工等情,業據證人張再添、黃萬益於調查站中供述明確,並有土地使用同意書影本附卷可稽。雖張再添又改稱:伊所稱之八十五年一月開工,係指農曆;張再木亦改稱:係在過年前施工,已忘記詳細日期等語,然依沈清海所供述之內容,及黃萬益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張再添、張再木於同年一月十一日、即已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等情,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改稱各語,不足採信。證人黃文郁、施雙鳳所供述之內容,並不能證明本件工程無先施工後虛偽比價情事。依郭政麟、黃聰明、沈清海、周早立及被告等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與龔良榮於事先已就本件工程勾串交由龔良榮承作,其違反「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作業程序標準表」關於應切實取具三家殷實廠商估價單之規定,而以英吉公司、政志公司、安保公司之估價單為虛偽之比價,顯有共同將虛偽不實比價之事實登載於比價紀錄表,並將之編入本件工程卷宗內用以行使之犯行。沈清海因本件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並有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可稽。復明公訴意旨雖另指:被告等上開虛偽比價開標手續,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元得標之認定,使龔良榮得以未經公平切實之比價程序,承作本件工程並完成驗收付款手續,龔良榮因而獲得超額利益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因認被告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嫌部分。經查本件工程所編製之預算書,係根據嘉義縣政府訂頒統一價格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有關工程單價分析編列,本件工程編列之預算為一百零二萬六千元,有嘉義縣中埔鄉公所預算書影本附卷可稽,而英吉公司得標價格則為較預算為低之九十五萬元,有英吉公司提出之工程估價單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比價紀錄表影本在卷足憑,並據證人即嘉義縣中埔鄉技士施雙鳳證述明確。檢察官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等,指嘉義縣中埔鄉公所與英吉公司所簽訂之本件工程合約書總價,其與市價較高者相比約高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云云。然檢察官所援引比較之資料,並不及於預算書所列PC管、小搬運費、機械搬運費、施工安全費、路面維護費及工程監理費用等,自不能以之認定龔良榮獲有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之超額利益。又依郭政麟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係屬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又係分散於七處山區之零星小型工程,其工料搬運所耗費之人力物力較多,施工成本較平地為高。另依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結果及證人牛台錕所證述之內容,亦均認本件工程估價單工程項目編列不足,且未依不同性質明確區分項目,影響投標廠商估算金額,致承攬總價似有偏低,其利潤不足等情。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自亦不能證明被告有修正前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之犯行,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等情,予以綜合判斷。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被告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刑。業已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與論斷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而按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








    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而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又供述證據前後,雖稍有參差或互相矛盾,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證據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從而供述證據之一部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亦非證據法則所不許。原判決綜合前述各項證據資料,認定被告確有前揭犯行,論斷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並未因而獲得利益,不能證明被告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等情,乃其採證職權之合法行使,且無上訴意旨所指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情事,縱認原判決對被告等供述各情,未逐句說明其為如何斟酌取捨之理由,而有微疵,然於判決之結果並無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說明不能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並未論斷龔良榮所獲得者非屬不法利益,檢察官上訴意旨未依卷內資料而任意指摘,並非有據。共犯之人數,除有特殊情形外,並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有罪判決關於共犯人數之記載說明,旨在辨別犯罪之同一性。原判決理由欄論斷說明周早立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其與被告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關係,又其事實欄之認定記載並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縱認原判決就周早立部分之論述說明未臻詳細,然其無礙於本件犯罪同一性之辨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謂應調查之證據,係指該證據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應予調查者而言。上訴意旨並未陳明曾聲請原審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為如何之調查,且原審縱再為如上開調查,亦非即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尚不得任意指摘原審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況原審於最後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前,審判長問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亦未聲請再為上開調查(原審卷第八十四頁)。而本院為法律審,被告在本院又為此爭執,自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上訴第三審理由。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徒憑己意,或就原判決已有說明之事項,或就原審判斷證據證明力之合法職權行使,漫指其違法,重為單純事實上之爭執,難謂係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Q
    1/1頁

    參考資料
    政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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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03:44#1
    &(龚^)您最帅。!! How d0 you!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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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3年度,6045號
    TPSM,93,台上,6045,20041118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0四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
    二十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字第三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六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本件依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龔良榮依規定並無法承作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下稱本件工程),而因上訴人即被告甲○○之違背法令,致使龔良榮得以承作本件工程而獲得利益。原判決未說明龔良榮所得之利益何以非屬不法利益,於法有違。、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獲得超額利益新台幣(下同)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且第一審委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所鑑定之工程總價八十九萬二千七百九十九元,加上本件工程編列預算在內應繳入國庫之工程監理費四萬四千零四十元,合計九十三萬六千八百四十元,而本件工程龔良榮係以九十五萬元得標,則被告圖利龔良榮之金額亦應為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元。原審對上情未詳加斟酌,逕予論斷龔良榮於本件工程並未獲得利益,於法有違。況「利潤明顯偏低」並不等同於「全無利潤」,原審以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報告中提及「……本件工程包商利潤明顯偏低」,論斷🌷龔良榮承包本件工程並無獲取不法利益,而就被告被訴涉犯圖利罪嫌部分,認為犯罪不能證明,其所為之論述說明,於法有違等語。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稱:、被告對⚘⚘⚘⚘龔良榮與⚘英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英吉公司)間之關係並不知情。依被告、⚘⚘沈清海、⚘龔良榮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三日,批示由⚘英吉公司、⚘⚘安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安保公司)、⚘⚘⚘政志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政志公司)三家公司辦理比價後,沈清海始通知上開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本件工程標單資料。況⚘⚘沈清海苟與⚘⚘⚘龔良榮有所勾串,何必由龔良榮指示沈清海通知三家廠商領取標單,足見原判決援引沈清海不利被告之供述各語,並非實在。另本件工程比價程序均依相關規定辦理,既有為實際比價,即應依法做成比價紀錄,自無公文書登載不實情事。、周早立於本件工程開標時,係以主計主任身分擔任監標職務,苟其知悉本件工程有不法情事,理應制止開標之進行,豈有任令沈清海等人違法之理。參酌周早立所供述之內容及其涉犯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堪認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公文書登載不實犯行,於法有違。、依郭政麟、黃聰明所供述之內容,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均同意參加本件工程之比價,自無偽造文書情事。依彭富春、周早立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周早立





    於調查站供稱:明知比價手續常是形式上比價等語,並非指比價虛偽不實,僅係書面作業之形式而已。依龔良榮、郭政麟、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標單係由各該公司自行領取,由各該公司小姐自行填寫後,經各該公司負責人蓋章持交投標。至黃聰明於調查站不利被告供述各語,其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原判決認定被告指定本件工程由⚘⚘龔良榮承包,於法有違。、證人張再添、張再木為嘉義縣中埔鄉山區民眾,務農維生而習用農曆,另參酌黃文郁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於偵查中供稱:伊等於嘉義縣調查站所供八十五年一月,乃指農曆一月等情,應可採信。又任何工程須經實地測量、規劃設計後,始能編製工程預算書,然後再進行比價發包程序,此為工程營造業界眾所週知之事實,且由本件工程之申報開工及驗收日期以觀,其亦與工程施作之常情相符,堪認施雙鳳、張再添等人有利上訴人供述各語,足以採信。黃萬益、張再添、張再木不利被告供述各情並非事實,不足採信。另龔良榮供稱:本件工程於農曆過年前兩、三天開始施作等語,最符合一般工程施作常情,應堪採信。原審未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於法有違。、原判決理由欄或援引周早立供述:被告指定由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三家廠商比價,就明顯是由龔良榮承包,因⚘英吉公司實際負責人即為⚘⚘龔良榮等情,為認定被告有本件犯行之論據之一;或又說明:監標之周早立僅係形式上觀看是否有三家比價,其縱然知悉被告早已和⚘⚘龔良榮達成承作協議,然其既未實際參與開標之作業(為監標),且僅要形式上符合即無從置酌,難認周早立與⚘龔良榮等人有犯意聯絡等情,有理由前後矛盾之違法。另⚘⚘龔良榮、⚘⚘龔政忠就填寫標單相關供述之內容相符,乃原判決以:⚘⚘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填寫政志公司標單之行為,依常理判斷,應係得⚘⚘龔良榮之授意等情,任意為不利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沈清海何以知悉通知前開三家公司領取標單,其究係⚘⚘龔良榮之要求?抑係被告之指示?其與被告是否有本件犯行攸關,原判決未予論述說明,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另沈清海未對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關於其部分上訴,因而確定,然其不上訴之原因為何不得而知。乃原判決以:被告為沈清海之直屬長官,衡情各機關之總務對比價程序不可能擅自作主,沈清海當然聽命於有最後決定權之被告,被告於本件之虛偽比價應係居於主導地位等情,而為不利於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等語。惟查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犯行,係以依另案被告沈清海、周早立等人之供述,堪認本件工程原即由被告內定⚘⚘龔良榮承作。依沈清海及證人郭政麟、郭老拋、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顯見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係⚘⚘龔良榮借牌承包上開工程之人頭公司,上開三家公司並未實際參與比價。依沈清海及被告批示之簽呈所示,堪認被告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上午十一時許,始在簽呈上批示由⚘⚘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辦理比價,而八十五年二月三日為星期六(下午不上班),隨即於同年月五日即星期一辦理比價開標,足見郭政麟、黃聰明均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之前,即接獲沈清海通知領取標單。而苟被告與⚘龔良榮間並未達成協議,沈清海如何在被告為上開批示前,即知悉並通知⚘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標單,堪認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英吉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與安保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上筆跡相同,且政志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上關於「社口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之筆跡與龔政忠所寫之筆跡相同,





    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二紙在卷可稽。而⚘⚘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二人之關係至為密切,衡情⚘⚘龔政忠係獲⚘龔良榮之授意而填寫⚘🌱⚘政志公司之標單,其與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亦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工程,於八十五年一月間,即由龔良榮帶工人前往施工等情,業據證人張再添、黃萬益於調查站中供述明確,並有土地使用同意書影本附卷可稽。雖張再添又改稱:伊所稱之八十五年一月開工,係指農曆;張再木亦改稱:係在過年前施工,已忘記詳細日期等語,然依沈清海所供述之內容,及黃萬益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張再添、張再木於同年一月十一日、即已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等情,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改稱各語,不足採信。證人黃文郁、施雙鳳所供述之內容,並不能證明本件工程無先施工後虛偽比價情事。依郭政麟、黃聰明、沈清海、周早立及被告等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與龔良榮於事先已就本件工程勾串交由龔良榮承作,其違反「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作業程序標準表」關於應切實取具三家殷實廠商估價單之規定,而以英吉公司、政志公司、安保公司之估價單為虛偽之比價,顯有共同將虛偽不實比價之事實登載於比價紀錄表,並將之編入本件工程卷宗內用以行使之犯行。沈清海因本件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並有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可稽。復明公訴意旨雖另指:被告等上開虛偽比價開標手續,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元得標之認定,使龔良榮得以未經公平切實之比價程序,承作本件工程並完成驗收付款手續,龔良榮因而獲得超額利益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因認被告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嫌部分。經查本件工程所編製之預算書,係根據嘉義縣政府訂頒統一價格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有關工程單價分析編列,本件工程編列之預算為一百零二萬六千元,有嘉義縣中埔鄉公所預算書影本附卷可稽,而英吉公司得標價格則為較預算為低之九十五萬元,有英吉公司提出之工程估價單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比價紀錄表影本在卷足憑,並據證人即嘉義縣中埔鄉技士施雙鳳證述明確。檢察官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等,指嘉義縣中埔鄉公所與英吉公司所簽訂之本件工程合約書總價,其與市價較高者相比約高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云云。然檢察官所援引比較之資料,並不及於預算書所列PC管、小搬運費、機械搬運費、施工安全費、路面維護費及工程監理費用等,自不能以之認定龔良榮獲有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之超額利益。又依郭政麟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係屬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又係分散於七處山區之零星小型工程,其工料搬運所耗費之人力物力較多,施工成本較平地為高。另依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結果及證人牛台錕所證述之內容,亦均認本件工程估價單工程項目編列不足,且未依不同性質明確區分項目,影響投標廠商估算金額,致承攬總價似有偏低,其利潤不足等情。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自亦不能證明被告有修正前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之犯行,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等情,予以綜合判斷。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被告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刑。業已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與論斷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而按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








    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而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又供述證據前後,雖稍有參差或互相矛盾,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證據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從而供述證據之一部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亦非證據法則所不許。原判決綜合前述各項證據資料,認定被告確有前揭犯行,論斷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並未因而獲得利益,不能證明被告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等情,乃其採證職權之合法行使,且無上訴意旨所指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情事,縱認原判決對被告等供述各情,未逐句說明其為如何斟酌取捨之理由,而有微疵,然於判決之結果並無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說明不能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並未論斷龔良榮所獲得者非屬不法利益,檢察官上訴意旨未依卷內資料而任意指摘,並非有據。共犯之人數,除有特殊情形外,並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有罪判決關於共犯人數之記載說明,旨在辨別犯罪之同一性。原判決理由欄論斷說明周早立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其與被告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關係,又其事實欄之認定記載並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縱認原判決就周早立部分之論述說明未臻詳細,然其無礙於本件犯罪同一性之辨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謂應調查之證據,係指該證據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應予調查者而言。上訴意旨並未陳明曾聲請原審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為如何之調查,且原審縱再為如上開調查,亦非即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尚不得任意指摘原審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況原審於最後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前,審判長問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亦未聲請再為上開調查(原審卷第八十四頁)。而本院為法律審,被告在本院又為此爭執,自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上訴第三審理由。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徒憑己意,或就原判決已有說明之事項,或就原審判斷證據證明力之合法職權行使,漫指其違法,重為單純事實上之爭執,難謂係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Q
    1/1頁

    參考資料
    政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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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03:44#1
    &(龚^)您最帅。!! How d0 you!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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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3年度,6045號
    TPSM,93,台上,6045,20041118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0四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
    二十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字第三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六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本件依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龔良榮依規定並無法承作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下稱本件工程),而因上訴人即被告甲○○之違背法令,致使龔良榮得以承作本件工程而獲得利益。原判決未說明龔良榮所得之利益何以非屬不法利益,於法有違。、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獲得超額利益新台幣(下同)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且第一審委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所鑑定之工程總價八十九萬二千七百九十九元,加上本件工程編列預算在內應繳入國庫之工程監理費四萬四千零四十元,合計九十三萬六千八百四十元,而本件工程龔良榮係以九十五萬元得標,則被告圖利龔良榮之金額亦應為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元。原審對上情未詳加斟酌,逕予論斷龔良榮於本件工程並未獲得利益,於法有違。況「利潤明顯偏低」並不等同於「全無利潤」,原審以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報告中提及「……本件工程包商利潤明顯偏低」,論斷🌷龔良榮承包本件工程並無獲取不法利益,而就被告被訴涉犯圖利罪嫌部分,認為犯罪不能證明,其所為之論述說明,於法有違等語。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稱:、被告對⚘⚘⚘⚘龔良榮與⚘英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英吉公司)間之關係並不知情。依被告、⚘⚘沈清海、⚘龔良榮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三日,批示由⚘英吉公司、⚘⚘安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安保公司)、⚘⚘⚘政志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政志公司)三家公司辦理比價後,沈清海始通知上開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本件工程標單資料。況⚘⚘沈清海苟與⚘⚘⚘龔良榮有所勾串,何必由龔良榮指示沈清海通知三家廠商領取標單,足見原判決援引沈清海不利被告之供述各語,並非實在。另本件工程比價程序均依相關規定辦理,既有為實際比價,即應依法做成比價紀錄,自無公文書登載不實情事。、周早立於本件工程開標時,係以主計主任身分擔任監標職務,苟其知悉本件工程有不法情事,理應制止開標之進行,豈有任令沈清海等人違法之理。參酌周早立所供述之內容及其涉犯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堪認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公文書登載不實犯行,於法有違。、依郭政麟、黃聰明所供述之內容,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均同意參加本件工程之比價,自無偽造文書情事。依彭富春、周早立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周早立





    於調查站供稱:明知比價手續常是形式上比價等語,並非指比價虛偽不實,僅係書面作業之形式而已。依龔良榮、郭政麟、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標單係由各該公司自行領取,由各該公司小姐自行填寫後,經各該公司負責人蓋章持交投標。至黃聰明於調查站不利被告供述各語,其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原判決認定被告指定本件工程由⚘⚘龔良榮承包,於法有違。、證人張再添、張再木為嘉義縣中埔鄉山區民眾,務農維生而習用農曆,另參酌黃文郁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於偵查中供稱:伊等於嘉義縣調查站所供八十五年一月,乃指農曆一月等情,應可採信。又任何工程須經實地測量、規劃設計後,始能編製工程預算書,然後再進行比價發包程序,此為工程營造業界眾所週知之事實,且由本件工程之申報開工及驗收日期以觀,其亦與工程施作之常情相符,堪認施雙鳳、張再添等人有利上訴人供述各語,足以採信。黃萬益、張再添、張再木不利被告供述各情並非事實,不足採信。另龔良榮供稱:本件工程於農曆過年前兩、三天開始施作等語,最符合一般工程施作常情,應堪採信。原審未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於法有違。、原判決理由欄或援引周早立供述:被告指定由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三家廠商比價,就明顯是由龔良榮承包,因⚘英吉公司實際負責人即為⚘⚘龔良榮等情,為認定被告有本件犯行之論據之一;或又說明:監標之周早立僅係形式上觀看是否有三家比價,其縱然知悉被告早已和⚘⚘龔良榮達成承作協議,然其既未實際參與開標之作業(為監標),且僅要形式上符合即無從置酌,難認周早立與⚘龔良榮等人有犯意聯絡等情,有理由前後矛盾之違法。另⚘⚘龔良榮、⚘⚘龔政忠就填寫標單相關供述之內容相符,乃原判決以:⚘⚘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填寫政志公司標單之行為,依常理判斷,應係得⚘⚘龔良榮之授意等情,任意為不利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沈清海何以知悉通知前開三家公司領取標單,其究係⚘⚘龔良榮之要求?抑係被告之指示?其與被告是否有本件犯行攸關,原判決未予論述說明,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另沈清海未對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關於其部分上訴,因而確定,然其不上訴之原因為何不得而知。乃原判決以:被告為沈清海之直屬長官,衡情各機關之總務對比價程序不可能擅自作主,沈清海當然聽命於有最後決定權之被告,被告於本件之虛偽比價應係居於主導地位等情,而為不利於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等語。惟查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犯行,係以依另案被告沈清海、周早立等人之供述,堪認本件工程原即由被告內定⚘⚘龔良榮承作。依沈清海及證人郭政麟、郭老拋、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顯見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係⚘⚘龔良榮借牌承包上開工程之人頭公司,上開三家公司並未實際參與比價。依沈清海及被告批示之簽呈所示,堪認被告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上午十一時許,始在簽呈上批示由⚘⚘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辦理比價,而八十五年二月三日為星期六(下午不上班),隨即於同年月五日即星期一辦理比價開標,足見郭政麟、黃聰明均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之前,即接獲沈清海通知領取標單。而苟被告與⚘龔良榮間並未達成協議,沈清海如何在被告為上開批示前,即知悉並通知⚘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標單,堪認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英吉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與安保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上筆跡相同,且政志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上關於「社口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之筆跡與龔政忠所寫之筆跡相同,





    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二紙在卷可稽。而⚘⚘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二人之關係至為密切,衡情⚘⚘龔政忠係獲⚘龔良榮之授意而填寫⚘🌱⚘政志公司之標單,其與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亦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工程,於八十五年一月間,即由龔良榮帶工人前往施工等情,業據證人張再添、黃萬益於調查站中供述明確,並有土地使用同意書影本附卷可稽。雖張再添又改稱:伊所稱之八十五年一月開工,係指農曆;張再木亦改稱:係在過年前施工,已忘記詳細日期等語,然依沈清海所供述之內容,及黃萬益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張再添、張再木於同年一月十一日、即已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等情,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改稱各語,不足採信。證人黃文郁、施雙鳳所供述之內容,並不能證明本件工程無先施工後虛偽比價情事。依郭政麟、黃聰明、沈清海、周早立及被告等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與龔良榮於事先已就本件工程勾串交由龔良榮承作,其違反「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作業程序標準表」關於應切實取具三家殷實廠商估價單之規定,而以英吉公司、政志公司、安保公司之估價單為虛偽之比價,顯有共同將虛偽不實比價之事實登載於比價紀錄表,並將之編入本件工程卷宗內用以行使之犯行。沈清海因本件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並有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可稽。復明公訴意旨雖另指:被告等上開虛偽比價開標手續,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元得標之認定,使龔良榮得以未經公平切實之比價程序,承作本件工程並完成驗收付款手續,龔良榮因而獲得超額利益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因認被告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嫌部分。經查本件工程所編製之預算書,係根據嘉義縣政府訂頒統一價格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有關工程單價分析編列,本件工程編列之預算為一百零二萬六千元,有嘉義縣中埔鄉公所預算書影本附卷可稽,而英吉公司得標價格則為較預算為低之九十五萬元,有英吉公司提出之工程估價單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比價紀錄表影本在卷足憑,並據證人即嘉義縣中埔鄉技士施雙鳳證述明確。檢察官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等,指嘉義縣中埔鄉公所與英吉公司所簽訂之本件工程合約書總價,其與市價較高者相比約高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云云。然檢察官所援引比較之資料,並不及於預算書所列PC管、小搬運費、機械搬運費、施工安全費、路面維護費及工程監理費用等,自不能以之認定龔良榮獲有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之超額利益。又依郭政麟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係屬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又係分散於七處山區之零星小型工程,其工料搬運所耗費之人力物力較多,施工成本較平地為高。另依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結果及證人牛台錕所證述之內容,亦均認本件工程估價單工程項目編列不足,且未依不同性質明確區分項目,影響投標廠商估算金額,致承攬總價似有偏低,其利潤不足等情。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自亦不能證明被告有修正前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之犯行,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等情,予以綜合判斷。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被告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刑。業已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與論斷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而按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








    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而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又供述證據前後,雖稍有參差或互相矛盾,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證據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從而供述證據之一部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亦非證據法則所不許。原判決綜合前述各項證據資料,認定被告確有前揭犯行,論斷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並未因而獲得利益,不能證明被告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等情,乃其採證職權之合法行使,且無上訴意旨所指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情事,縱認原判決對被告等供述各情,未逐句說明其為如何斟酌取捨之理由,而有微疵,然於判決之結果並無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說明不能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並未論斷龔良榮所獲得者非屬不法利益,檢察官上訴意旨未依卷內資料而任意指摘,並非有據。共犯之人數,除有特殊情形外,並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有罪判決關於共犯人數之記載說明,旨在辨別犯罪之同一性。原判決理由欄論斷說明周早立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其與被告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關係,又其事實欄之認定記載並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縱認原判決就周早立部分之論述說明未臻詳細,然其無礙於本件犯罪同一性之辨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謂應調查之證據,係指該證據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應予調查者而言。上訴意旨並未陳明曾聲請原審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為如何之調查,且原審縱再為如上開調查,亦非即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尚不得任意指摘原審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況原審於最後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前,審判長問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亦未聲請再為上開調查(原審卷第八十四頁)。而本院為法律審,被告在本院又為此爭執,自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上訴第三審理由。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徒憑己意,或就原判決已有說明之事項,或就原審判斷證據證明力之合法職權行使,漫指其違法,重為單純事實上之爭執,難謂係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Q
    1/1頁

    參考資料
    政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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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03:44#1
    &(龚^)您最帅。!! How d0 you!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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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3年度,6045號
    TPSM,93,台上,6045,20041118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0四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
    二十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字第三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六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本件依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龔良榮依規定並無法承作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下稱本件工程),而因上訴人即被告甲○○之違背法令,致使龔良榮得以承作本件工程而獲得利益。原判決未說明龔良榮所得之利益何以非屬不法利益,於法有違。、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獲得超額利益新台幣(下同)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且第一審委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所鑑定之工程總價八十九萬二千七百九十九元,加上本件工程編列預算在內應繳入國庫之工程監理費四萬四千零四十元,合計九十三萬六千八百四十元,而本件工程龔良榮係以九十五萬元得標,則被告圖利龔良榮之金額亦應為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元。原審對上情未詳加斟酌,逕予論斷龔良榮於本件工程並未獲得利益,於法有違。況「利潤明顯偏低」並不等同於「全無利潤」,原審以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報告中提及「……本件工程包商利潤明顯偏低」,論斷🌷龔良榮承包本件工程並無獲取不法利益,而就被告被訴涉犯圖利罪嫌部分,認為犯罪不能證明,其所為之論述說明,於法有違等語。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稱:、被告對⚘⚘⚘⚘龔良榮與⚘英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英吉公司)間之關係並不知情。依被告、⚘⚘沈清海、⚘龔良榮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三日,批示由⚘英吉公司、⚘⚘安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安保公司)、⚘⚘⚘政志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政志公司)三家公司辦理比價後,沈清海始通知上開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本件工程標單資料。況⚘⚘沈清海苟與⚘⚘⚘龔良榮有所勾串,何必由龔良榮指示沈清海通知三家廠商領取標單,足見原判決援引沈清海不利被告之供述各語,並非實在。另本件工程比價程序均依相關規定辦理,既有為實際比價,即應依法做成比價紀錄,自無公文書登載不實情事。、周早立於本件工程開標時,係以主計主任身分擔任監標職務,苟其知悉本件工程有不法情事,理應制止開標之進行,豈有任令沈清海等人違法之理。參酌周早立所供述之內容及其涉犯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堪認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公文書登載不實犯行,於法有違。、依郭政麟、黃聰明所供述之內容,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均同意參加本件工程之比價,自無偽造文書情事。依彭富春、周早立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周早立





    於調查站供稱:明知比價手續常是形式上比價等語,並非指比價虛偽不實,僅係書面作業之形式而已。依龔良榮、郭政麟、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標單係由各該公司自行領取,由各該公司小姐自行填寫後,經各該公司負責人蓋章持交投標。至黃聰明於調查站不利被告供述各語,其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原判決認定被告指定本件工程由⚘⚘龔良榮承包,於法有違。、證人張再添、張再木為嘉義縣中埔鄉山區民眾,務農維生而習用農曆,另參酌黃文郁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於偵查中供稱:伊等於嘉義縣調查站所供八十五年一月,乃指農曆一月等情,應可採信。又任何工程須經實地測量、規劃設計後,始能編製工程預算書,然後再進行比價發包程序,此為工程營造業界眾所週知之事實,且由本件工程之申報開工及驗收日期以觀,其亦與工程施作之常情相符,堪認施雙鳳、張再添等人有利上訴人供述各語,足以採信。黃萬益、張再添、張再木不利被告供述各情並非事實,不足採信。另龔良榮供稱:本件工程於農曆過年前兩、三天開始施作等語,最符合一般工程施作常情,應堪採信。原審未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於法有違。、原判決理由欄或援引周早立供述:被告指定由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三家廠商比價,就明顯是由龔良榮承包,因⚘英吉公司實際負責人即為⚘⚘龔良榮等情,為認定被告有本件犯行之論據之一;或又說明:監標之周早立僅係形式上觀看是否有三家比價,其縱然知悉被告早已和⚘⚘龔良榮達成承作協議,然其既未實際參與開標之作業(為監標),且僅要形式上符合即無從置酌,難認周早立與⚘龔良榮等人有犯意聯絡等情,有理由前後矛盾之違法。另⚘⚘龔良榮、⚘⚘龔政忠就填寫標單相關供述之內容相符,乃原判決以:⚘⚘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填寫政志公司標單之行為,依常理判斷,應係得⚘⚘龔良榮之授意等情,任意為不利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沈清海何以知悉通知前開三家公司領取標單,其究係⚘⚘龔良榮之要求?抑係被告之指示?其與被告是否有本件犯行攸關,原判決未予論述說明,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另沈清海未對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關於其部分上訴,因而確定,然其不上訴之原因為何不得而知。乃原判決以:被告為沈清海之直屬長官,衡情各機關之總務對比價程序不可能擅自作主,沈清海當然聽命於有最後決定權之被告,被告於本件之虛偽比價應係居於主導地位等情,而為不利於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等語。惟查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犯行,係以依另案被告沈清海、周早立等人之供述,堪認本件工程原即由被告內定⚘⚘龔良榮承作。依沈清海及證人郭政麟、郭老拋、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顯見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係⚘⚘龔良榮借牌承包上開工程之人頭公司,上開三家公司並未實際參與比價。依沈清海及被告批示之簽呈所示,堪認被告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上午十一時許,始在簽呈上批示由⚘⚘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辦理比價,而八十五年二月三日為星期六(下午不上班),隨即於同年月五日即星期一辦理比價開標,足見郭政麟、黃聰明均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之前,即接獲沈清海通知領取標單。而苟被告與⚘龔良榮間並未達成協議,沈清海如何在被告為上開批示前,即知悉並通知⚘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標單,堪認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英吉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與安保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上筆跡相同,且政志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上關於「社口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之筆跡與龔政忠所寫之筆跡相同,





    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二紙在卷可稽。而⚘⚘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二人之關係至為密切,衡情⚘⚘龔政忠係獲⚘龔良榮之授意而填寫⚘🌱⚘政志公司之標單,其與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亦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工程,於八十五年一月間,即由龔良榮帶工人前往施工等情,業據證人張再添、黃萬益於調查站中供述明確,並有土地使用同意書影本附卷可稽。雖張再添又改稱:伊所稱之八十五年一月開工,係指農曆;張再木亦改稱:係在過年前施工,已忘記詳細日期等語,然依沈清海所供述之內容,及黃萬益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張再添、張再木於同年一月十一日、即已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等情,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改稱各語,不足採信。證人黃文郁、施雙鳳所供述之內容,並不能證明本件工程無先施工後虛偽比價情事。依郭政麟、黃聰明、沈清海、周早立及被告等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與龔良榮於事先已就本件工程勾串交由龔良榮承作,其違反「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作業程序標準表」關於應切實取具三家殷實廠商估價單之規定,而以英吉公司、政志公司、安保公司之估價單為虛偽之比價,顯有共同將虛偽不實比價之事實登載於比價紀錄表,並將之編入本件工程卷宗內用以行使之犯行。沈清海因本件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並有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可稽。復明公訴意旨雖另指:被告等上開虛偽比價開標手續,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元得標之認定,使龔良榮得以未經公平切實之比價程序,承作本件工程並完成驗收付款手續,龔良榮因而獲得超額利益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因認被告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嫌部分。經查本件工程所編製之預算書,係根據嘉義縣政府訂頒統一價格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有關工程單價分析編列,本件工程編列之預算為一百零二萬六千元,有嘉義縣中埔鄉公所預算書影本附卷可稽,而英吉公司得標價格則為較預算為低之九十五萬元,有英吉公司提出之工程估價單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比價紀錄表影本在卷足憑,並據證人即嘉義縣中埔鄉技士施雙鳳證述明確。檢察官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等,指嘉義縣中埔鄉公所與英吉公司所簽訂之本件工程合約書總價,其與市價較高者相比約高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云云。然檢察官所援引比較之資料,並不及於預算書所列PC管、小搬運費、機械搬運費、施工安全費、路面維護費及工程監理費用等,自不能以之認定龔良榮獲有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之超額利益。又依郭政麟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係屬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又係分散於七處山區之零星小型工程,其工料搬運所耗費之人力物力較多,施工成本較平地為高。另依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結果及證人牛台錕所證述之內容,亦均認本件工程估價單工程項目編列不足,且未依不同性質明確區分項目,影響投標廠商估算金額,致承攬總價似有偏低,其利潤不足等情。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自亦不能證明被告有修正前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之犯行,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等情,予以綜合判斷。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被告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刑。業已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與論斷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而按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








    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而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又供述證據前後,雖稍有參差或互相矛盾,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證據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從而供述證據之一部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亦非證據法則所不許。原判決綜合前述各項證據資料,認定被告確有前揭犯行,論斷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並未因而獲得利益,不能證明被告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等情,乃其採證職權之合法行使,且無上訴意旨所指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情事,縱認原判決對被告等供述各情,未逐句說明其為如何斟酌取捨之理由,而有微疵,然於判決之結果並無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說明不能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並未論斷龔良榮所獲得者非屬不法利益,檢察官上訴意旨未依卷內資料而任意指摘,並非有據。共犯之人數,除有特殊情形外,並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有罪判決關於共犯人數之記載說明,旨在辨別犯罪之同一性。原判決理由欄論斷說明周早立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其與被告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關係,又其事實欄之認定記載並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縱認原判決就周早立部分之論述說明未臻詳細,然其無礙於本件犯罪同一性之辨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謂應調查之證據,係指該證據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應予調查者而言。上訴意旨並未陳明曾聲請原審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為如何之調查,且原審縱再為如上開調查,亦非即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尚不得任意指摘原審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況原審於最後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前,審判長問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亦未聲請再為上開調查(原審卷第八十四頁)。而本院為法律審,被告在本院又為此爭執,自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上訴第三審理由。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徒憑己意,或就原判決已有說明之事項,或就原審判斷證據證明力之合法職權行使,漫指其違法,重為單純事實上之爭執,難謂係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Q
    1/1頁

    參考資料
    政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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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03:46#2
    您最帅。!! How d0 you!oK,(刑事局~小鬓)@~““……龚……^&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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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03:44#1
    &(龚^)您最帅。!! How d0 you!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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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3年度,6045號
    TPSM,93,台上,6045,20041118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0四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
    二十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字第三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六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本件依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龔良榮依規定並無法承作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下稱本件工程),而因上訴人即被告甲○○之違背法令,致使龔良榮得以承作本件工程而獲得利益。原判決未說明龔良榮所得之利益何以非屬不法利益,於法有違。、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獲得超額利益新台幣(下同)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且第一審委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所鑑定之工程總價八十九萬二千七百九十九元,加上本件工程編列預算在內應繳入國庫之工程監理費四萬四千零四十元,合計九十三萬六千八百四十元,而本件工程龔良榮係以九十五萬元得標,則被告圖利龔良榮之金額亦應為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元。原審對上情未詳加斟酌,逕予論斷龔良榮於本件工程並未獲得利益,於法有違。況「利潤明顯偏低」並不等同於「全無利潤」,原審以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報告中提及「……本件工程包商利潤明顯偏低」,論斷🌷龔良榮承包本件工程並無獲取不法利益,而就被告被訴涉犯圖利罪嫌部分,認為犯罪不能證明,其所為之論述說明,於法有違等語。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稱:、被告對⚘⚘⚘⚘龔良榮與⚘英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英吉公司)間之關係並不知情。依被告、⚘⚘沈清海、⚘龔良榮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三日,批示由⚘英吉公司、⚘⚘安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安保公司)、⚘⚘⚘政志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政志公司)三家公司辦理比價後,沈清海始通知上開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本件工程標單資料。況⚘⚘沈清海苟與⚘⚘⚘龔良榮有所勾串,何必由龔良榮指示沈清海通知三家廠商領取標單,足見原判決援引沈清海不利被告之供述各語,並非實在。另本件工程比價程序均依相關規定辦理,既有為實際比價,即應依法做成比價紀錄,自無公文書登載不實情事。、周早立於本件工程開標時,係以主計主任身分擔任監標職務,苟其知悉本件工程有不法情事,理應制止開標之進行,豈有任令沈清海等人違法之理。參酌周早立所供述之內容及其涉犯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堪認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公文書登載不實犯行,於法有違。、依郭政麟、黃聰明所供述之內容,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均同意參加本件工程之比價,自無偽造文書情事。依彭富春、周早立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周早立





    於調查站供稱:明知比價手續常是形式上比價等語,並非指比價虛偽不實,僅係書面作業之形式而已。依龔良榮、郭政麟、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標單係由各該公司自行領取,由各該公司小姐自行填寫後,經各該公司負責人蓋章持交投標。至黃聰明於調查站不利被告供述各語,其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原判決認定被告指定本件工程由⚘⚘龔良榮承包,於法有違。、證人張再添、張再木為嘉義縣中埔鄉山區民眾,務農維生而習用農曆,另參酌黃文郁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於偵查中供稱:伊等於嘉義縣調查站所供八十五年一月,乃指農曆一月等情,應可採信。又任何工程須經實地測量、規劃設計後,始能編製工程預算書,然後再進行比價發包程序,此為工程營造業界眾所週知之事實,且由本件工程之申報開工及驗收日期以觀,其亦與工程施作之常情相符,堪認施雙鳳、張再添等人有利上訴人供述各語,足以採信。黃萬益、張再添、張再木不利被告供述各情並非事實,不足採信。另龔良榮供稱:本件工程於農曆過年前兩、三天開始施作等語,最符合一般工程施作常情,應堪採信。原審未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於法有違。、原判決理由欄或援引周早立供述:被告指定由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三家廠商比價,就明顯是由龔良榮承包,因⚘英吉公司實際負責人即為⚘⚘龔良榮等情,為認定被告有本件犯行之論據之一;或又說明:監標之周早立僅係形式上觀看是否有三家比價,其縱然知悉被告早已和⚘⚘龔良榮達成承作協議,然其既未實際參與開標之作業(為監標),且僅要形式上符合即無從置酌,難認周早立與⚘龔良榮等人有犯意聯絡等情,有理由前後矛盾之違法。另⚘⚘龔良榮、⚘⚘龔政忠就填寫標單相關供述之內容相符,乃原判決以:⚘⚘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填寫政志公司標單之行為,依常理判斷,應係得⚘⚘龔良榮之授意等情,任意為不利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沈清海何以知悉通知前開三家公司領取標單,其究係⚘⚘龔良榮之要求?抑係被告之指示?其與被告是否有本件犯行攸關,原判決未予論述說明,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另沈清海未對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關於其部分上訴,因而確定,然其不上訴之原因為何不得而知。乃原判決以:被告為沈清海之直屬長官,衡情各機關之總務對比價程序不可能擅自作主,沈清海當然聽命於有最後決定權之被告,被告於本件之虛偽比價應係居於主導地位等情,而為不利於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等語。惟查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犯行,係以依另案被告沈清海、周早立等人之供述,堪認本件工程原即由被告內定⚘⚘龔良榮承作。依沈清海及證人郭政麟、郭老拋、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顯見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係⚘⚘龔良榮借牌承包上開工程之人頭公司,上開三家公司並未實際參與比價。依沈清海及被告批示之簽呈所示,堪認被告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上午十一時許,始在簽呈上批示由⚘⚘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辦理比價,而八十五年二月三日為星期六(下午不上班),隨即於同年月五日即星期一辦理比價開標,足見郭政麟、黃聰明均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之前,即接獲沈清海通知領取標單。而苟被告與⚘龔良榮間並未達成協議,沈清海如何在被告為上開批示前,即知悉並通知⚘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標單,堪認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英吉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與安保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上筆跡相同,且政志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上關於「社口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之筆跡與龔政忠所寫之筆跡相同,





    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二紙在卷可稽。而⚘⚘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二人之關係至為密切,衡情⚘⚘龔政忠係獲⚘龔良榮之授意而填寫⚘🌱⚘政志公司之標單,其與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亦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工程,於八十五年一月間,即由龔良榮帶工人前往施工等情,業據證人張再添、黃萬益於調查站中供述明確,並有土地使用同意書影本附卷可稽。雖張再添又改稱:伊所稱之八十五年一月開工,係指農曆;張再木亦改稱:係在過年前施工,已忘記詳細日期等語,然依沈清海所供述之內容,及黃萬益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張再添、張再木於同年一月十一日、即已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等情,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改稱各語,不足採信。證人黃文郁、施雙鳳所供述之內容,並不能證明本件工程無先施工後虛偽比價情事。依郭政麟、黃聰明、沈清海、周早立及被告等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與龔良榮於事先已就本件工程勾串交由龔良榮承作,其違反「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作業程序標準表」關於應切實取具三家殷實廠商估價單之規定,而以英吉公司、政志公司、安保公司之估價單為虛偽之比價,顯有共同將虛偽不實比價之事實登載於比價紀錄表,並將之編入本件工程卷宗內用以行使之犯行。沈清海因本件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並有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可稽。復明公訴意旨雖另指:被告等上開虛偽比價開標手續,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元得標之認定,使龔良榮得以未經公平切實之比價程序,承作本件工程並完成驗收付款手續,龔良榮因而獲得超額利益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因認被告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嫌部分。經查本件工程所編製之預算書,係根據嘉義縣政府訂頒統一價格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有關工程單價分析編列,本件工程編列之預算為一百零二萬六千元,有嘉義縣中埔鄉公所預算書影本附卷可稽,而英吉公司得標價格則為較預算為低之九十五萬元,有英吉公司提出之工程估價單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比價紀錄表影本在卷足憑,並據證人即嘉義縣中埔鄉技士施雙鳳證述明確。檢察官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等,指嘉義縣中埔鄉公所與英吉公司所簽訂之本件工程合約書總價,其與市價較高者相比約高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云云。然檢察官所援引比較之資料,並不及於預算書所列PC管、小搬運費、機械搬運費、施工安全費、路面維護費及工程監理費用等,自不能以之認定龔良榮獲有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之超額利益。又依郭政麟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係屬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又係分散於七處山區之零星小型工程,其工料搬運所耗費之人力物力較多,施工成本較平地為高。另依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結果及證人牛台錕所證述之內容,亦均認本件工程估價單工程項目編列不足,且未依不同性質明確區分項目,影響投標廠商估算金額,致承攬總價似有偏低,其利潤不足等情。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自亦不能證明被告有修正前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之犯行,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等情,予以綜合判斷。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被告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刑。業已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與論斷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而按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








    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而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又供述證據前後,雖稍有參差或互相矛盾,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證據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從而供述證據之一部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亦非證據法則所不許。原判決綜合前述各項證據資料,認定被告確有前揭犯行,論斷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並未因而獲得利益,不能證明被告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等情,乃其採證職權之合法行使,且無上訴意旨所指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情事,縱認原判決對被告等供述各情,未逐句說明其為如何斟酌取捨之理由,而有微疵,然於判決之結果並無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說明不能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並未論斷龔良榮所獲得者非屬不法利益,檢察官上訴意旨未依卷內資料而任意指摘,並非有據。共犯之人數,除有特殊情形外,並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有罪判決關於共犯人數之記載說明,旨在辨別犯罪之同一性。原判決理由欄論斷說明周早立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其與被告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關係,又其事實欄之認定記載並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縱認原判決就周早立部分之論述說明未臻詳細,然其無礙於本件犯罪同一性之辨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謂應調查之證據,係指該證據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應予調查者而言。上訴意旨並未陳明曾聲請原審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為如何之調查,且原審縱再為如上開調查,亦非即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尚不得任意指摘原審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況原審於最後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前,審判長問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亦未聲請再為上開調查(原審卷第八十四頁)。而本院為法律審,被告在本院又為此爭執,自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上訴第三審理由。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徒憑己意,或就原判決已有說明之事項,或就原審判斷證據證明力之合法職權行使,漫指其違法,重為單純事實上之爭執,難謂係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Q
    1/1頁

    參考資料
    政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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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03:44#1
    &(龚^)您最帅。!! How d0 you!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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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3年度,6045號
    TPSM,93,台上,6045,20041118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0四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
    二十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字第三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六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本件依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龔良榮依規定並無法承作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下稱本件工程),而因上訴人即被告甲○○之違背法令,致使龔良榮得以承作本件工程而獲得利益。原判決未說明龔良榮所得之利益何以非屬不法利益,於法有違。、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獲得超額利益新台幣(下同)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且第一審委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所鑑定之工程總價八十九萬二千七百九十九元,加上本件工程編列預算在內應繳入國庫之工程監理費四萬四千零四十元,合計九十三萬六千八百四十元,而本件工程龔良榮係以九十五萬元得標,則被告圖利龔良榮之金額亦應為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元。原審對上情未詳加斟酌,逕予論斷龔良榮於本件工程並未獲得利益,於法有違。況「利潤明顯偏低」並不等同於「全無利潤」,原審以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報告中提及「……本件工程包商利潤明顯偏低」,論斷🌷龔良榮承包本件工程並無獲取不法利益,而就被告被訴涉犯圖利罪嫌部分,認為犯罪不能證明,其所為之論述說明,於法有違等語。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稱:、被告對⚘⚘⚘⚘龔良榮與⚘英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英吉公司)間之關係並不知情。依被告、⚘⚘沈清海、⚘龔良榮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三日,批示由⚘英吉公司、⚘⚘安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安保公司)、⚘⚘⚘政志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政志公司)三家公司辦理比價後,沈清海始通知上開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本件工程標單資料。況⚘⚘沈清海苟與⚘⚘⚘龔良榮有所勾串,何必由龔良榮指示沈清海通知三家廠商領取標單,足見原判決援引沈清海不利被告之供述各語,並非實在。另本件工程比價程序均依相關規定辦理,既有為實際比價,即應依法做成比價紀錄,自無公文書登載不實情事。、周早立於本件工程開標時,係以主計主任身分擔任監標職務,苟其知悉本件工程有不法情事,理應制止開標之進行,豈有任令沈清海等人違法之理。參酌周早立所供述之內容及其涉犯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堪認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公文書登載不實犯行,於法有違。、依郭政麟、黃聰明所供述之內容,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均同意參加本件工程之比價,自無偽造文書情事。依彭富春、周早立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周早立





    於調查站供稱:明知比價手續常是形式上比價等語,並非指比價虛偽不實,僅係書面作業之形式而已。依龔良榮、郭政麟、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標單係由各該公司自行領取,由各該公司小姐自行填寫後,經各該公司負責人蓋章持交投標。至黃聰明於調查站不利被告供述各語,其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原判決認定被告指定本件工程由⚘⚘龔良榮承包,於法有違。、證人張再添、張再木為嘉義縣中埔鄉山區民眾,務農維生而習用農曆,另參酌黃文郁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於偵查中供稱:伊等於嘉義縣調查站所供八十五年一月,乃指農曆一月等情,應可採信。又任何工程須經實地測量、規劃設計後,始能編製工程預算書,然後再進行比價發包程序,此為工程營造業界眾所週知之事實,且由本件工程之申報開工及驗收日期以觀,其亦與工程施作之常情相符,堪認施雙鳳、張再添等人有利上訴人供述各語,足以採信。黃萬益、張再添、張再木不利被告供述各情並非事實,不足採信。另龔良榮供稱:本件工程於農曆過年前兩、三天開始施作等語,最符合一般工程施作常情,應堪採信。原審未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於法有違。、原判決理由欄或援引周早立供述:被告指定由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三家廠商比價,就明顯是由龔良榮承包,因⚘英吉公司實際負責人即為⚘⚘龔良榮等情,為認定被告有本件犯行之論據之一;或又說明:監標之周早立僅係形式上觀看是否有三家比價,其縱然知悉被告早已和⚘⚘龔良榮達成承作協議,然其既未實際參與開標之作業(為監標),且僅要形式上符合即無從置酌,難認周早立與⚘龔良榮等人有犯意聯絡等情,有理由前後矛盾之違法。另⚘⚘龔良榮、⚘⚘龔政忠就填寫標單相關供述之內容相符,乃原判決以:⚘⚘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填寫政志公司標單之行為,依常理判斷,應係得⚘⚘龔良榮之授意等情,任意為不利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沈清海何以知悉通知前開三家公司領取標單,其究係⚘⚘龔良榮之要求?抑係被告之指示?其與被告是否有本件犯行攸關,原判決未予論述說明,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另沈清海未對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關於其部分上訴,因而確定,然其不上訴之原因為何不得而知。乃原判決以:被告為沈清海之直屬長官,衡情各機關之總務對比價程序不可能擅自作主,沈清海當然聽命於有最後決定權之被告,被告於本件之虛偽比價應係居於主導地位等情,而為不利於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等語。惟查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犯行,係以依另案被告沈清海、周早立等人之供述,堪認本件工程原即由被告內定⚘⚘龔良榮承作。依沈清海及證人郭政麟、郭老拋、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顯見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係⚘⚘龔良榮借牌承包上開工程之人頭公司,上開三家公司並未實際參與比價。依沈清海及被告批示之簽呈所示,堪認被告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上午十一時許,始在簽呈上批示由⚘⚘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辦理比價,而八十五年二月三日為星期六(下午不上班),隨即於同年月五日即星期一辦理比價開標,足見郭政麟、黃聰明均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之前,即接獲沈清海通知領取標單。而苟被告與⚘龔良榮間並未達成協議,沈清海如何在被告為上開批示前,即知悉並通知⚘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標單,堪認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英吉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與安保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上筆跡相同,且政志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上關於「社口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之筆跡與龔政忠所寫之筆跡相同,





    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二紙在卷可稽。而⚘⚘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二人之關係至為密切,衡情⚘⚘龔政忠係獲⚘龔良榮之授意而填寫⚘🌱⚘政志公司之標單,其與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亦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工程,於八十五年一月間,即由龔良榮帶工人前往施工等情,業據證人張再添、黃萬益於調查站中供述明確,並有土地使用同意書影本附卷可稽。雖張再添又改稱:伊所稱之八十五年一月開工,係指農曆;張再木亦改稱:係在過年前施工,已忘記詳細日期等語,然依沈清海所供述之內容,及黃萬益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張再添、張再木於同年一月十一日、即已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等情,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改稱各語,不足採信。證人黃文郁、施雙鳳所供述之內容,並不能證明本件工程無先施工後虛偽比價情事。依郭政麟、黃聰明、沈清海、周早立及被告等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與龔良榮於事先已就本件工程勾串交由龔良榮承作,其違反「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作業程序標準表」關於應切實取具三家殷實廠商估價單之規定,而以英吉公司、政志公司、安保公司之估價單為虛偽之比價,顯有共同將虛偽不實比價之事實登載於比價紀錄表,並將之編入本件工程卷宗內用以行使之犯行。沈清海因本件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並有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可稽。復明公訴意旨雖另指:被告等上開虛偽比價開標手續,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元得標之認定,使龔良榮得以未經公平切實之比價程序,承作本件工程並完成驗收付款手續,龔良榮因而獲得超額利益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因認被告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嫌部分。經查本件工程所編製之預算書,係根據嘉義縣政府訂頒統一價格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有關工程單價分析編列,本件工程編列之預算為一百零二萬六千元,有嘉義縣中埔鄉公所預算書影本附卷可稽,而英吉公司得標價格則為較預算為低之九十五萬元,有英吉公司提出之工程估價單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比價紀錄表影本在卷足憑,並據證人即嘉義縣中埔鄉技士施雙鳳證述明確。檢察官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等,指嘉義縣中埔鄉公所與英吉公司所簽訂之本件工程合約書總價,其與市價較高者相比約高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云云。然檢察官所援引比較之資料,並不及於預算書所列PC管、小搬運費、機械搬運費、施工安全費、路面維護費及工程監理費用等,自不能以之認定龔良榮獲有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之超額利益。又依郭政麟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係屬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又係分散於七處山區之零星小型工程,其工料搬運所耗費之人力物力較多,施工成本較平地為高。另依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結果及證人牛台錕所證述之內容,亦均認本件工程估價單工程項目編列不足,且未依不同性質明確區分項目,影響投標廠商估算金額,致承攬總價似有偏低,其利潤不足等情。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自亦不能證明被告有修正前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之犯行,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等情,予以綜合判斷。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被告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刑。業已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與論斷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而按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








    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而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又供述證據前後,雖稍有參差或互相矛盾,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證據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從而供述證據之一部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亦非證據法則所不許。原判決綜合前述各項證據資料,認定被告確有前揭犯行,論斷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並未因而獲得利益,不能證明被告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等情,乃其採證職權之合法行使,且無上訴意旨所指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情事,縱認原判決對被告等供述各情,未逐句說明其為如何斟酌取捨之理由,而有微疵,然於判決之結果並無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說明不能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並未論斷龔良榮所獲得者非屬不法利益,檢察官上訴意旨未依卷內資料而任意指摘,並非有據。共犯之人數,除有特殊情形外,並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有罪判決關於共犯人數之記載說明,旨在辨別犯罪之同一性。原判決理由欄論斷說明周早立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其與被告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關係,又其事實欄之認定記載並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縱認原判決就周早立部分之論述說明未臻詳細,然其無礙於本件犯罪同一性之辨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謂應調查之證據,係指該證據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應予調查者而言。上訴意旨並未陳明曾聲請原審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為如何之調查,且原審縱再為如上開調查,亦非即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尚不得任意指摘原審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況原審於最後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前,審判長問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亦未聲請再為上開調查(原審卷第八十四頁)。而本院為法律審,被告在本院又為此爭執,自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上訴第三審理由。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徒憑己意,或就原判決已有說明之事項,或就原審判斷證據證明力之合法職權行使,漫指其違法,重為單純事實上之爭執,難謂係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Q
    1/1頁

    參考資料
    政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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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03:44#1
    &(龚^)您最帅。!! How d0 you!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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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3年度,6045號
    TPSM,93,台上,6045,20041118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0四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
    二十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字第三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六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本件依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龔良榮依規定並無法承作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下稱本件工程),而因上訴人即被告甲○○之違背法令,致使龔良榮得以承作本件工程而獲得利益。原判決未說明龔良榮所得之利益何以非屬不法利益,於法有違。、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獲得超額利益新台幣(下同)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且第一審委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所鑑定之工程總價八十九萬二千七百九十九元,加上本件工程編列預算在內應繳入國庫之工程監理費四萬四千零四十元,合計九十三萬六千八百四十元,而本件工程龔良榮係以九十五萬元得標,則被告圖利龔良榮之金額亦應為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元。原審對上情未詳加斟酌,逕予論斷龔良榮於本件工程並未獲得利益,於法有違。況「利潤明顯偏低」並不等同於「全無利潤」,原審以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報告中提及「……本件工程包商利潤明顯偏低」,論斷🌷龔良榮承包本件工程並無獲取不法利益,而就被告被訴涉犯圖利罪嫌部分,認為犯罪不能證明,其所為之論述說明,於法有違等語。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稱:、被告對⚘⚘⚘⚘龔良榮與⚘英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英吉公司)間之關係並不知情。依被告、⚘⚘沈清海、⚘龔良榮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三日,批示由⚘英吉公司、⚘⚘安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安保公司)、⚘⚘⚘政志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政志公司)三家公司辦理比價後,沈清海始通知上開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本件工程標單資料。況⚘⚘沈清海苟與⚘⚘⚘龔良榮有所勾串,何必由龔良榮指示沈清海通知三家廠商領取標單,足見原判決援引沈清海不利被告之供述各語,並非實在。另本件工程比價程序均依相關規定辦理,既有為實際比價,即應依法做成比價紀錄,自無公文書登載不實情事。、周早立於本件工程開標時,係以主計主任身分擔任監標職務,苟其知悉本件工程有不法情事,理應制止開標之進行,豈有任令沈清海等人違法之理。參酌周早立所供述之內容及其涉犯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堪認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公文書登載不實犯行,於法有違。、依郭政麟、黃聰明所供述之內容,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均同意參加本件工程之比價,自無偽造文書情事。依彭富春、周早立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周早立





    於調查站供稱:明知比價手續常是形式上比價等語,並非指比價虛偽不實,僅係書面作業之形式而已。依龔良榮、郭政麟、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標單係由各該公司自行領取,由各該公司小姐自行填寫後,經各該公司負責人蓋章持交投標。至黃聰明於調查站不利被告供述各語,其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原判決認定被告指定本件工程由⚘⚘龔良榮承包,於法有違。、證人張再添、張再木為嘉義縣中埔鄉山區民眾,務農維生而習用農曆,另參酌黃文郁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於偵查中供稱:伊等於嘉義縣調查站所供八十五年一月,乃指農曆一月等情,應可採信。又任何工程須經實地測量、規劃設計後,始能編製工程預算書,然後再進行比價發包程序,此為工程營造業界眾所週知之事實,且由本件工程之申報開工及驗收日期以觀,其亦與工程施作之常情相符,堪認施雙鳳、張再添等人有利上訴人供述各語,足以採信。黃萬益、張再添、張再木不利被告供述各情並非事實,不足採信。另龔良榮供稱:本件工程於農曆過年前兩、三天開始施作等語,最符合一般工程施作常情,應堪採信。原審未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於法有違。、原判決理由欄或援引周早立供述:被告指定由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三家廠商比價,就明顯是由龔良榮承包,因⚘英吉公司實際負責人即為⚘⚘龔良榮等情,為認定被告有本件犯行之論據之一;或又說明:監標之周早立僅係形式上觀看是否有三家比價,其縱然知悉被告早已和⚘⚘龔良榮達成承作協議,然其既未實際參與開標之作業(為監標),且僅要形式上符合即無從置酌,難認周早立與⚘龔良榮等人有犯意聯絡等情,有理由前後矛盾之違法。另⚘⚘龔良榮、⚘⚘龔政忠就填寫標單相關供述之內容相符,乃原判決以:⚘⚘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填寫政志公司標單之行為,依常理判斷,應係得⚘⚘龔良榮之授意等情,任意為不利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沈清海何以知悉通知前開三家公司領取標單,其究係⚘⚘龔良榮之要求?抑係被告之指示?其與被告是否有本件犯行攸關,原判決未予論述說明,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另沈清海未對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關於其部分上訴,因而確定,然其不上訴之原因為何不得而知。乃原判決以:被告為沈清海之直屬長官,衡情各機關之總務對比價程序不可能擅自作主,沈清海當然聽命於有最後決定權之被告,被告於本件之虛偽比價應係居於主導地位等情,而為不利於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等語。惟查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犯行,係以依另案被告沈清海、周早立等人之供述,堪認本件工程原即由被告內定⚘⚘龔良榮承作。依沈清海及證人郭政麟、郭老拋、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顯見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係⚘⚘龔良榮借牌承包上開工程之人頭公司,上開三家公司並未實際參與比價。依沈清海及被告批示之簽呈所示,堪認被告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上午十一時許,始在簽呈上批示由⚘⚘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辦理比價,而八十五年二月三日為星期六(下午不上班),隨即於同年月五日即星期一辦理比價開標,足見郭政麟、黃聰明均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之前,即接獲沈清海通知領取標單。而苟被告與⚘龔良榮間並未達成協議,沈清海如何在被告為上開批示前,即知悉並通知⚘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標單,堪認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英吉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與安保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上筆跡相同,且政志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上關於「社口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之筆跡與龔政忠所寫之筆跡相同,





    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二紙在卷可稽。而⚘⚘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二人之關係至為密切,衡情⚘⚘龔政忠係獲⚘龔良榮之授意而填寫⚘🌱⚘政志公司之標單,其與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亦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工程,於八十五年一月間,即由龔良榮帶工人前往施工等情,業據證人張再添、黃萬益於調查站中供述明確,並有土地使用同意書影本附卷可稽。雖張再添又改稱:伊所稱之八十五年一月開工,係指農曆;張再木亦改稱:係在過年前施工,已忘記詳細日期等語,然依沈清海所供述之內容,及黃萬益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張再添、張再木於同年一月十一日、即已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等情,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改稱各語,不足採信。證人黃文郁、施雙鳳所供述之內容,並不能證明本件工程無先施工後虛偽比價情事。依郭政麟、黃聰明、沈清海、周早立及被告等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與龔良榮於事先已就本件工程勾串交由龔良榮承作,其違反「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作業程序標準表」關於應切實取具三家殷實廠商估價單之規定,而以英吉公司、政志公司、安保公司之估價單為虛偽之比價,顯有共同將虛偽不實比價之事實登載於比價紀錄表,並將之編入本件工程卷宗內用以行使之犯行。沈清海因本件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並有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可稽。復明公訴意旨雖另指:被告等上開虛偽比價開標手續,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元得標之認定,使龔良榮得以未經公平切實之比價程序,承作本件工程並完成驗收付款手續,龔良榮因而獲得超額利益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因認被告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嫌部分。經查本件工程所編製之預算書,係根據嘉義縣政府訂頒統一價格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有關工程單價分析編列,本件工程編列之預算為一百零二萬六千元,有嘉義縣中埔鄉公所預算書影本附卷可稽,而英吉公司得標價格則為較預算為低之九十五萬元,有英吉公司提出之工程估價單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比價紀錄表影本在卷足憑,並據證人即嘉義縣中埔鄉技士施雙鳳證述明確。檢察官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等,指嘉義縣中埔鄉公所與英吉公司所簽訂之本件工程合約書總價,其與市價較高者相比約高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云云。然檢察官所援引比較之資料,並不及於預算書所列PC管、小搬運費、機械搬運費、施工安全費、路面維護費及工程監理費用等,自不能以之認定龔良榮獲有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之超額利益。又依郭政麟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係屬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又係分散於七處山區之零星小型工程,其工料搬運所耗費之人力物力較多,施工成本較平地為高。另依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結果及證人牛台錕所證述之內容,亦均認本件工程估價單工程項目編列不足,且未依不同性質明確區分項目,影響投標廠商估算金額,致承攬總價似有偏低,其利潤不足等情。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自亦不能證明被告有修正前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之犯行,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等情,予以綜合判斷。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被告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刑。業已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與論斷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而按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








    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而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又供述證據前後,雖稍有參差或互相矛盾,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證據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從而供述證據之一部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亦非證據法則所不許。原判決綜合前述各項證據資料,認定被告確有前揭犯行,論斷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並未因而獲得利益,不能證明被告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等情,乃其採證職權之合法行使,且無上訴意旨所指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情事,縱認原判決對被告等供述各情,未逐句說明其為如何斟酌取捨之理由,而有微疵,然於判決之結果並無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說明不能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並未論斷龔良榮所獲得者非屬不法利益,檢察官上訴意旨未依卷內資料而任意指摘,並非有據。共犯之人數,除有特殊情形外,並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有罪判決關於共犯人數之記載說明,旨在辨別犯罪之同一性。原判決理由欄論斷說明周早立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其與被告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關係,又其事實欄之認定記載並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縱認原判決就周早立部分之論述說明未臻詳細,然其無礙於本件犯罪同一性之辨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謂應調查之證據,係指該證據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應予調查者而言。上訴意旨並未陳明曾聲請原審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為如何之調查,且原審縱再為如上開調查,亦非即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尚不得任意指摘原審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況原審於最後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前,審判長問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亦未聲請再為上開調查(原審卷第八十四頁)。而本院為法律審,被告在本院又為此爭執,自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上訴第三審理由。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徒憑己意,或就原判決已有說明之事項,或就原審判斷證據證明力之合法職權行使,漫指其違法,重為單純事實上之爭執,難謂係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Q
    1/1頁

    參考資料
    政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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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03:44#1
    &(龚^)您最帅。!! How d0 you!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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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3年度,6045號
    TPSM,93,台上,6045,20041118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0四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
    二十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字第三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六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本件依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龔良榮依規定並無法承作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下稱本件工程),而因上訴人即被告甲○○之違背法令,致使龔良榮得以承作本件工程而獲得利益。原判決未說明龔良榮所得之利益何以非屬不法利益,於法有違。、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獲得超額利益新台幣(下同)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且第一審委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所鑑定之工程總價八十九萬二千七百九十九元,加上本件工程編列預算在內應繳入國庫之工程監理費四萬四千零四十元,合計九十三萬六千八百四十元,而本件工程龔良榮係以九十五萬元得標,則被告圖利龔良榮之金額亦應為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元。原審對上情未詳加斟酌,逕予論斷龔良榮於本件工程並未獲得利益,於法有違。況「利潤明顯偏低」並不等同於「全無利潤」,原審以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報告中提及「……本件工程包商利潤明顯偏低」,論斷🌷龔良榮承包本件工程並無獲取不法利益,而就被告被訴涉犯圖利罪嫌部分,認為犯罪不能證明,其所為之論述說明,於法有違等語。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稱:、被告對⚘⚘⚘⚘龔良榮與⚘英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英吉公司)間之關係並不知情。依被告、⚘⚘沈清海、⚘龔良榮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三日,批示由⚘英吉公司、⚘⚘安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安保公司)、⚘⚘⚘政志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政志公司)三家公司辦理比價後,沈清海始通知上開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本件工程標單資料。況⚘⚘沈清海苟與⚘⚘⚘龔良榮有所勾串,何必由龔良榮指示沈清海通知三家廠商領取標單,足見原判決援引沈清海不利被告之供述各語,並非實在。另本件工程比價程序均依相關規定辦理,既有為實際比價,即應依法做成比價紀錄,自無公文書登載不實情事。、周早立於本件工程開標時,係以主計主任身分擔任監標職務,苟其知悉本件工程有不法情事,理應制止開標之進行,豈有任令沈清海等人違法之理。參酌周早立所供述之內容及其涉犯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堪認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公文書登載不實犯行,於法有違。、依郭政麟、黃聰明所供述之內容,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均同意參加本件工程之比價,自無偽造文書情事。依彭富春、周早立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周早立





    於調查站供稱:明知比價手續常是形式上比價等語,並非指比價虛偽不實,僅係書面作業之形式而已。依龔良榮、郭政麟、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標單係由各該公司自行領取,由各該公司小姐自行填寫後,經各該公司負責人蓋章持交投標。至黃聰明於調查站不利被告供述各語,其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原判決認定被告指定本件工程由⚘⚘龔良榮承包,於法有違。、證人張再添、張再木為嘉義縣中埔鄉山區民眾,務農維生而習用農曆,另參酌黃文郁所供述之內容,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於偵查中供稱:伊等於嘉義縣調查站所供八十五年一月,乃指農曆一月等情,應可採信。又任何工程須經實地測量、規劃設計後,始能編製工程預算書,然後再進行比價發包程序,此為工程營造業界眾所週知之事實,且由本件工程之申報開工及驗收日期以觀,其亦與工程施作之常情相符,堪認施雙鳳、張再添等人有利上訴人供述各語,足以採信。黃萬益、張再添、張再木不利被告供述各情並非事實,不足採信。另龔良榮供稱:本件工程於農曆過年前兩、三天開始施作等語,最符合一般工程施作常情,應堪採信。原審未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於法有違。、原判決理由欄或援引周早立供述:被告指定由英吉公司、安保公司、政志公司三家廠商比價,就明顯是由龔良榮承包,因⚘英吉公司實際負責人即為⚘⚘龔良榮等情,為認定被告有本件犯行之論據之一;或又說明:監標之周早立僅係形式上觀看是否有三家比價,其縱然知悉被告早已和⚘⚘龔良榮達成承作協議,然其既未實際參與開標之作業(為監標),且僅要形式上符合即無從置酌,難認周早立與⚘龔良榮等人有犯意聯絡等情,有理由前後矛盾之違法。另⚘⚘龔良榮、⚘⚘龔政忠就填寫標單相關供述之內容相符,乃原判決以:⚘⚘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填寫政志公司標單之行為,依常理判斷,應係得⚘⚘龔良榮之授意等情,任意為不利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沈清海何以知悉通知前開三家公司領取標單,其究係⚘⚘龔良榮之要求?抑係被告之指示?其與被告是否有本件犯行攸關,原判決未予論述說明,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另沈清海未對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關於其部分上訴,因而確定,然其不上訴之原因為何不得而知。乃原判決以:被告為沈清海之直屬長官,衡情各機關之總務對比價程序不可能擅自作主,沈清海當然聽命於有最後決定權之被告,被告於本件之虛偽比價應係居於主導地位等情,而為不利於被告之推論,於法有違等語。惟查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犯行,係以依另案被告沈清海、周早立等人之供述,堪認本件工程原即由被告內定⚘⚘龔良榮承作。依沈清海及證人郭政麟、郭老拋、黃聰明等人所供述之內容,顯見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係⚘⚘龔良榮借牌承包上開工程之人頭公司,上開三家公司並未實際參與比價。依沈清海及被告批示之簽呈所示,堪認被告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上午十一時許,始在簽呈上批示由⚘⚘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辦理比價,而八十五年二月三日為星期六(下午不上班),隨即於同年月五日即星期一辦理比價開標,足見郭政麟、黃聰明均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之前,即接獲沈清海通知領取標單。而苟被告與⚘龔良榮間並未達成協議,沈清海如何在被告為上開批示前,即知悉並通知⚘政志、⚘英吉、⚘⚘安保三家公司前來領取標單,堪認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英吉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與安保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估價單上筆跡相同,且政志公司之標單、切結書上關於「社口村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之筆跡與龔政忠所寫之筆跡相同,





    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二紙在卷可稽。而⚘⚘龔政忠為⚘龔良榮之子,其二人之關係至為密切,衡情⚘⚘龔政忠係獲⚘龔良榮之授意而填寫⚘🌱⚘政志公司之標單,其與被告、⚘龔良榮、⚘沈清海、🌹彭富春等人間,就本件犯行亦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工程,於八十五年一月間,即由龔良榮帶工人前往施工等情,業據證人張再添、黃萬益於調查站中供述明確,並有土地使用同意書影本附卷可稽。雖張再添又改稱:伊所稱之八十五年一月開工,係指農曆;張再木亦改稱:係在過年前施工,已忘記詳細日期等語,然依沈清海所供述之內容,及黃萬益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張再添、張再木於同年一月十一日、即已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等情,堪認張再添、張再木改稱各語,不足採信。證人黃文郁、施雙鳳所供述之內容,並不能證明本件工程無先施工後虛偽比價情事。依郭政麟、黃聰明、沈清海、周早立及被告等所供述之內容,堪認被告與龔良榮於事先已就本件工程勾串交由龔良榮承作,其違反「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作業程序標準表」關於應切實取具三家殷實廠商估價單之規定,而以英吉公司、政志公司、安保公司之估價單為虛偽之比價,顯有共同將虛偽不實比價之事實登載於比價紀錄表,並將之編入本件工程卷宗內用以行使之犯行。沈清海因本件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並有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可稽。復明公訴意旨雖另指:被告等上開虛偽比價開標手續,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元得標之認定,使龔良榮得以未經公平切實之比價程序,承作本件工程並完成驗收付款手續,龔良榮因而獲得超額利益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因認被告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嫌部分。經查本件工程所編製之預算書,係根據嘉義縣政府訂頒統一價格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有關工程單價分析編列,本件工程編列之預算為一百零二萬六千元,有嘉義縣中埔鄉公所預算書影本附卷可稽,而英吉公司得標價格則為較預算為低之九十五萬元,有英吉公司提出之工程估價單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比價紀錄表影本在卷足憑,並據證人即嘉義縣中埔鄉技士施雙鳳證述明確。檢察官參酌多家廠商估價單及「合約價格與市價對照表」等,指嘉義縣中埔鄉公所與英吉公司所簽訂之本件工程合約書總價,其與市價較高者相比約高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云云。然檢察官所援引比較之資料,並不及於預算書所列PC管、小搬運費、機械搬運費、施工安全費、路面維護費及工程監理費用等,自不能以之認定龔良榮獲有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以上之超額利益。又依郭政麟所供述之內容,堪認本件工程係屬嘉義縣中埔鄉○村○○道路,又係分散於七處山區之零星小型工程,其工料搬運所耗費之人力物力較多,施工成本較平地為高。另依台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嘉義市辦公處鑑定結果及證人牛台錕所證述之內容,亦均認本件工程估價單工程項目編列不足,且未依不同性質明確區分項目,影響投標廠商估算金額,致承攬總價似有偏低,其利潤不足等情。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自亦不能證明被告有修正前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之犯行,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等情,予以綜合判斷。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被告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刑。業已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與論斷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而按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








    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而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又供述證據前後,雖稍有參差或互相矛盾,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證據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從而供述證據之一部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亦非證據法則所不許。原判決綜合前述各項證據資料,認定被告確有前揭犯行,論斷龔良榮承作本件工程並未因而獲得利益,不能證明被告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等情,乃其採證職權之合法行使,且無上訴意旨所指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情事,縱認原判決對被告等供述各情,未逐句說明其為如何斟酌取捨之理由,而有微疵,然於判決之結果並無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說明不能證明龔良榮於本件工程確獲有利益,並未論斷龔良榮所獲得者非屬不法利益,檢察官上訴意旨未依卷內資料而任意指摘,並非有據。共犯之人數,除有特殊情形外,並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有罪判決關於共犯人數之記載說明,旨在辨別犯罪之同一性。原判決理由欄論斷說明周早立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其與被告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關係,又其事實欄之認定記載並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縱認原判決就周早立部分之論述說明未臻詳細,然其無礙於本件犯罪同一性之辨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謂應調查之證據,係指該證據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應予調查者而言。上訴意旨並未陳明曾聲請原審再傳喚黃文郁、羅榛烜等人為如何之調查,且原審縱再為如上開調查,亦非即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尚不得任意指摘原審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況原審於最後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前,審判長問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亦未聲請再為上開調查(原審卷第八十四頁)。而本院為法律審,被告在本院又為此爭執,自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上訴第三審理由。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徒憑己意,或就原判決已有說明之事項,或就原審判斷證據證明力之合法職權行使,漫指其違法,重為單純事實上之爭執,難謂係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Q
    1/1頁

    參考資料
    政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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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18日 星期二
    五楊高架 中壢楊梅段通車
    2012年12月17日





    五楊高架路段的中壢到楊梅段昨開放通車,南下車流順暢。沈君帆攝

    【石明啟、陳如嬌╱連線報導】施工三年的國道一號五楊拓寬工程,昨開放長約十二公里的中壢至楊梅段通車,因適逢周日收假車潮,不少北上駕駛開上高架道路想避開塞車,不料連高架道路也嚴重回堵,走走停停,時速一度不到十公里,通車首日北上塞車、南下順暢,引發不少北上駕駛人抱怨:「掃興。」
    車程可省7分鐘
    銜接五股到楊梅收費站的國一五楊拓寬工程全長四十公里,昨下午四時先開放中壢楊梅段通車,長約十二公里,預估用路人可因此節省六至七分鐘車程。
    交通部長毛治國在通車典禮指出,中壢至楊梅高架通車路段可避開中壢、平鎮、幼獅、楊梅等交流道,節省用路人開車時間。五股至中壢路段的二十八公里,期望農曆年前可通車。桃園縣長吳志揚說,過去五楊路段塞車嚴重,希望工程完工後,這段路不再是「慢速公路」。
    不過昨通車首日,南北向卻出現截然不同現象,《蘋果》駕車體驗,南下路段全程順暢,時速可達一百公里,北上路段卻因碰上周日收假潮塞車,嚴重回堵,時速不到十公里。不少北上駕駛罵翻天,有人說通車第一天就碰上大塞車,真掃興。
    家住台北市、在桃園機場上班的黃先生說,希望周一上班時高速公路一路暢通,但最塞的五股中壢段未完工,「應該還是會塞車吧。」
    明年2月全線通
    國工局指出,通車路段為二車道,無高乘載限制,但禁行大貨車,南下長程車輛過內壢交流道後,可利用中壢轉接道進入高架路段,於楊梅收費站前匯入中山高平面車道。北上長程車輛,經楊梅收費站後,可進入高架拓寬路段,於中壢轉接道匯入中山高平面路段。若明年二月初全線完工通車,長短途分流估可紓解三成五車流。





    五楊高架路段示意圖
    銜接五股到楊梅收費站的五楊高架路段全長40公里,昨先開放中壢到楊梅段,估可省6至7分鐘車程。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217/34711365/
    張貼者: Unknown 於 上午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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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提到...
    今年的寒假、春節假期長達一個月,觀光工廠具環保教育、文化知識、產業行銷、歷史傳承等多功能,將是過年及寒假出遊的最佳選擇。為此,包括南僑和義美生產生態生活廠區兩家觀光工廠,決定春節期間不打烊。
     另外,台塑企業文物館、林口酒廠、金蘭醬油文化博物館、郭元益糕餅博物館、雅聞魅力博覽館、東和音樂體驗館、白木屋品牌文化館、麗嬰房采衣館、宏亞巧克力共和國等9家觀光工廠,則採部份時間開放。
    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50613/122013020100336.html
    Unknown 於 上午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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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則留言:

    882020年11月23日 上午4:20
    ������������請大家~~小心❤️❤️❤️❤️����������嘉義縣~中埔地區~恐嚇、強盜丶強姦小公狗��丶竊盜集團❤️前科累累~如下文��������❤️❤️❤️����❤️❤️��������������������������������������������������☺️��������������������☺️☺️��������������☺️����������2.0 (1)
    ❤️��社口38-大旺檳榔攤~(��社口64之15//-台18^^或⚘社口38号��)-�❤️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1 年度 訴 字第 4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92.02.25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大旺檳榔攤…����林淑媛(48年生)<社口38号或社口64之15(≧ω≦)/��(��贼人--林女老相好⚘)~陳建龍(20年生)@��劉啟東(25年生~林宗屎的妹婿)\@@……��(土猪肉贩)陈文吉(30年生)⚘社口村31之1~或~⚘社口44-11号~香(狗)肉\駝鳥\土猪肉小贩❤️陳文吉30年生~妻����蘇o貞(40年生)/��⚘(长子)⚘陳建男(60年生)/��(⚘次孑)⚘陳亮宇(62年生)……等窃盗,杀人、放火,恐嚇取财,,“⚘��⚘贱仔”集團。:����������������������������������
    裁判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龍丶⚘林淑媛、⚘⚘林益智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四八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GLOCK廠1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
    00000000)、改造子彈壹顆均沒收;又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
    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仿GLOCK廠1
    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改
    造子彈壹顆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現仍於緩刑期內;其於八十七年間某日,在其已逝胞姊
    ⚘陳佳祺之房間內取得具殺傷力⚘仿GLOCK廠1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
    一把,及供上述手槍使用具殺傷力及不具殺傷力之改造子彈各一顆,即未經許可
    而持有上開槍彈。嗣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十八時四十分許,其因…………廖
    志東、徐惟哲、��⚘陳建龍陪同……�⚘�林淑媛(48年生.~大旺檳榔攤~親家母…………等����),前往林志豈位於嘉義縣梅山鄉太
    和村油車寮八之一號之住處,與在此飲酒之田永成協調債務償還之問題,詎甲○
    ○竟因田永成酒後語氣不佳,即取出隨身攜帶之上開手槍,持以抵住田永成之頭
    部,並敲打其肩部,再抵住其腰部,使田永成心生畏懼,而恐嚇危害其安全;在
    旁之田永成友人郭文郎見狀乃上前勸解,亦遭甲○○持槍相向,並告以沒伊的事
    ,別多話等語,同使郭文郎心生畏懼,而恐嚇危害其安全。嗣經田永成等人報案.....................................。
    ❤️������民眾❤️❤️小心~中埔-⋯⋯吳鳯廟(台18)~��������⚘大旺檳榔攤~(⚘社口38号)林淑媛(48世代丿,❤️林宗屎(39世代)丶��林宗德(38世代)、��林益智(66世代~林宗德之長子)丶❤️劉啟東(33年生~~��林宗屎之妹婿丶❤️陳建龍28年生(林女之竊盜集團~老相好).................及(⚘��肉贩^^陈文吉(40年生)��⚘香肉販&土猪肉~~社口44-之11《或》社口村31之1號~❤️����(香)狗肉/猪肉、/鴕鳥肉⋯⋯肉販商~~⚘(��肉贩之妻)蘇o貞(48世代~~醫美丶吃大量西藥丶凍齡丶保體力...之老怪物~次孑����������(肉贩次子~陳亮宇(62年生)丶��(肉贩長子~陳建男60世代)..........@@,....中埔社口組成「殺人丶恐嚇丶竊盜集團」.........附近及全台民眾.......防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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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28日 上午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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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18日 星期二
    五楊高架 中壢楊梅段通車
    2012年12月17日





    五楊高架路段的中壢到楊梅段昨開放通車,南下車流順暢。沈君帆攝

    【石明啟、陳如嬌╱連線報導】施工三年的國道一號五楊拓寬工程,昨開放長約十二公里的中壢至楊梅段通車,因適逢周日收假車潮,不少北上駕駛開上高架道路想避開塞車,不料連高架道路也嚴重回堵,走走停停,時速一度不到十公里,通車首日北上塞車、南下順暢,引發不少北上駕駛人抱怨:「掃興。」
    車程可省7分鐘
    銜接五股到楊梅收費站的國一五楊拓寬工程全長四十公里,昨下午四時先開放中壢楊梅段通車,長約十二公里,預估用路人可因此節省六至七分鐘車程。
    交通部長毛治國在通車典禮指出,中壢至楊梅高架通車路段可避開中壢、平鎮、幼獅、楊梅等交流道,節省用路人開車時間。五股至中壢路段的二十八公里,期望農曆年前可通車。桃園縣長吳志揚說,過去五楊路段塞車嚴重,希望工程完工後,這段路不再是「慢速公路」。
    不過昨通車首日,南北向卻出現截然不同現象,《蘋果》駕車體驗,南下路段全程順暢,時速可達一百公里,北上路段卻因碰上周日收假潮塞車,嚴重回堵,時速不到十公里。不少北上駕駛罵翻天,有人說通車第一天就碰上大塞車,真掃興。
    家住台北市、在桃園機場上班的黃先生說,希望周一上班時高速公路一路暢通,但最塞的五股中壢段未完工,「應該還是會塞車吧。」
    明年2月全線通
    國工局指出,通車路段為二車道,無高乘載限制,但禁行大貨車,南下長程車輛過內壢交流道後,可利用中壢轉接道進入高架路段,於楊梅收費站前匯入中山高平面車道。北上長程車輛,經楊梅收費站後,可進入高架拓寬路段,於中壢轉接道匯入中山高平面路段。若明年二月初全線完工通車,長短途分流估可紓解三成五車流。





    五楊高架路段示意圖
    銜接五股到楊梅收費站的五楊高架路段全長40公里,昨先開放中壢到楊梅段,估可省6至7分鐘車程。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217/3471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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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提到...
    今年的寒假、春節假期長達一個月,觀光工廠具環保教育、文化知識、產業行銷、歷史傳承等多功能,將是過年及寒假出遊的最佳選擇。為此,包括南僑和義美生產生態生活廠區兩家觀光工廠,決定春節期間不打烊。
     另外,台塑企業文物館、林口酒廠、金蘭醬油文化博物館、郭元益糕餅博物館、雅聞魅力博覽館、東和音樂體驗館、白木屋品牌文化館、麗嬰房采衣館、宏亞巧克力共和國等9家觀光工廠,則採部份時間開放。
    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50613/122013020100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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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2020年11月23日 上午4:20
    ������������請大家~~小心❤️❤️❤️❤️����������嘉義縣~中埔地區~恐嚇、強盜丶強姦小公狗��丶竊盜集團❤️前科累累~如下文��������❤️❤️❤️����❤️❤️��������������������������������������������������☺️��������������������☺️☺️��������������☺️����������2.0 (1)
    ❤️��社口38-大旺檳榔攤~(��社口64之15//-台18^^或⚘社口38号��)-�❤️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1 年度 訴 字第 4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92.02.25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大旺檳榔攤…����林淑媛(48年生)<社口38号或社口64之15(≧ω≦)/��(��贼人--林女老相好⚘)~陳建龍(20年生)@��劉啟東(25年生~林宗屎的妹婿)\@@……��(土猪肉贩)陈文吉(30年生)⚘社口村31之1~或~⚘社口44-11号~香(狗)肉\駝鳥\土猪肉小贩❤️陳文吉30年生~妻����蘇o貞(40年生)/��⚘(长子)⚘陳建男(60年生)/��(⚘次孑)⚘陳亮宇(62年生)……等窃盗,杀人、放火,恐嚇取财,,“⚘��⚘贱仔”集團。:����������������������������������
    裁判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龍丶⚘林淑媛、⚘⚘林益智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四八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GLOCK廠1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
    00000000)、改造子彈壹顆均沒收;又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
    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仿GLOCK廠1
    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改
    造子彈壹顆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現仍於緩刑期內;其於八十七年間某日,在其已逝胞姊
    ⚘陳佳祺之房間內取得具殺傷力⚘仿GLOCK廠1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
    一把,及供上述手槍使用具殺傷力及不具殺傷力之改造子彈各一顆,即未經許可
    而持有上開槍彈。嗣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十八時四十分許,其因…………廖
    志東、徐惟哲、��⚘陳建龍陪同……�⚘�林淑媛(48年生.~大旺檳榔攤~親家母…………等����),前往林志豈位於嘉義縣梅山鄉太
    和村油車寮八之一號之住處,與在此飲酒之田永成協調債務償還之問題,詎甲○
    ○竟因田永成酒後語氣不佳,即取出隨身攜帶之上開手槍,持以抵住田永成之頭
    部,並敲打其肩部,再抵住其腰部,使田永成心生畏懼,而恐嚇危害其安全;在
    旁之田永成友人郭文郎見狀乃上前勸解,亦遭甲○○持槍相向,並告以沒伊的事
    ,別多話等語,同使郭文郎心生畏懼,而恐嚇危害其安全。嗣經田永成等人報案.....................................。
    ❤️������民眾❤️❤️小心~中埔-⋯⋯吳鳯廟(台18)~��������⚘大旺檳榔攤~(⚘社口38号)林淑媛(48世代丿,❤️林宗屎(39世代)丶��林宗德(38世代)、��林益智(66世代~林宗德之長子)丶❤️劉啟東(33年生~~��林宗屎之妹婿丶❤️陳建龍28年生(林女之竊盜集團~老相好).................及(⚘��肉贩^^陈文吉(40年生)��⚘香肉販&土猪肉~~社口44-之11《或》社口村31之1號~❤️����(香)狗肉/猪肉、/鴕鳥肉⋯⋯肉販商~~⚘(��肉贩之妻)蘇o貞(48世代~~醫美丶吃大量西藥丶凍齡丶保體力...之老怪物~次孑����������(肉贩次子~陳亮宇(62年生)丶��(肉贩長子~陳建男60世代)..........@@,....中埔社口組成「殺人丶恐嚇丶竊盜集團」.........附近及全台民眾.......防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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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明啟、陳如嬌╱連線報導】施工三年的國道一號五楊拓寬工程,昨開放長約十二公里的中壢至楊梅段通車,因適逢周日收假車潮,不少北上駕駛開上高架道路想避開塞車,不料連高架道路也嚴重回堵,走走停停,時速一度不到十公里,通車首日北上塞車、南下順暢,引發不少北上駕駛人抱怨:「掃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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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昨通車首日,南北向卻出現截然不同現象,《蘋果》駕車體驗,南下路段全程順暢,時速可達一百公里,北上路段卻因碰上周日收假潮塞車,嚴重回堵,時速不到十公里。不少北上駕駛罵翻天,有人說通車第一天就碰上大塞車,真掃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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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楊高架路段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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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日期: 9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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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龍丶⚘林淑媛、⚘⚘林益智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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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GLOCK廠1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
    00000000)、改造子彈壹顆均沒收;又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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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仿GLOCK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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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子彈壹顆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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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東、徐惟哲、��⚘陳建龍陪同……�⚘�林淑媛(48年生.~大旺檳榔攤~親家母…………等����),前往林志豈位於嘉義縣梅山鄉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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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楊高架路段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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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口38-大旺檳榔攤~(��社口64之15//-台18^^或⚘社口38号��)-�❤️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1 年度 訴 字第 4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92.02.25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大旺檳榔攤…����林淑媛(48年生)<社口38号或社口64之15(≧ω≦)/��(��贼人--林女老相好⚘)~陳建龍(20年生)@��劉啟東(25年生~林宗屎的妹婿)\@@……��(土猪肉贩)陈文吉(30年生)⚘社口村31之1~或~⚘社口44-11号~香(狗)肉\駝鳥\土猪肉小贩❤️陳文吉30年生~妻����蘇o貞(40年生)/��⚘(长子)⚘陳建男(60年生)/��(⚘次孑)⚘陳亮宇(62年生)……等窃盗,杀人、放火,恐嚇取财,,“⚘��⚘贱仔”集團。:����������������������������������
    裁判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龍丶⚘林淑媛、⚘⚘林益智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四八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GLOCK廠1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
    00000000)、改造子彈壹顆均沒收;又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
    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仿GLOCK廠1
    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改
    造子彈壹顆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現仍於緩刑期內;其於八十七年間某日,在其已逝胞姊
    ⚘陳佳祺之房間內取得具殺傷力⚘仿GLOCK廠1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
    一把,及供上述手槍使用具殺傷力及不具殺傷力之改造子彈各一顆,即未經許可
    而持有上開槍彈。嗣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十八時四十分許,其因…………廖
    志東、徐惟哲、��⚘陳建龍陪同……�⚘�林淑媛(48年生.~大旺檳榔攤~親家母…………等����),前往林志豈位於嘉義縣梅山鄉太
    和村油車寮八之一號之住處,與在此飲酒之田永成協調債務償還之問題,詎甲○
    ○竟因田永成酒後語氣不佳,即取出隨身攜帶之上開手槍,持以抵住田永成之頭
    部,並敲打其肩部,再抵住其腰部,使田永成心生畏懼,而恐嚇危害其安全;在
    旁之田永成友人郭文郎見狀乃上前勸解,亦遭甲○○持槍相向,並告以沒伊的事
    ,別多話等語,同使郭文郎心生畏懼,而恐嚇危害其安全。嗣經田永成等人報案.....................................。
    ❤️������民眾❤️❤️小心~中埔-⋯⋯吳鳯廟(台18)~��������⚘大旺檳榔攤~(⚘社口38号)林淑媛(48世代丿,❤️林宗屎(39世代)丶��林宗德(38世代)、��林益智(66世代~林宗德之長子)丶❤️劉啟東(33年生~~��林宗屎之妹婿丶❤️陳建龍28年生(林女之竊盜集團~老相好).................及(⚘��肉贩^^陈文吉(40年生)��⚘香肉販&土猪肉~~社口44-之11《或》社口村31之1號~❤️����(香)狗肉/猪肉、/鴕鳥肉⋯⋯肉販商~~⚘(��肉贩之妻)蘇o貞(48世代~~醫美丶吃大量西藥丶凍齡丶保體力...之老怪物~次孑����������(肉贩次子~陳亮宇(62年生)丶��(肉贩長子~陳建男60世代)..........@@,....中埔社口組成「殺人丶恐嚇丶竊盜集團」.........附近及全台民眾.......防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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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絕「假休耕真養地」 鎖定百大休耕地
    桃縣府盼保留軌道 結合休閒
    桃園跨年打頭陣 全國最早開場
    五楊高架道路通車 房價跟著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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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壽投資高鐵桃園站特定區簽約
    五楊高架 中壢楊梅段通車
    地主須知
    桃園軍用機場 傳年底將熄燈
    航空城區段徵收公聽會
    航空城說明會 周六起辦8場
    航空城開發 村民期待又怕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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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18日 星期二
    五楊高架 中壢楊梅段通車
    2012年12月17日





    五楊高架路段的中壢到楊梅段昨開放通車,南下車流順暢。沈君帆攝

    【石明啟、陳如嬌╱連線報導】施工三年的國道一號五楊拓寬工程,昨開放長約十二公里的中壢至楊梅段通車,因適逢周日收假車潮,不少北上駕駛開上高架道路想避開塞車,不料連高架道路也嚴重回堵,走走停停,時速一度不到十公里,通車首日北上塞車、南下順暢,引發不少北上駕駛人抱怨:「掃興。」
    車程可省7分鐘
    銜接五股到楊梅收費站的國一五楊拓寬工程全長四十公里,昨下午四時先開放中壢楊梅段通車,長約十二公里,預估用路人可因此節省六至七分鐘車程。
    交通部長毛治國在通車典禮指出,中壢至楊梅高架通車路段可避開中壢、平鎮、幼獅、楊梅等交流道,節省用路人開車時間。五股至中壢路段的二十八公里,期望農曆年前可通車。桃園縣長吳志揚說,過去五楊路段塞車嚴重,希望工程完工後,這段路不再是「慢速公路」。
    不過昨通車首日,南北向卻出現截然不同現象,《蘋果》駕車體驗,南下路段全程順暢,時速可達一百公里,北上路段卻因碰上周日收假潮塞車,嚴重回堵,時速不到十公里。不少北上駕駛罵翻天,有人說通車第一天就碰上大塞車,真掃興。
    家住台北市、在桃園機場上班的黃先生說,希望周一上班時高速公路一路暢通,但最塞的五股中壢段未完工,「應該還是會塞車吧。」
    明年2月全線通
    國工局指出,通車路段為二車道,無高乘載限制,但禁行大貨車,南下長程車輛過內壢交流道後,可利用中壢轉接道進入高架路段,於楊梅收費站前匯入中山高平面車道。北上長程車輛,經楊梅收費站後,可進入高架拓寬路段,於中壢轉接道匯入中山高平面路段。若明年二月初全線完工通車,長短途分流估可紓解三成五車流。





    五楊高架路段示意圖
    銜接五股到楊梅收費站的五楊高架路段全長40公里,昨先開放中壢到楊梅段,估可省6至7分鐘車程。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217/3471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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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提到...
    今年的寒假、春節假期長達一個月,觀光工廠具環保教育、文化知識、產業行銷、歷史傳承等多功能,將是過年及寒假出遊的最佳選擇。為此,包括南僑和義美生產生態生活廠區兩家觀光工廠,決定春節期間不打烊。
     另外,台塑企業文物館、林口酒廠、金蘭醬油文化博物館、郭元益糕餅博物館、雅聞魅力博覽館、東和音樂體驗館、白木屋品牌文化館、麗嬰房采衣館、宏亞巧克力共和國等9家觀光工廠,則採部份時間開放。
    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50613/122013020100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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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2020年11月23日 上午4:20
    ������������請大家~~小心❤️❤️❤️❤️����������嘉義縣~中埔地區~恐嚇、強盜丶強姦小公狗��丶竊盜集團❤️前科累累~如下文��������❤️❤️❤️����❤️❤️��������������������������������������������������☺️��������������������☺️☺️��������������☺️����������2.0 (1)
    ❤️��社口38-大旺檳榔攤~(��社口64之15//-台18^^或⚘社口38号��)-�❤️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1 年度 訴 字第 4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92.02.25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大旺檳榔攤…����林淑媛(48年生)<社口38号或社口64之15(≧ω≦)/��(��贼人--林女老相好⚘)~陳建龍(20年生)@��劉啟東(25年生~林宗屎的妹婿)\@@……��(土猪肉贩)陈文吉(30年生)⚘社口村31之1~或~⚘社口44-11号~香(狗)肉\駝鳥\土猪肉小贩❤️陳文吉30年生~妻����蘇o貞(40年生)/��⚘(长子)⚘陳建男(60年生)/��(⚘次孑)⚘陳亮宇(62年生)……等窃盗,杀人、放火,恐嚇取财,,“⚘��⚘贱仔”集團。:����������������������������������
    裁判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龍丶⚘林淑媛、⚘⚘林益智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四八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GLOCK廠1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
    00000000)、改造子彈壹顆均沒收;又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
    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仿GLOCK廠1
    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改
    造子彈壹顆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現仍於緩刑期內;其於八十七年間某日,在其已逝胞姊
    ⚘陳佳祺之房間內取得具殺傷力⚘仿GLOCK廠1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
    一把,及供上述手槍使用具殺傷力及不具殺傷力之改造子彈各一顆,即未經許可
    而持有上開槍彈。嗣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十八時四十分許,其因…………廖
    志東、徐惟哲、��⚘陳建龍陪同……�⚘�林淑媛(48年生.~大旺檳榔攤~親家母…………等����),前往林志豈位於嘉義縣梅山鄉太
    和村油車寮八之一號之住處,與在此飲酒之田永成協調債務償還之問題,詎甲○
    ○竟因田永成酒後語氣不佳,即取出隨身攜帶之上開手槍,持以抵住田永成之頭
    部,並敲打其肩部,再抵住其腰部,使田永成心生畏懼,而恐嚇危害其安全;在
    旁之田永成友人郭文郎見狀乃上前勸解,亦遭甲○○持槍相向,並告以沒伊的事
    ,別多話等語,同使郭文郎心生畏懼,而恐嚇危害其安全。嗣經田永成等人報案.....................................。
    ❤️������民眾❤️❤️小心~中埔-⋯⋯吳鳯廟(台18)~��������⚘大旺檳榔攤~(⚘社口38号)林淑媛(48世代丿,❤️林宗屎(39世代)丶��林宗德(38世代)、��林益智(66世代~林宗德之長子)丶❤️劉啟東(33年生~~��林宗屎之妹婿丶❤️陳建龍28年生(林女之竊盜集團~老相好).................及(⚘��肉贩^^陈文吉(40年生)��⚘香肉販&土猪肉~~社口44-之11《或》社口村31之1號~❤️����(香)狗肉/猪肉、/鴕鳥肉⋯⋯肉販商~~⚘(��肉贩之妻)蘇o貞(48世代~~醫美丶吃大量西藥丶凍齡丶保體力...之老怪物~次孑����������(肉贩次子~陳亮宇(62年生)丶��(肉贩長子~陳建男60世代)..........@@,....中埔社口組成「殺人丶恐嚇丶竊盜集團」.........附近及全台民眾.......防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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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絕「假休耕真養地」 鎖定百大休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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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跨年打頭陣 全國最早開場
    五楊高架道路通車 房價跟著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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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17日





    五楊高架路段的中壢到楊梅段昨開放通車,南下車流順暢。沈君帆攝

    【石明啟、陳如嬌╱連線報導】施工三年的國道一號五楊拓寬工程,昨開放長約十二公里的中壢至楊梅段通車,因適逢周日收假車潮,不少北上駕駛開上高架道路想避開塞車,不料連高架道路也嚴重回堵,走走停停,時速一度不到十公里,通車首日北上塞車、南下順暢,引發不少北上駕駛人抱怨:「掃興。」
    車程可省7分鐘
    銜接五股到楊梅收費站的國一五楊拓寬工程全長四十公里,昨下午四時先開放中壢楊梅段通車,長約十二公里,預估用路人可因此節省六至七分鐘車程。
    交通部長毛治國在通車典禮指出,中壢至楊梅高架通車路段可避開中壢、平鎮、幼獅、楊梅等交流道,節省用路人開車時間。五股至中壢路段的二十八公里,期望農曆年前可通車。桃園縣長吳志揚說,過去五楊路段塞車嚴重,希望工程完工後,這段路不再是「慢速公路」。
    不過昨通車首日,南北向卻出現截然不同現象,《蘋果》駕車體驗,南下路段全程順暢,時速可達一百公里,北上路段卻因碰上周日收假潮塞車,嚴重回堵,時速不到十公里。不少北上駕駛罵翻天,有人說通車第一天就碰上大塞車,真掃興。
    家住台北市、在桃園機場上班的黃先生說,希望周一上班時高速公路一路暢通,但最塞的五股中壢段未完工,「應該還是會塞車吧。」
    明年2月全線通
    國工局指出,通車路段為二車道,無高乘載限制,但禁行大貨車,南下長程車輛過內壢交流道後,可利用中壢轉接道進入高架路段,於楊梅收費站前匯入中山高平面車道。北上長程車輛,經楊梅收費站後,可進入高架拓寬路段,於中壢轉接道匯入中山高平面路段。若明年二月初全線完工通車,長短途分流估可紓解三成五車流。





    五楊高架路段示意圖
    銜接五股到楊梅收費站的五楊高架路段全長40公里,昨先開放中壢到楊梅段,估可省6至7分鐘車程。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217/3471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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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台塑企業文物館、林口酒廠、金蘭醬油文化博物館、郭元益糕餅博物館、雅聞魅力博覽館、東和音樂體驗館、白木屋品牌文化館、麗嬰房采衣館、宏亞巧克力共和國等9家觀光工廠,則採部份時間開放。
    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50613/122013020100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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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龍丶⚘林淑媛、⚘⚘林益智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四八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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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0)、改造子彈壹顆均沒收;又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
    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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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佳祺之房間內取得具殺傷力⚘仿GLOCK廠1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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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竟因田永成酒後語氣不佳,即取出隨身攜帶之上開手槍,持以抵住田永成之頭
    部,並敲打其肩部,再抵住其腰部,使田永成心生畏懼,而恐嚇危害其安全;在
    旁之田永成友人郭文郎見狀乃上前勸解,亦遭甲○○持槍相向,並告以沒伊的事
    ,別多話等語,同使郭文郎心生畏懼,而恐嚇危害其安全。嗣經田永成等人報案.....................................。
    ❤️������民眾❤️❤️小心~中埔-⋯⋯吳鳯廟(台18)~��������⚘大旺檳榔攤~(⚘社口38号)林淑媛(48世代丿,❤️林宗屎(39世代)丶��林宗德(38世代)、��林益智(66世代~林宗德之長子)丶❤️劉啟東(33年生~~��林宗屎之妹婿丶❤️陳建龍28年生(林女之竊盜集團~老相好).................及(⚘��肉贩^^陈文吉(40年生)��⚘香肉販&土猪肉~~社口44-之11《或》社口村31之1號~❤️����(香)狗肉/猪肉、/鴕鳥肉⋯⋯肉販商~~⚘(��肉贩之妻)蘇o貞(48世代~~醫美丶吃大量西藥丶凍齡丶保體力...之老怪物~次孑����������(肉贩次子~陳亮宇(62年生)丶��(肉贩長子~陳建男60世代)..........@@,....中埔社口組成「殺人丶恐嚇丶竊盜集團」.........附近及全台民眾.......防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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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18日 星期二
    五楊高架 中壢楊梅段通車
    2012年12月17日





    五楊高架路段的中壢到楊梅段昨開放通車,南下車流順暢。沈君帆攝

    【石明啟、陳如嬌╱連線報導】施工三年的國道一號五楊拓寬工程,昨開放長約十二公里的中壢至楊梅段通車,因適逢周日收假車潮,不少北上駕駛開上高架道路想避開塞車,不料連高架道路也嚴重回堵,走走停停,時速一度不到十公里,通車首日北上塞車、南下順暢,引發不少北上駕駛人抱怨:「掃興。」
    車程可省7分鐘
    銜接五股到楊梅收費站的國一五楊拓寬工程全長四十公里,昨下午四時先開放中壢楊梅段通車,長約十二公里,預估用路人可因此節省六至七分鐘車程。
    交通部長毛治國在通車典禮指出,中壢至楊梅高架通車路段可避開中壢、平鎮、幼獅、楊梅等交流道,節省用路人開車時間。五股至中壢路段的二十八公里,期望農曆年前可通車。桃園縣長吳志揚說,過去五楊路段塞車嚴重,希望工程完工後,這段路不再是「慢速公路」。
    不過昨通車首日,南北向卻出現截然不同現象,《蘋果》駕車體驗,南下路段全程順暢,時速可達一百公里,北上路段卻因碰上周日收假潮塞車,嚴重回堵,時速不到十公里。不少北上駕駛罵翻天,有人說通車第一天就碰上大塞車,真掃興。
    家住台北市、在桃園機場上班的黃先生說,希望周一上班時高速公路一路暢通,但最塞的五股中壢段未完工,「應該還是會塞車吧。」
    明年2月全線通
    國工局指出,通車路段為二車道,無高乘載限制,但禁行大貨車,南下長程車輛過內壢交流道後,可利用中壢轉接道進入高架路段,於楊梅收費站前匯入中山高平面車道。北上長程車輛,經楊梅收費站後,可進入高架拓寬路段,於中壢轉接道匯入中山高平面路段。若明年二月初全線完工通車,長短途分流估可紓解三成五車流。





    五楊高架路段示意圖
    銜接五股到楊梅收費站的五楊高架路段全長40公里,昨先開放中壢到楊梅段,估可省6至7分鐘車程。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217/34711365/
    張貼者: Unknown 於 上午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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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提到...
    今年的寒假、春節假期長達一個月,觀光工廠具環保教育、文化知識、產業行銷、歷史傳承等多功能,將是過年及寒假出遊的最佳選擇。為此,包括南僑和義美生產生態生活廠區兩家觀光工廠,決定春節期間不打烊。
     另外,台塑企業文物館、林口酒廠、金蘭醬油文化博物館、郭元益糕餅博物館、雅聞魅力博覽館、東和音樂體驗館、白木屋品牌文化館、麗嬰房采衣館、宏亞巧克力共和國等9家觀光工廠,則採部份時間開放。
    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50613/122013020100336.html
    Unknown 於 上午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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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2020年11月23日 上午4:20
    ������������請大家~~小心❤️❤️❤️❤️����������嘉義縣~中埔地區~恐嚇、強盜丶強姦小公狗��丶竊盜集團❤️前科累累~如下文��������❤️❤️❤️����❤️❤️��������������������������������������������������☺️��������������������☺️☺️��������������☺️����������2.0 (1)
    ❤️��社口38-大旺檳榔攤~(��社口64之15//-台18^^或⚘社口38号��)-�❤️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1 年度 訴 字第 4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92.02.25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大旺檳榔攤…����林淑媛(48年生)<社口38号或社口64之15(≧ω≦)/��(��贼人--林女老相好⚘)~陳建龍(20年生)@��劉啟東(25年生~林宗屎的妹婿)\@@……��(土猪肉贩)陈文吉(30年生)⚘社口村31之1~或~⚘社口44-11号~香(狗)肉\駝鳥\土猪肉小贩❤️陳文吉30年生~妻����蘇o貞(40年生)/��⚘(长子)⚘陳建男(60年生)/��(⚘次孑)⚘陳亮宇(62年生)……等窃盗,杀人、放火,恐嚇取财,,“⚘��⚘贱仔”集團。:����������������������������������
    裁判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龍丶⚘林淑媛、⚘⚘林益智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四八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GLOCK廠1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
    00000000)、改造子彈壹顆均沒收;又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
    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仿GLOCK廠1
    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改
    造子彈壹顆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現仍於緩刑期內;其於八十七年間某日,在其已逝胞姊
    ⚘陳佳祺之房間內取得具殺傷力⚘仿GLOCK廠1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
    一把,及供上述手槍使用具殺傷力及不具殺傷力之改造子彈各一顆,即未經許可
    而持有上開槍彈。嗣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十八時四十分許,其因…………廖
    志東、徐惟哲、��⚘陳建龍陪同……�⚘�林淑媛(48年生.~大旺檳榔攤~親家母…………等����),前往林志豈位於嘉義縣梅山鄉太
    和村油車寮八之一號之住處,與在此飲酒之田永成協調債務償還之問題,詎甲○
    ○竟因田永成酒後語氣不佳,即取出隨身攜帶之上開手槍,持以抵住田永成之頭
    部,並敲打其肩部,再抵住其腰部,使田永成心生畏懼,而恐嚇危害其安全;在
    旁之田永成友人郭文郎見狀乃上前勸解,亦遭甲○○持槍相向,並告以沒伊的事
    ,別多話等語,同使郭文郎心生畏懼,而恐嚇危害其安全。嗣經田永成等人報案.....................................。
    ❤️������民眾❤️❤️小心~中埔-⋯⋯吳鳯廟(台18)~��������⚘大旺檳榔攤~(⚘社口38号)林淑媛(48世代丿,❤️林宗屎(39世代)丶��林宗德(38世代)、��林益智(66世代~林宗德之長子)丶❤️劉啟東(33年生~~��林宗屎之妹婿丶❤️陳建龍28年生(林女之竊盜集團~老相好).................及(⚘��肉贩^^陈文吉(40年生)��⚘香肉販&土猪肉~~社口44-之11《或》社口村31之1號~❤️����(香)狗肉/猪肉、/鴕鳥肉⋯⋯肉販商~~⚘(��肉贩之妻)蘇o貞(48世代~~醫美丶吃大量西藥丶凍齡丶保體力...之老怪物~次孑����������(肉贩次子~陳亮宇(62年生)丶��(肉贩長子~陳建男60世代)..........@@,....中埔社口組成「殺人丶恐嚇丶竊盜集團」.........附近及全台民眾.......防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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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昨通車首日,南北向卻出現截然不同現象,《蘋果》駕車體驗,南下路段全程順暢,時速可達一百公里,北上路段卻因碰上周日收假潮塞車,嚴重回堵,時速不到十公里。不少北上駕駛罵翻天,有人說通車第一天就碰上大塞車,真掃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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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台塑企業文物館、林口酒廠、金蘭醬油文化博物館、郭元益糕餅博物館、雅聞魅力博覽館、東和音樂體驗館、白木屋品牌文化館、麗嬰房采衣館、宏亞巧克力共和國等9家觀光工廠,則採部份時間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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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口38-大旺檳榔攤~(��社口64之15//-台18^^或⚘社口38号��)-�❤️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1 年度 訴 字第 4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9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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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龍丶⚘林淑媛、⚘⚘林益智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四八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GLOCK廠1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
    00000000)、改造子彈壹顆均沒收;又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
    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仿GLOCK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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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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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旁之田永成友人郭文郎見狀乃上前勸解,亦遭甲○○持槍相向,並告以沒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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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台北市、在桃園機場上班的黃先生說,希望周一上班時高速公路一路暢通,但最塞的五股中壢段未完工,「應該還是會塞車吧。」
    明年2月全線通
    國工局指出,通車路段為二車道,無高乘載限制,但禁行大貨車,南下長程車輛過內壢交流道後,可利用中壢轉接道進入高架路段,於楊梅收費站前匯入中山高平面車道。北上長程車輛,經楊梅收費站後,可進入高架拓寬路段,於中壢轉接道匯入中山高平面路段。若明年二月初全線完工通車,長短途分流估可紓解三成五車流。





    五楊高架路段示意圖
    銜接五股到楊梅收費站的五楊高架路段全長40公里,昨先開放中壢到楊梅段,估可省6至7分鐘車程。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217/3471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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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提到...
    今年的寒假、春節假期長達一個月,觀光工廠具環保教育、文化知識、產業行銷、歷史傳承等多功能,將是過年及寒假出遊的最佳選擇。為此,包括南僑和義美生產生態生活廠區兩家觀光工廠,決定春節期間不打烊。
     另外,台塑企業文物館、林口酒廠、金蘭醬油文化博物館、郭元益糕餅博物館、雅聞魅力博覽館、東和音樂體驗館、白木屋品牌文化館、麗嬰房采衣館、宏亞巧克力共和國等9家觀光工廠,則採部份時間開放。
    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50613/122013020100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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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2020年11月23日 上午4:20
    ������������請大家~~小心❤️❤️❤️❤️����������嘉義縣~中埔地區~恐嚇、強盜丶強姦小公狗��丶竊盜集團❤️前科累累~如下文��������❤️❤️❤️����❤️❤️��������������������������������������������������☺️��������������������☺️☺️��������������☺️����������2.0 (1)
    ❤️��社口38-大旺檳榔攤~(��社口64之15//-台18^^或⚘社口38号��)-�❤️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1 年度 訴 字第 4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92.02.25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大旺檳榔攤…����林淑媛(48年生)<社口38号或社口64之15(≧ω≦)/��(��贼人--林女老相好⚘)~陳建龍(20年生)@��劉啟東(25年生~林宗屎的妹婿)\@@……��(土猪肉贩)陈文吉(30年生)⚘社口村31之1~或~⚘社口44-11号~香(狗)肉\駝鳥\土猪肉小贩❤️陳文吉30年生~妻����蘇o貞(40年生)/��⚘(长子)⚘陳建男(60年生)/��(⚘次孑)⚘陳亮宇(62年生)……等窃盗,杀人、放火,恐嚇取财,,“⚘��⚘贱仔”集團。:����������������������������������
    裁判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龍丶⚘林淑媛、⚘⚘林益智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四八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GLOCK廠1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
    00000000)、改造子彈壹顆均沒收;又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
    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仿GLOCK廠1
    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改
    造子彈壹顆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現仍於緩刑期內;其於八十七年間某日,在其已逝胞姊
    ⚘陳佳祺之房間內取得具殺傷力⚘仿GLOCK廠1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
    一把,及供上述手槍使用具殺傷力及不具殺傷力之改造子彈各一顆,即未經許可
    而持有上開槍彈。嗣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十八時四十分許,其因…………廖
    志東、徐惟哲、��⚘陳建龍陪同……�⚘�林淑媛(48年生.~大旺檳榔攤~親家母…………等����),前往林志豈位於嘉義縣梅山鄉太
    和村油車寮八之一號之住處,與在此飲酒之田永成協調債務償還之問題,詎甲○
    ○竟因田永成酒後語氣不佳,即取出隨身攜帶之上開手槍,持以抵住田永成之頭
    部,並敲打其肩部,再抵住其腰部,使田永成心生畏懼,而恐嚇危害其安全;在
    旁之田永成友人郭文郎見狀乃上前勸解,亦遭甲○○持槍相向,並告以沒伊的事
    ,別多話等語,同使郭文郎心生畏懼,而恐嚇危害其安全。嗣經田永成等人報案.....................................。
    ❤️������民眾❤️❤️小心~中埔-⋯⋯吳鳯廟(台18)~��������⚘大旺檳榔攤~(⚘社口38号)林淑媛(48世代丿,❤️林宗屎(39世代)丶��林宗德(38世代)、��林益智(66世代~林宗德之長子)丶❤️劉啟東(33年生~~��林宗屎之妹婿丶❤️陳建龍28年生(林女之竊盜集團~老相好).................及(⚘��肉贩^^陈文吉(40年生)��⚘香肉販&土猪肉~~社口44-之11《或》社口村31之1號~❤️����(香)狗肉/猪肉、/鴕鳥肉⋯⋯肉販商~~⚘(��肉贩之妻)蘇o貞(48世代~~醫美丶吃大量西藥丶凍齡丶保體力...之老怪物~次孑����������(肉贩次子~陳亮宇(62年生)丶��(肉贩長子~陳建男60世代)..........@@,....中埔社口組成「殺人丶恐嚇丶竊盜集團」.........附近及全台民眾.......防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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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絕「假休耕真養地」 鎖定百大休耕地
    桃縣府盼保留軌道 結合休閒
    桃園跨年打頭陣 全國最早開場
    五楊高架道路通車 房價跟著漲
    首座折扣城 2016年試營運
    國壽投資高鐵桃園站特定區簽約
    五楊高架 中壢楊梅段通車
    地主須知
    桃園軍用機場 傳年底將熄燈
    航空城區段徵收公聽會
    航空城說明會 周六起辦8場
    航空城開發 村民期待又怕傷害
    桃園航空城 明年底完成都計
    吳志揚縣長:桃園,大航空城 我們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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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18日 星期二
    五楊高架 中壢楊梅段通車
    2012年12月17日





    五楊高架路段的中壢到楊梅段昨開放通車,南下車流順暢。沈君帆攝

    【石明啟、陳如嬌╱連線報導】施工三年的國道一號五楊拓寬工程,昨開放長約十二公里的中壢至楊梅段通車,因適逢周日收假車潮,不少北上駕駛開上高架道路想避開塞車,不料連高架道路也嚴重回堵,走走停停,時速一度不到十公里,通車首日北上塞車、南下順暢,引發不少北上駕駛人抱怨:「掃興。」
    車程可省7分鐘
    銜接五股到楊梅收費站的國一五楊拓寬工程全長四十公里,昨下午四時先開放中壢楊梅段通車,長約十二公里,預估用路人可因此節省六至七分鐘車程。
    交通部長毛治國在通車典禮指出,中壢至楊梅高架通車路段可避開中壢、平鎮、幼獅、楊梅等交流道,節省用路人開車時間。五股至中壢路段的二十八公里,期望農曆年前可通車。桃園縣長吳志揚說,過去五楊路段塞車嚴重,希望工程完工後,這段路不再是「慢速公路」。
    不過昨通車首日,南北向卻出現截然不同現象,《蘋果》駕車體驗,南下路段全程順暢,時速可達一百公里,北上路段卻因碰上周日收假潮塞車,嚴重回堵,時速不到十公里。不少北上駕駛罵翻天,有人說通車第一天就碰上大塞車,真掃興。
    家住台北市、在桃園機場上班的黃先生說,希望周一上班時高速公路一路暢通,但最塞的五股中壢段未完工,「應該還是會塞車吧。」
    明年2月全線通
    國工局指出,通車路段為二車道,無高乘載限制,但禁行大貨車,南下長程車輛過內壢交流道後,可利用中壢轉接道進入高架路段,於楊梅收費站前匯入中山高平面車道。北上長程車輛,經楊梅收費站後,可進入高架拓寬路段,於中壢轉接道匯入中山高平面路段。若明年二月初全線完工通車,長短途分流估可紓解三成五車流。





    五楊高架路段示意圖
    銜接五股到楊梅收費站的五楊高架路段全長40公里,昨先開放中壢到楊梅段,估可省6至7分鐘車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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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台塑企業文物館、林口酒廠、金蘭醬油文化博物館、郭元益糕餅博物館、雅聞魅力博覽館、東和音樂體驗館、白木屋品牌文化館、麗嬰房采衣館、宏亞巧克力共和國等9家觀光工廠,則採部份時間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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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口38-大旺檳榔攤~(��社口64之15//-台18^^或⚘社口38号��)-�❤️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1 年度 訴 字第 4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92.02.25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大旺檳榔攤…����林淑媛(48年生)<社口38号或社口64之15(≧ω≦)/��(��贼人--林女老相好⚘)~陳建龍(20年生)@��劉啟東(25年生~林宗屎的妹婿)\@@……��(土猪肉贩)陈文吉(30年生)⚘社口村31之1~或~⚘社口44-11号~香(狗)肉\駝鳥\土猪肉小贩❤️陳文吉30年生~妻����蘇o貞(40年生)/��⚘(长子)⚘陳建男(60年生)/��(⚘次孑)⚘陳亮宇(62年生)……等窃盗,杀人、放火,恐嚇取财,,“⚘��⚘贱仔”集團。:����������������������������������
    裁判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龍丶⚘林淑媛、⚘⚘林益智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四八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GLOCK廠1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
    00000000)、改造子彈壹顆均沒收;又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
    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仿GLOCK廠1
    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改
    造子彈壹顆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現仍於緩刑期內;其於八十七年間某日,在其已逝胞姊
    ⚘陳佳祺之房間內取得具殺傷力⚘仿GLOCK廠1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
    一把,及供上述手槍使用具殺傷力及不具殺傷力之改造子彈各一顆,即未經許可
    而持有上開槍彈。嗣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十八時四十分許,其因…………廖
    志東、徐惟哲、��⚘陳建龍陪同……�⚘�林淑媛(48年生.~大旺檳榔攤~親家母…………等����),前往林志豈位於嘉義縣梅山鄉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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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竟因田永成酒後語氣不佳,即取出隨身攜帶之上開手槍,持以抵住田永成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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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旁之田永成友人郭文郎見狀乃上前勸解,亦遭甲○○持槍相向,並告以沒伊的事
    ,別多話等語,同使郭文郎心生畏懼,而恐嚇危害其安全。嗣經田永成等人報案.....................................。
    ❤️������民眾❤️❤️小心~中埔-⋯⋯吳鳯廟(台18)~��������⚘大旺檳榔攤~(⚘社口38号)林淑媛(48世代丿,❤️林宗屎(39世代)丶��林宗德(38世代)、��林益智(66世代~林宗德之長子)丶❤️劉啟東(33年生~~��林宗屎之妹婿丶❤️陳建龍28年生(林女之竊盜集團~老相好).................及(⚘��肉贩^^陈文吉(40年生)��⚘香肉販&土猪肉~~社口44-之11《或》社口村31之1號~❤️����(香)狗肉/猪肉、/鴕鳥肉⋯⋯肉販商~~⚘(��肉贩之妻)蘇o貞(48世代~~醫美丶吃大量西藥丶凍齡丶保體力...之老怪物~次孑����������(肉贩次子~陳亮宇(62年生)丶��(肉贩長子~陳建男60世代)..........@@,....中埔社口組成「殺人丶恐嚇丶竊盜集團」.........附近及全台民眾.......防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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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17日





    五楊高架路段的中壢到楊梅段昨開放通車,南下車流順暢。沈君帆攝

    【石明啟、陳如嬌╱連線報導】施工三年的國道一號五楊拓寬工程,昨開放長約十二公里的中壢至楊梅段通車,因適逢周日收假車潮,不少北上駕駛開上高架道路想避開塞車,不料連高架道路也嚴重回堵,走走停停,時速一度不到十公里,通車首日北上塞車、南下順暢,引發不少北上駕駛人抱怨:「掃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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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長毛治國在通車典禮指出,中壢至楊梅高架通車路段可避開中壢、平鎮、幼獅、楊梅等交流道,節省用路人開車時間。五股至中壢路段的二十八公里,期望農曆年前可通車。桃園縣長吳志揚說,過去五楊路段塞車嚴重,希望工程完工後,這段路不再是「慢速公路」。
    不過昨通車首日,南北向卻出現截然不同現象,《蘋果》駕車體驗,南下路段全程順暢,時速可達一百公里,北上路段卻因碰上周日收假潮塞車,嚴重回堵,時速不到十公里。不少北上駕駛罵翻天,有人說通車第一天就碰上大塞車,真掃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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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改
    造子彈壹顆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現仍於緩刑期內;其於八十七年間某日,在其已逝胞姊
    ⚘陳佳祺之房間內取得具殺傷力⚘仿GLOCK廠1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
    一把,及供上述手槍使用具殺傷力及不具殺傷力之改造子彈各一顆,即未經許可
    而持有上開槍彈。嗣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十八時四十分許,其因…………廖
    志東、徐惟哲、��⚘陳建龍陪同……�⚘�林淑媛(48年生.~大旺檳榔攤~親家母…………等����),前往林志豈位於嘉義縣梅山鄉太
    和村油車寮八之一號之住處,與在此飲酒之田永成協調債務償還之問題,詎甲○
    ○竟因田永成酒後語氣不佳,即取出隨身攜帶之上開手槍,持以抵住田永成之頭
    部,並敲打其肩部,再抵住其腰部,使田永成心生畏懼,而恐嚇危害其安全;在
    旁之田永成友人郭文郎見狀乃上前勸解,亦遭甲○○持槍相向,並告以沒伊的事
    ,別多話等語,同使郭文郎心生畏懼,而恐嚇危害其安全。嗣經田永成等人報案.....................................。
    ❤️������民眾❤️❤️小心~中埔-⋯⋯吳鳯廟(台18)~��������⚘大旺檳榔攤~(⚘社口38号)林淑媛(48世代丿,❤️林宗屎(39世代)丶��林宗德(38世代)、��林益智(66世代~林宗德之長子)丶❤️劉啟東(33年生~~��林宗屎之妹婿丶❤️陳建龍28年生(林女之竊盜集團~老相好).................及(⚘��肉贩^^陈文吉(40年生)��⚘香肉販&土猪肉~~社口44-之11《或》社口村31之1號~❤️����(香)狗肉/猪肉、/鴕鳥肉⋯⋯肉販商~~⚘(��肉贩之妻)蘇o貞(48世代~~醫美丶吃大量西藥丶凍齡丶保體力...之老怪物~次孑����������(肉贩次子~陳亮宇(62年生)丶��(肉贩長子~陳建男60世代)..........@@,....中埔社口組成「殺人丶恐嚇丶竊盜集團」.........附近及全台民眾.......防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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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楊高架道路通車 房價跟著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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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楊高架 中壢楊梅段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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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18日 星期二
    五楊高架 中壢楊梅段通車
    2012年12月17日





    五楊高架路段的中壢到楊梅段昨開放通車,南下車流順暢。沈君帆攝

    【石明啟、陳如嬌╱連線報導】施工三年的國道一號五楊拓寬工程,昨開放長約十二公里的中壢至楊梅段通車,因適逢周日收假車潮,不少北上駕駛開上高架道路想避開塞車,不料連高架道路也嚴重回堵,走走停停,時速一度不到十公里,通車首日北上塞車、南下順暢,引發不少北上駕駛人抱怨:「掃興。」
    車程可省7分鐘
    銜接五股到楊梅收費站的國一五楊拓寬工程全長四十公里,昨下午四時先開放中壢楊梅段通車,長約十二公里,預估用路人可因此節省六至七分鐘車程。
    交通部長毛治國在通車典禮指出,中壢至楊梅高架通車路段可避開中壢、平鎮、幼獅、楊梅等交流道,節省用路人開車時間。五股至中壢路段的二十八公里,期望農曆年前可通車。桃園縣長吳志揚說,過去五楊路段塞車嚴重,希望工程完工後,這段路不再是「慢速公路」。
    不過昨通車首日,南北向卻出現截然不同現象,《蘋果》駕車體驗,南下路段全程順暢,時速可達一百公里,北上路段卻因碰上周日收假潮塞車,嚴重回堵,時速不到十公里。不少北上駕駛罵翻天,有人說通車第一天就碰上大塞車,真掃興。
    家住台北市、在桃園機場上班的黃先生說,希望周一上班時高速公路一路暢通,但最塞的五股中壢段未完工,「應該還是會塞車吧。」
    明年2月全線通
    國工局指出,通車路段為二車道,無高乘載限制,但禁行大貨車,南下長程車輛過內壢交流道後,可利用中壢轉接道進入高架路段,於楊梅收費站前匯入中山高平面車道。北上長程車輛,經楊梅收費站後,可進入高架拓寬路段,於中壢轉接道匯入中山高平面路段。若明年二月初全線完工通車,長短途分流估可紓解三成五車流。





    五楊高架路段示意圖
    銜接五股到楊梅收費站的五楊高架路段全長40公里,昨先開放中壢到楊梅段,估可省6至7分鐘車程。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217/3471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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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則留言:
    88 提到...
    今年的寒假、春節假期長達一個月,觀光工廠具環保教育、文化知識、產業行銷、歷史傳承等多功能,將是過年及寒假出遊的最佳選擇。為此,包括南僑和義美生產生態生活廠區兩家觀光工廠,決定春節期間不打烊。
     另外,台塑企業文物館、林口酒廠、金蘭醬油文化博物館、郭元益糕餅博物館、雅聞魅力博覽館、東和音樂體驗館、白木屋品牌文化館、麗嬰房采衣館、宏亞巧克力共和國等9家觀光工廠,則採部份時間開放。
    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50613/122013020100336.html
    Unknown 於 上午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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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2020年11月23日 上午4:20
    ������������請大家~~小心❤️❤️❤️❤️����������嘉義縣~中埔地區~恐嚇、強盜丶強姦小公狗��丶竊盜集團❤️前科累累~如下文��������❤️❤️❤️����❤️❤️��������������������������������������������������☺️��������������������☺️☺️��������������☺️����������2.0 (1)
    ❤️��社口38-大旺檳榔攤~(��社口64之15//-台18^^或⚘社口38号��)-�❤️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1 年度 訴 字第 4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92.02.25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大旺檳榔攤…����林淑媛(48年生)<社口38号或社口64之15(≧ω≦)/��(��贼人--林女老相好⚘)~陳建龍(20年生)@��劉啟東(25年生~林宗屎的妹婿)\@@……��(土猪肉贩)陈文吉(30年生)⚘社口村31之1~或~⚘社口44-11号~香(狗)肉\駝鳥\土猪肉小贩❤️陳文吉30年生~妻����蘇o貞(40年生)/��⚘(长子)⚘陳建男(60年生)/��(⚘次孑)⚘陳亮宇(62年生)……等窃盗,杀人、放火,恐嚇取财,,“⚘��⚘贱仔”集團。:����������������������������������
    裁判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龍丶⚘林淑媛、⚘⚘林益智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四八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GLOCK廠1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
    00000000)、改造子彈壹顆均沒收;又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
    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仿GLOCK廠1
    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改
    造子彈壹顆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現仍於緩刑期內;其於八十七年間某日,在其已逝胞姊
    ⚘陳佳祺之房間內取得具殺傷力⚘仿GLOCK廠1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
    一把,及供上述手槍使用具殺傷力及不具殺傷力之改造子彈各一顆,即未經許可
    而持有上開槍彈。嗣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十八時四十分許,其因…………廖
    志東、徐惟哲、��⚘陳建龍陪同……�⚘�林淑媛(48年生.~大旺檳榔攤~親家母…………等����),前往林志豈位於嘉義縣梅山鄉太
    和村油車寮八之一號之住處,與在此飲酒之田永成協調債務償還之問題,詎甲○
    ○竟因田永成酒後語氣不佳,即取出隨身攜帶之上開手槍,持以抵住田永成之頭
    部,並敲打其肩部,再抵住其腰部,使田永成心生畏懼,而恐嚇危害其安全;在
    旁之田永成友人郭文郎見狀乃上前勸解,亦遭甲○○持槍相向,並告以沒伊的事
    ,別多話等語,同使郭文郎心生畏懼,而恐嚇危害其安全。嗣經田永成等人報案.....................................。
    ❤️������民眾❤️❤️小心~中埔-⋯⋯吳鳯廟(台18)~��������⚘大旺檳榔攤~(⚘社口38号)林淑媛(48世代丿,❤️林宗屎(39世代)丶��林宗德(38世代)、��林益智(66世代~林宗德之長子)丶❤️劉啟東(33年生~~��林宗屎之妹婿丶❤️陳建龍28年生(林女之竊盜集團~老相好).................及(⚘��肉贩^^陈文吉(40年生)��⚘香肉販&土猪肉~~社口44-之11《或》社口村31之1號~❤️����(香)狗肉/猪肉、/鴕鳥肉⋯⋯肉販商~~⚘(��肉贩之妻)蘇o貞(48世代~~醫美丶吃大量西藥丶凍齡丶保體力...之老怪物~次孑����������(肉贩次子~陳亮宇(62年生)丶��(肉贩長子~陳建男60世代)..........@@,....中埔社口組成「殺人丶恐嚇丶竊盜集團」.........附近及全台民眾.......防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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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明啟、陳如嬌╱連線報導】施工三年的國道一號五楊拓寬工程,昨開放長約十二公里的中壢至楊梅段通車,因適逢周日收假車潮,不少北上駕駛開上高架道路想避開塞車,不料連高架道路也嚴重回堵,走走停停,時速一度不到十公里,通車首日北上塞車、南下順暢,引發不少北上駕駛人抱怨:「掃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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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昨通車首日,南北向卻出現截然不同現象,《蘋果》駕車體驗,南下路段全程順暢,時速可達一百公里,北上路段卻因碰上周日收假潮塞車,嚴重回堵,時速不到十公里。不少北上駕駛罵翻天,有人說通車第一天就碰上大塞車,真掃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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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楊高架路段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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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台塑企業文物館、林口酒廠、金蘭醬油文化博物館、郭元益糕餅博物館、雅聞魅力博覽館、東和音樂體驗館、白木屋品牌文化館、麗嬰房采衣館、宏亞巧克力共和國等9家觀光工廠,則採部份時間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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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日期: 9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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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龍丶⚘林淑媛、⚘⚘林益智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四八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GLOCK廠1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
    00000000)、改造子彈壹顆均沒收;又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
    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仿GLOCK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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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旁之田永成友人郭文郎見狀乃上前勸解,亦遭甲○○持槍相向,並告以沒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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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17日





    五楊高架路段的中壢到楊梅段昨開放通車,南下車流順暢。沈君帆攝

    【石明啟、陳如嬌╱連線報導】施工三年的國道一號五楊拓寬工程,昨開放長約十二公里的中壢至楊梅段通車,因適逢周日收假車潮,不少北上駕駛開上高架道路想避開塞車,不料連高架道路也嚴重回堵,走走停停,時速一度不到十公里,通車首日北上塞車、南下順暢,引發不少北上駕駛人抱怨:「掃興。」
    車程可省7分鐘
    銜接五股到楊梅收費站的國一五楊拓寬工程全長四十公里,昨下午四時先開放中壢楊梅段通車,長約十二公里,預估用路人可因此節省六至七分鐘車程。
    交通部長毛治國在通車典禮指出,中壢至楊梅高架通車路段可避開中壢、平鎮、幼獅、楊梅等交流道,節省用路人開車時間。五股至中壢路段的二十八公里,期望農曆年前可通車。桃園縣長吳志揚說,過去五楊路段塞車嚴重,希望工程完工後,這段路不再是「慢速公路」。
    不過昨通車首日,南北向卻出現截然不同現象,《蘋果》駕車體驗,南下路段全程順暢,時速可達一百公里,北上路段卻因碰上周日收假潮塞車,嚴重回堵,時速不到十公里。不少北上駕駛罵翻天,有人說通車第一天就碰上大塞車,真掃興。
    家住台北市、在桃園機場上班的黃先生說,希望周一上班時高速公路一路暢通,但最塞的五股中壢段未完工,「應該還是會塞車吧。」
    明年2月全線通
    國工局指出,通車路段為二車道,無高乘載限制,但禁行大貨車,南下長程車輛過內壢交流道後,可利用中壢轉接道進入高架路段,於楊梅收費站前匯入中山高平面車道。北上長程車輛,經楊梅收費站後,可進入高架拓寬路段,於中壢轉接道匯入中山高平面路段。若明年二月初全線完工通車,長短途分流估可紓解三成五車流。





    五楊高架路段示意圖
    銜接五股到楊梅收費站的五楊高架路段全長40公里,昨先開放中壢到楊梅段,估可省6至7分鐘車程。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217/34711365/
    張貼者: Unknown 於 上午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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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則留言:
    88 提到...
    今年的寒假、春節假期長達一個月,觀光工廠具環保教育、文化知識、產業行銷、歷史傳承等多功能,將是過年及寒假出遊的最佳選擇。為此,包括南僑和義美生產生態生活廠區兩家觀光工廠,決定春節期間不打烊。
     另外,台塑企業文物館、林口酒廠、金蘭醬油文化博物館、郭元益糕餅博物館、雅聞魅力博覽館、東和音樂體驗館、白木屋品牌文化館、麗嬰房采衣館、宏亞巧克力共和國等9家觀光工廠,則採部份時間開放。
    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50613/122013020100336.html
    Unknown 於 上午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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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則留言:

    882020年11月23日 上午4:20
    ������������請大家~~小心❤️❤️❤️❤️����������嘉義縣~中埔地區~恐嚇、強盜丶強姦小公狗��丶竊盜集團❤️前科累累~如下文��������❤️❤️❤️����❤️❤️��������������������������������������������������☺️��������������������☺️☺️��������������☺️����������2.0 (1)
    ❤️��社口38-大旺檳榔攤~(��社口64之15//-台18^^或⚘社口38号��)-�❤️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1 年度 訴 字第 4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92.02.25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大旺檳榔攤…����林淑媛(48年生)<社口38号或社口64之15(≧ω≦)/��(��贼人--林女老相好⚘)~陳建龍(20年生)@��劉啟東(25年生~林宗屎的妹婿)\@@……��(土猪肉贩)陈文吉(30年生)⚘社口村31之1~或~⚘社口44-11号~香(狗)肉\駝鳥\土猪肉小贩❤️陳文吉30年生~妻����蘇o貞(40年生)/��⚘(长子)⚘陳建男(60年生)/��(⚘次孑)⚘陳亮宇(62年生)……等窃盗,杀人、放火,恐嚇取财,,“⚘��⚘贱仔”集團。:����������������������������������
    裁判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龍丶⚘林淑媛、⚘⚘林益智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四八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GLOCK廠1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
    00000000)、改造子彈壹顆均沒收;又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
    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仿GLOCK廠1
    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改
    造子彈壹顆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現仍於緩刑期內;其於八十七年間某日,在其已逝胞姊
    ⚘陳佳祺之房間內取得具殺傷力⚘仿GLOCK廠17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
    一把,及供上述手槍使用具殺傷力及不具殺傷力之改造子彈各一顆,即未經許可
    而持有上開槍彈。嗣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十八時四十分許,其因…………廖
    志東、徐惟哲、��⚘陳建龍陪同……�⚘�林淑媛(48年生.~大旺檳榔攤~親家母…………等����),前往林志豈位於嘉義縣梅山鄉太
    和村油車寮八之一號之住處,與在此飲酒之田永成協調債務償還之問題,詎甲○
    ○竟因田永成酒後語氣不佳,即取出隨身攜帶之上開手槍,持以抵住田永成之頭
    部,並敲打其肩部,再抵住其腰部,使田永成心生畏懼,而恐嚇危害其安全;在
    旁之田永成友人郭文郎見狀乃上前勸解,亦遭甲○○持槍相向,並告以沒伊的事
    ,別多話等語,同使郭文郎心生畏懼,而恐嚇危害其安全。嗣經田永成等人報案.....................................。
    ❤️������民眾❤️❤️小心~中埔-⋯⋯吳鳯廟(台18)~��������⚘大旺檳榔攤~(⚘社口38号)林淑媛(48世代丿,❤️林宗屎(39世代)丶��林宗德(38世代)、��林益智(66世代~林宗德之長子)丶❤️劉啟東(33年生~~��林宗屎之妹婿丶❤️陳建龍28年生(林女之竊盜集團~老相好).................及(⚘��肉贩^^陈文吉(40年生)��⚘香肉販&土猪肉~~社口44-之11《或》社口村31之1號~❤️����(香)狗肉/猪肉、/鴕鳥肉⋯⋯肉販商~~⚘(��肉贩之妻)蘇o貞(48世代~~醫美丶吃大量西藥丶凍齡丶保體力...之老怪物~次孑����������(肉贩次子~陳亮宇(62年生)丶��(肉贩長子~陳建男60世代)..........@@,....中埔社口組成「殺人丶恐嚇丶竊盜集團」.........附近及全台民眾.......防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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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28日 上午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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